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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12月26日下午,朱运德律师就状告广深港高铁票价过高案接受中央电视台唐记者专门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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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朱运德律师当选深圳市律师协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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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4月19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报道了朱运德律师作为专家律师参与调解录制的《第一调解》栏目《上门女婿的烦恼》(本周六播,编导徐雷老师)和《残缺的爱》(本周日播,编导舒畅老师),并启动了《第一调解》的开播仪式。本周以后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每周星期六和星期日黄金档9点30分播第一调解节目。欢迎各位网友到时观看,并提宝贵意见。
有矛盾怎么办?第一调解,调解第一。
深圳律师咨询网http://www.szlvshi.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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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中心(2011)112号文件批复,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于2011年7月正式成为中国农业银行湖南分行信用卡委外催收机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于2011年8月正式入围湖南省股权交易所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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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20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的邀请,担任都市频道《第一调解》栏目的律师观察团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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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19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的邀请,担任特约评论员评论:《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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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1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晚报》的邀请,担任特约员评论:《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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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6月16日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经湖北省司法厅批准在武汉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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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月2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与台湾地区张北两岸联合法律事务所在福州共同签署了《两岸法律服务合作协议书》,从此我所可以办理台湾和大陆有关台湾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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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16日《羊城晚报》特约深圳律师朱运德律师评论:3.18厘米肿瘤CT片没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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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6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承办的4.10冯玉江故意杀人案之《19岁少年殒命酒吧》评论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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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4月16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特邀朱运德律师担任《亿万富婆的爱情买卖》的法律评论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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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31日《深圳晚报》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女教师开车三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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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25日《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应中国移动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邀请在茂名全球通大厦进行《婚姻法与婚恋法律风险防范》讲座,该讲座深受移动员工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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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25日《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应中国移动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邀请在茂名全球通大厦进行《婚姻法与婚恋法律风险防范》讲座,该讲座深受移动员工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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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2月13日《深圳电视台》财经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联合其他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扩大暴力乞讨罪的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行为已引起很大社会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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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2月12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看》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向全国人大提交关于扩大强迫乞讨罪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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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24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香港女士李群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王涛搬离被侵占的房屋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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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6日《人民日报》(人民网)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深圳民间高回报承诺吸揽资金现象愈演愈烈。该报道被各大媒体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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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1月15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韩国女士金美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石某拖欠女儿金某玉抚养费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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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1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广东德纳(长沙)律师事务所”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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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18日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广东德纳(长沙)律师事务所》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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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陈峻峰律师、刘芳律师、史亚新律师一行四人参加香港贸发局主办的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并在参加forum中小企业论坛。在会上朱运德律师等与国际众多中小企业家进行了广泛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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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成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办的《中国律师网》和《中国律师》杂志协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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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于2010年10月18日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主管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资格审查并成为了该协会会员单位。从此朱运德律师所在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的所有律师具备了各银行承认的为企业申请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资格。



快      讯

本站讯:2010年5月4日,广东司法厅公开发布韩国金美玉女士对《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律师感谢信,称朱运德律师为广大律师树立了良好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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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4月7日,《深圳晚报》报道《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律师面对举目无亲、经济困难的韩籍金美玉女士和未成年女儿石贤美的求助,减免一万五千元律师费,为石贤美向其父追索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提供法律援助。

快  讯

2009年5月21日,由深圳市采购中心组织的深圳市政府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预选供应商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深圳市政府法律服务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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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日,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分行组织的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2009年度小额贷款等债务清收)的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分行唯一的2009年度小额贷款等债务清收的公开中标法律服务供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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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3日,应中国缝纫机械设备协会和浙江美机缝纫机有限公司的邀请,《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在中国海南省三亚市清华大学力合作度假养生中心的会议中心成功举办了《企业狼道赊销管理》讲座,该讲座深受全国缝纫机经销商喜欢。

喜  报

热烈祝贺朱丽萍小姐和张兴国先生诉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第一审和第二审均胜诉,同时成功将预付房款执行到位。在此谨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表示深深的感谢!

贺 函

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与深圳市法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台中所签订战略联盟和业务合作联盟协议。


公   告

为了更好的为各位网友服务,本网站现正在进行扩容改版,不便之处敬请各位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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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就韩国商人在中国的婚外情问题及中韩经济、政治、文化交流问题接受韩国最大、最具代表性的广播电视台KBS独家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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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就香港人在中国内地的婚外情问题及香港回归以后香港与内地之间经济、政治、文化交流问题接受香港有线新闻台驻北京首席记者胡力汉先生的独家采访。

喜   报

热烈祝贺东莞新乐卡电子有限公司成功收回2003年前货款人民币四十万元整,同时谨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商帐追收团队及负责人朱运德律师表示感谢和敬意!

