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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12月26日下午,朱运德律师就状告广深港高铁票价过高案接受中央电视台唐记者专门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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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朱运德律师当选深圳市律师协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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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4月19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报道了朱运德律师作为专家律师参与调解录制的《第一调解》栏目《上门女婿的烦恼》(本周六播,编导徐雷老师)和《残缺的爱》(本周日播,编导舒畅老师),并启动了《第一调解》的开播仪式。本周以后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每周星期六和星期日黄金档9点30分播第一调解节目。欢迎各位网友到时观看,并提宝贵意见。
有矛盾怎么办?第一调解,调解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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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中心(2011)112号文件批复,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于2011年7月正式成为中国农业银行湖南分行信用卡委外催收机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于2011年8月正式入围湖南省股权交易所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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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20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的邀请,担任都市频道《第一调解》栏目的律师观察团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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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19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的邀请,担任特约评论员评论:《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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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1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晚报》的邀请,担任特约员评论:《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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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6月16日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经湖北省司法厅批准在武汉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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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月2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与台湾地区张北两岸联合法律事务所在福州共同签署了《两岸法律服务合作协议书》,从此我所可以办理台湾和大陆有关台湾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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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16日《羊城晚报》特约深圳律师朱运德律师评论:3.18厘米肿瘤CT片没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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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6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承办的4.10冯玉江故意杀人案之《19岁少年殒命酒吧》评论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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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4月16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特邀朱运德律师担任《亿万富婆的爱情买卖》的法律评论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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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31日《深圳晚报》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女教师开车三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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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25日《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应中国移动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邀请在茂名全球通大厦进行《婚姻法与婚恋法律风险防范》讲座,该讲座深受移动员工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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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25日《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应中国移动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邀请在茂名全球通大厦进行《婚姻法与婚恋法律风险防范》讲座,该讲座深受移动员工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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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2月13日《深圳电视台》财经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联合其他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扩大暴力乞讨罪的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行为已引起很大社会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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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2月12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看》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向全国人大提交关于扩大强迫乞讨罪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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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24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香港女士李群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王涛搬离被侵占的房屋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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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6日《人民日报》(人民网)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深圳民间高回报承诺吸揽资金现象愈演愈烈。该报道被各大媒体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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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1月15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韩国女士金美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石某拖欠女儿金某玉抚养费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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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1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广东德纳(长沙)律师事务所”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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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18日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广东德纳(长沙)律师事务所》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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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陈峻峰律师、刘芳律师、史亚新律师一行四人参加香港贸发局主办的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并在参加forum中小企业论坛。在会上朱运德律师等与国际众多中小企业家进行了广泛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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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成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办的《中国律师网》和《中国律师》杂志协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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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于2010年10月18日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主管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资格审查并成为了该协会会员单位。从此朱运德律师所在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的所有律师具备了各银行承认的为企业申请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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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5月4日,广东司法厅公开发布韩国金美玉女士对《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律师感谢信,称朱运德律师为广大律师树立了良好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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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4月7日,《深圳晚报》报道《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律师面对举目无亲、经济困难的韩籍金美玉女士和未成年女儿石贤美的求助,减免一万五千元律师费,为石贤美向其父追索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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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21日,由深圳市采购中心组织的深圳市政府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预选供应商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深圳市政府法律服务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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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日,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分行组织的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2009年度小额贷款等债务清收)的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分行唯一的2009年度小额贷款等债务清收的公开中标法律服务供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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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3日,应中国缝纫机械设备协会和浙江美机缝纫机有限公司的邀请,《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在中国海南省三亚市清华大学力合作度假养生中心的会议中心成功举办了《企业狼道赊销管理》讲座,该讲座深受全国缝纫机经销商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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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朱丽萍小姐和张兴国先生诉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第一审和第二审均胜诉,同时成功将预付房款执行到位。在此谨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表示深深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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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与深圳市法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台中所签订战略联盟和业务合作联盟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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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就韩国商人在中国的婚外情问题及中韩经济、政治、文化交流问题接受韩国最大、最具代表性的广播电视台KBS独家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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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就香港人在中国内地的婚外情问题及香港回归以后香港与内地之间经济、政治、文化交流问题接受香港有线新闻台驻北京首席记者胡力汉先生的独家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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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东莞新乐卡电子有限公司成功收回2003年前货款人民币四十万元整,同时谨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商帐追收团队及负责人朱运德律师表示感谢和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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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关联方交易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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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朱运德律师 阅读:2087次

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关联方交易的规范

[提要]关联方交易是一种特殊的交易形式。由于我国国有控股股东行为模式的特殊性,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关联方交易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亟待规范。本文在对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产生的根源及控股股东行为模式进行论述的基础上,通过分析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结合我国股票市场的实际情况提出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关联方交易的若干措施。

