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方(以下简称甲方):姓名______ 性别___ 出生______年___月 职业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电子信箱
被聘请方(以下简称乙方):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 证号:19022007101358
首席顾问律师:朱运德律师
电话Tel:(0755)89800981,13724320918
传真Fax:(0755)82805158
电子信箱:zhu68@126.com
甲方为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聘请乙方为其法律顾问。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的服务内容为甲方私人日常法律事务,包括:
1、因私人法律咨询(包括婚姻、赡养、继承、财产、劳动争议、债权债务等),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法律意见书;
2、解答甲方办理公证及见证方面的法律问题;
3、提供因个人消费引起的各类纠纷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4、应甲方的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提出解决方案,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调解、仲裁及诉讼代理(费用另行协商)。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托本所朱运德律师作为甲方法律顾问,如乙方更换甲方法律顾问的人员,应取得甲方的同意;
2、乙方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利益;
3、乙方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不得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4、乙方负有为甲方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文件、资料;
2、甲方应当为乙方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顾问费。
4、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法律顾问费用
普通私人顾问律师费每年3600元人民币/年;贵宾私人顾问律师费每年7200元人民币/年。合同签约时交纳。
第五条 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 因乙方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2、 违反第二条规定义务之一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1、 甲方逾期七日内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的。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的全部或部分法律顾问费。
2、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乙方将不提供合同约定的法律事务。
第七条 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一年。
本合同期满前30日内,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本合同。合同期满后,甲方交办的法律顾问工作延续进行的,甲方应当向乙方另行支付法律顾问费。
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广东深德纳律师事务所
首席顾问律师:朱运德律师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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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
填写此合同(点击浏览器上部的“邮件——发送网页”即可填写),然后用E-mail将其返回我所(zhu68@126.com);
或将此合同打印、填写并签字盖章后,传真或寄至我所;(邮编:518048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金中环商务大厦42楼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收)
或与我所联系,将合同传真或寄给您,您填写并签字盖章后,再传真或寄至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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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89800981 13724320918 传真:0755-82805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