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赔偿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中,将医疗赔偿纠纷分为两类,即医疗事故引起的赔偿纠纷和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赔偿纠纷。《意见》将“医疗事故以外的赔偿纠纷”分为三类:1.因医疗故意行为引起的赔偿纠纷。2.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行为造成患者伤害,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确因其诊疗、护理行为存在过失引起的赔偿纠纷。3.其他违反医疗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引起的赔偿纠纷。
对于没有合法的执业许可证或执业资格证者,属于非法行医,由此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意见》规定,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立案审理。
出借《许可证》将成共同被告
《意见》规定,在医疗赔偿纠纷案件中,有法人资格和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医疗单位列为被告;有执业许可证但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如单位内部的医疗科室等,设立单位作为被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体私营诊所,以执业许可证或医生执业资格证上载明的单位或个人为被告;农村卫生室如系村集体发包给个人的,以村集体和个人为共同被告;个人以村卫生室名义行医的,以个人为被告。
对借用他人许可证行医的,出借人和使用人将成为共同被告,按照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立案审理。
四种情况直接认定医疗过错
针对医疗机构以患者及家属不配合治疗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情况,《意见》规定,此类情况应由医疗机构举证。在有些医疗赔偿纠纷案件中,医疗机构过错明显,这类案件再进行司法鉴定没有意义。
《意见》列举了四种情况可以直接认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1.明显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2.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3.未尽到必要的告知、说明义务的。4.违反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对急、重、危病人拒绝诊治而贻误救治时间的。
医疗鉴定需鉴定专家签名
《意见》规定,医疗事故鉴定只能委托医学会进行,其他单位无权认定医疗事故。医疗事故鉴定报告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有关证据的规则,必须有鉴定人签名或盖章,否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三个月不鉴定将撤回委托
针对有的医学会不愿意接受委托,或者接受委托后长时间不出具鉴定报告,影响患者利益的情况,《意见》规定,医学会不愿意接受委托,或者接受委托后没有特殊原因3个月内不作出鉴定结论影响案件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撤回委托,并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进行有关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以及伤残等级鉴定。
肯定诉前“私了”
《意见》本着尊重当事人选择、化解矛盾、妥善处理的原则,肯定当事人之间在诉前的“私了”解决机制,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反悔起诉到法院的,法院只审查合同的有效性,按合同纠纷处理。同时,为防止一方当事人乘人之危使协议明显有失公允,《意见》增加了“协议无效或被撤除的除外”。
编后语
最近,我国部分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出台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审判意见”,如重庆市、安徽省等地。从中可以看出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中保护弱势群体的精神,这就提醒、要求各级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中,应全力尽到注意义务,避免出现医疗过失。
患者有选择案由的权利。医疗纠纷在今后的司法审判过程中将被分为两类医疗纠纷,一类是因医疗事故侵权所致,而另一类是医疗故以外的其他原因引发。那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六种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如果构成侵权要件,显然就可能成为第二类医疗纠纷。由于医疗纠纷存在着侵权之债与违约之债的竟合问题,患者除提起侵权之诉外,还有权选择提起违约之诉。
据不完全统计,医疗纠纷中10%~20%属医疗事故,另外20%~30%的案例中医院有过错。事故和有过错都意味着要赔偿。实际上,疾病参与度须成为法官认定责任、确定赔偿数额的参考指标。因为,人身损害案件可能存在多种因素,其中疾病本身的转归因素在其损害因关系中所占的程度,应采用定量比例制的方法去判断。法律只追究医务人员医疗过错行为的责任,特别是有风险的医疗行为,只要严格履行了“知情同意”,患方就难免不承担主要责任。
需要提醒的是,各地的“审判意见”不是司法解释。它只是当地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不能与所涉及的法律、司法解释基本精神相违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