喜   报
2010年5月4日,广东省司法厅公开发布韩国金美玉对朱运德律师感谢信,称朱律师为全省律师树立了很好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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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运德(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田阡(中山大学人类社会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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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以外的赔偿纠纷分为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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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朱运德律师 阅读:2240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赔偿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中,将医疗赔偿纠纷分为两类,即医疗事故引起的赔偿纠纷和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赔偿纠纷。《意见》将“医疗事故以外的赔偿纠纷”分为三类:1.因医疗故意行为引起的赔偿纠纷。2.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行为造成患者伤害,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确因其诊疗、护理行为存在过失引起的赔偿纠纷。3.其他违反医疗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引起的赔偿纠纷。
   对于没有合法的执业许可证或执业资格证者,属于非法行医,由此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意见》规定,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立案审理。
   出借《许可证》将成共同被告
   《意见》规定,在医疗赔偿纠纷案件中,有法人资格和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医疗单位列为被告;有执业许可证但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如单位内部的医疗科室等,设立单位作为被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体私营诊所,以执业许可证或医生执业资格证上载明的单位或个人为被告;农村卫生室如系村集体发包给个人的,以村集体和个人为共同被告;个人以村卫生室名义行医的,以个人为被告。
   对借用他人许可证行医的,出借人和使用人将成为共同被告,按照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立案审理。
   四种情况直接认定医疗过错
   针对医疗机构以患者及家属不配合治疗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情况,《意见》规定,此类情况应由医疗机构举证。在有些医疗赔偿纠纷案件中,医疗机构过错明显,这类案件再进行司法鉴定没有意义。
   《意见》列举了四种情况可以直接认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1.明显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2.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3.未尽到必要的告知、说明义务的。4.违反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对急、重、危病人拒绝诊治而贻误救治时间的。
   医疗鉴定需鉴定专家签名
   《意见》规定,医疗事故鉴定只能委托医学会进行,其他单位无权认定医疗事故。医疗事故鉴定报告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有关证据的规则,必须有鉴定人签名或盖章,否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三个月不鉴定将撤回委托  
   针对有的医学会不愿意接受委托,或者接受委托后长时间不出具鉴定报告,影响患者利益的情况,《意见》规定,医学会不愿意接受委托,或者接受委托后没有特殊原因3个月内不作出鉴定结论影响案件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撤回委托,并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进行有关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以及伤残等级鉴定。
   肯定诉前“私了”
   《意见》本着尊重当事人选择、化解矛盾、妥善处理的原则,肯定当事人之间在诉前的“私了”解决机制,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反悔起诉到法院的,法院只审查合同的有效性,按合同纠纷处理。同时,为防止一方当事人乘人之危使协议明显有失公允,《意见》增加了“协议无效或被撤除的除外”。
  编后语
   最近,我国部分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出台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审判意见”,如重庆市、安徽省等地。从中可以看出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中保护弱势群体的精神,这就提醒、要求各级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中,应全力尽到注意义务,避免出现医疗过失。
  患者有选择案由的权利。医疗纠纷在今后的司法审判过程中将被分为两类医疗纠纷,一类是因医疗事故侵权所致,而另一类是医疗故以外的其他原因引发。那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六种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如果构成侵权要件,显然就可能成为第二类医疗纠纷。由于医疗纠纷存在着侵权之债与违约之债的竟合问题,患者除提起侵权之诉外,还有权选择提起违约之诉。
 
  据不完全统计,医疗纠纷中10%~20%属医疗事故,另外20%~30%的案例中医院有过错。事故和有过错都意味着要赔偿。实际上,疾病参与度须成为法官认定责任、确定赔偿数额的参考指标。因为,人身损害案件可能存在多种因素,其中疾病本身的转归因素在其损害因关系中所占的程度,应采用定量比例制的方法去判断。法律只追究医务人员医疗过错行为的责任,特别是有风险的医疗行为,只要严格履行了“知情同意”,患方就难免不承担主要责任。
 
  需要提醒的是,各地的“审判意见”不是司法解释。它只是当地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不能与所涉及的法律、司法解释基本精神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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