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研究生在西安某之星汽车有限公司花66万买奔驰汽车还未出4S店时,发动机竟出现了漏油现象。半个月跟4S店交涉三次,仍无结果一事,再次让我们感受到了依法治国的任重道远。
听着她无奈的哭诉,每个有良知和正义感的公民不禁要问:当守法者在无助哭诉的时候,当奸商们在欺诈诚信的时候,当监管部门在装聋作哑的时候,我们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朋友在问:研究生购买的车已经完成交易了,她还能解除这个合同吗?损失由谁赔偿?这个4S应该受到哪些处罚?
1女研究生办完购车手续以后,是否已经完成交易了?这辆问题奔驰车的主人现在是谁?
根据《合同法》第133条的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当女研究生签订各种手续后接到车钥匙时,这辆车的所有权就转移到女研究生的身上。但由于该车质量不达标,女研究生未开出4S店的大门就发现问题返回与店方交涉。根据《合同法》第148条的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因此,买卖合同当场解除,这辆车的所有权在短暂转移到女研究生身上后,又迅速转移给4店。所以,这辆奔驰车的所有权人仍然是4S店。
2女研究生买了车,办完手续后,是否有权要求退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5条也明确:“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责任要求。”第20条也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第24条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退车证明,并负责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因此,女研究生是有权要求退货的。
3除了要求退货,女研究生是否有权赔偿?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如果4S店在销售此车时,明明知道此车有质量问题,仍然销售,则可以要求予以赔偿。
44S店是否要无条件接收这台已经销售的问题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因此,4S店必须无条件接收这台问题车。
5、4S店额外收取女研究生12575元的金融服务费且不开发票,是什么行为?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10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据女研究生反映,她在贷款买车时,4S店还收取了她12575元的金融服务费,并未告知缘由,也未提供相关服务。刘女士强调说,当时她还质疑过为何这笔收费不能刷卡也不能开发票,只能微信转账。一是涉嫌构成欺诈,应由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查处;二是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该单位可能存在擅自设立账外账、逃税漏等情况,应由税务机关进行查处。
6、女研究生本应可以一次性支付全款的方式购车,但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之下通过贷款方式来分期支付。现在合同解除,贷款还必须按期偿还,这个损失谁来负责?
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此笔费用应该由4S店来承担。也就是说,女研究生承担这笔费用后,应当向4S店追偿——他们才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
7哪些单位对此负有监管和协调处理职责?如果怠于履行职责,怎么办?
对于普通商品的销售问题,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但对于汽车这种特殊商品的销售问题,根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7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之规定,由商务局负责。
对于车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调查。
对于4S店额外加价的问题,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属的物价局负责查处。
对于消费者遇到的纠纷问题,由当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负责配合调查和处理。
对于这些单位怠于行使职责,可以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涉嫌官商勾结的,可以提供线索 后向当地纪委监察委举报,由其对渎职贪腐等情况进行立案查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女研究生向有关部门投诉后,相关部门应该如何处理?
主管部门在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后,应在职责范围内进行初审,如果符合受理条件,应正式受理并进行处理。如果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及时告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2条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该法第46条规定:”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7条也明确,消费者协会应该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应该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同时,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53条也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处理消费者投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有关行政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投诉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消费者其他解决争议的途径。”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9、4S店可能受到哪些处罚?
一、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召回问题车并向社会公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3条第2款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41条规定:“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责令改正,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二、罚款。《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32条规定,对于额外加价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可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责令停业整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之规定,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根据情节情况,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
四、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之规定,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或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10、女研究生是为了庆祝生日才去购车,现在这种情况,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范性文件。上述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侵权责任法领域。依上述法律的相关规定,一般认为,只有当人身权和财产权被侵害时才可能造成精神损害。我国《合同法》第122条也明确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该条规定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即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既是违约行为,同时也是侵害了对方人身或财产权益的侵权行为,从而产生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据此,通常情况下,该女研究生只能以违约或者侵权进行二选一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11、以后如果我们遇到此类问题,正确做法应该怎样的?
时刻要记住:法律是我们最大的“护身符”,依法维权是我们的基本途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之规定,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
一是主动与对方沟通协商,最好是通过书面方式进行正式通知对方。
二是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是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是可以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是可以借助媒体,实事求是地公布相关情况,求得舆论支持。
朱运德博士律师,男,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在职法学博士研究生、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在职金融研究生、双本科学历(湘潭大学法律本科和湖南师范大学中文本科),深圳律师协会第八届、第九届风险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律师协会第九、十届培训委员会委员,深圳市龙华区尚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会会长、深圳市湖南攸县商会监事长、国际商业人脉引荐品牌《优商会》创始人,执业证号为14403200510920430,《新三板上市直通车》作者。朱运德律师独特的办案风格:纵横谋略、危机公关策划、尤其擅长诉讼和非诉讼策划,,物业管理法律专家,为多个小区及业主委员会以及多家物业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大案要案诉讼代理、股权设计、投融资、商业路演、新三板辅导等,在企业界和律师界有很高的声誉,是广东地区最受新闻关注的律师之一。先后有《深圳法制报》、《羊城晚报》、《每日经济新闻》、《凤凰周刊》及韩国最大、最具代表性的广播电视台KBS,香港《星岛日报》、《深圳商报》、《深圳晚报》、《湖南攸县电视台》、《深圳电视台》、《人民日报》(人民网)、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等等国内外媒体邀请朱运德律师担任特约评论员或嘉宾或接受专访。朱运德律师人生信条:舍得成就人生、达则兼济天下。执业准则: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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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诗雨,女,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曾在湖南省雨花区人民法院实习工作,中南大学在读法律硕士研究生,双学士学位(法学、生物工程)。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及丰富的实践经历,擅长合同审查、劳动争议、物业纠纷、民商类诉讼案件。坚持以“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职业信仰,恪守职业道,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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