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聘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工作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由甲方聘请乙方担任其常年法律顾问。现甲、乙双方协议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履行。
一、甲方聘请乙方 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二、乙方常年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如下法律服务:
(一)非诉讼服务:
1、参与企业经济项目的谈判、签约等活动;
2、考察论证甲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减少经营风险;
3、审查拟定见证甲方经营活动中的合同、文书、章程、协议及出具律师函、法律意见书等其他法律文书;
4、针对企业的特点,对管理人员及其职工进行法律讲座和应收账款风险防范控制与管理讲座等,提高管理人员素质;
5、为甲方建立规范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设置符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规的管理机构,明确各管理层的责任和权利,避免权责不分,互相干扰,权力滥用等现象。指导企业运用科学和先进的企业管理模式运行,使企业良性发展;
6、协助甲方办理企业改制中收购、兼并、变更分立等活动。
(二)、诉讼服务和商帐追收服务:
1、诉讼服务:代理甲方进行诉讼、仲裁活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商帐追收服务:接受甲方委托代理进行商帐追收。
三、聘用期限: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为期 年。
四、法律顾问费及支付方法:
1、法律顾问费每年 整(¥ 元)
2、支付方法:
(1)本合同生效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2)双方商定:
3、非诉讼服务不另行收费,另有约定除外;诉讼服务按《广东省律师服务行业收费标准》所规定的标准五折收取;商帐追收案件按实际回收款的一定比例收取佣金,具体佣金比例双方协商。
五、工作方式及时间:
乙方律师在甲方工作时间采取不定期的工作方式,原则上甲方随叫随到,但甲方应提前预约乙方。
六、乙方根据本合同提供上述法律服务时,遇到重大、复杂的法律事务,乙方可加收费用,但是具体费用应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七、乙方律师在担任顾问期间给甲方办理事务所需知差旅、通讯、调查等费用均由甲方负责。但本深圳市内的差旅、通讯费用均由乙方自负。
八、甲方应积极与乙方联系,提供可服务项目,如因甲方不与乙方联系,无法律事务供乙方服务,本合同仍然有效。另外甲方有权在广告宣传中合理使用乙方的名称。
九、本合同签订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如甲方无故中止合同,法律顾问费应当收取或不予退还;如乙方无故中止合同,所收顾问费全额退还,或甲方不予支付。
十、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在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如甲、乙双方均未书面提出解除事宜,本合同自动延期一年。
十二、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 代表:
电话: 电话: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