    关联方交易的特征及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产生的根源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交易是一种独特的交易形式,具有两面性的特征,具体表现在:从制度经济学角度看,与遵循市场竞争原则的独立交易相比较,关联方之间进行交易的信息成本、监督成本和管理成本要少,交易成本可得到节约,故关联方交易可作为公司集团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基本手段;从法律角度看,关联方交易的双方尽管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在事实上却不平等,关联人在利己动机的诱导下,往往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使关联方交易违背了等价有偿的商业条款,导致不公平、不公正的关联方交易的发生,进而损害了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关联方交易广泛地存在于上市公司的日常业务经营活动中,而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进行的关联交易更有其深刻的根源。我国的股票市场是因经济体制改革而设立,因国企改革而得到发展。它的设计和组建并不是按照欧美国家那样完全以市场化的方式进行,而是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和行政控制的色彩,融资是企业改制上市的主要目的。这就导致原有企业单纯为了上市融资而实行股份制,制度改造和机制转换不彻底,仅仅停留在表面和形式上,造成了大量的控股股东和上市公司之间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的产生。这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相当普遍。并且,国有股和法人股均为非流通股,造成非流通股本比重过大,使得国有资产大量沉淀。同时,国有股股权行使的固化,使得国有产权配置难以变动,违背了同股同权的原则。而股权行使的主要途径不外乎两种方式:一是直接介入公司内部,参与运作;二是在股票市场中出售股票,用脚投票,从外部影响公司的决策和运转。对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来说,国有股的非流通性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他们获取与社会公众股股东相同的收益机会。因此,这些控股股东行使股权的途径主要集中到对上市公司事务的介入和干预上来,并通过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获取收益。
    
第二,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很不完善,股东大会实际操纵在大股东手中,中小股东的利益难以在公司的决策和实际运作中体现。董事会由大股东和内部人控制的现象较为严重,监事会实际上只是一个受到董事会控制的议事机构,独立董事数量很少,难以对董事会进行约束。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有可能利用手中的控制权为自身谋取最大化的利益,使得企业经营行为更多地呈现非市场化。
    
第三,在这种不彻底的改制下形成的上市公司,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并不是真正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实体。由于在改组上市过程中大量采用了剥离分立的形式,导致一些上市公司对控股股东存在着较大的经济依赖性,他们之间进行的关联方交易是难以避免的。以济南轻骑为例,它是由轻骑集团的三个产品生产车间改组上市的,自1993年底改制上市后直到2000年的7年里,上市公司都没有尝试建立独立的材料供应与产品销售网络,而一直依赖集团公司,并且没有独立的研发能力,实质上仍然是一个摩托车和发动机生产车间。加之在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和不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的作用下,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完全控制在控股股东手中,也丧失了公司的独立人格。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由于我国股票市场中股权融资制度、融资机制、融资程序的错位而导致的上市公司制度改造和机制转换的不彻底,是引发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产生的根源。

    我国国有控股股东的行为特征和模式分析

    在我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是上市公司的主体。截至1999年年底,含有国有股成分的上市公司中,国有股股东占绝对控股地位的占42%以上,占相对控股地位的达27%以上,两者合计接近70%。国有控股股东较之一般股东在行为特征上的特殊性,具体反映在如下几个方面:(1)在行为目标方面,国有控股股东的行为目标具有公共性和企业性两个属性。所谓公共性是指国有股份直接或间接由政府部门持有,并处于政府有关部门的直接管理下,企业行为类似于政府行为,即具有公共部门的特性。企业性是指国有股份与一般股份一样,也存在追求盈利的目标。(2)在身份定位方面,国有股腔股股东具有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双重人格。在目前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国有控股股东作为国有股份的直接持有人,对授权的政府来说是代理人,但对控股的企业来说则是委托人,委托控股企业的管理层管理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概括起来,我国国有控股股东的性质一方面与国有股股东股份经济的性质相关,另一方面也具有很强的行政机构特征,比较容易受到政府的干预和影响。
    
根据大鹏证券的裴武威对国有控股股东行为模式的研究,国有控股股东的行为模式具有以下特点:(1)国有股股东对其控股公司的监控能力较弱,激励力度不足,导致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代理成本增加而盈利能力降低; (2)国有控股股东倾向于通过行政方式直接干预上市公司。除了利用股份的优势地位对上市公司的人事任免进行干预外,往往从非经济角度干预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导致重组活动的低效率; (3)国有控股股东具有融资偏好。由于股权融资的范围非常广泛,且无须还本付息,故国有控股股东很关注上市公司的融资资格和能力,并充分利用以增加在本地经济发展中的资金投入,实现经济扩张和就业水平提高的政府公共性目标; (4)国有控股股东具有就业偏好。国有控股股东对稳定被控股企业就业水平的重视程度常常高于对企业利润和效益的追求。综上所述,国有控股股东在行为模式上的特殊性导致了其利益构成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不完全一致,存在着偏差。因此,在缺乏有效的公司治理条件下,控股股东有可能利用在上市公司的主导地位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和上市公司的发展产生不良影响,而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是控股股东在谋求自身利益过程中经常使用的主要手段? ?/P>

    我国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中存在的问题

    关联方交易作为一种特殊的交易形式,在具体操作时具有隐蔽性强、调节方便的特点,因此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常常与国有控股股东和上市公司之间的报表操纵和资产转移密切相关。控股股东利用不公平的关联交易操纵上市公司大体上有两种类型:一是粉饰上市公司会计报表;二是利用控股地位侵占上市公司的资产。
    
(一)控股股东利用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粉饰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
    
由于改制的不彻底,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为了帮助上市公司获取融资资格或摘掉“ST”“PT”的帽子,控股股东常常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一系列交易来达到为后者输血的目的。不公平关联方交易的手段主要有:
    1.
利用关联方间的商品购销和劳务提供活动来美化财务报表。例如,美尔雅通过与控股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协议,可以从每套西服的销售中获得毛利达千元以上,而在同期与日本三泰衣料株式会社的销售协议中,每套西服只
得到800日元的加工费(折合RMB53.23),相比之下,这笔关联方交易的定价明显地违背了市场原则,导致了美尔雅收入和利润的虚增。
    2.
采取资产托管经营的手段来操纵利润。由于法规制度尚未对资产托管经营形成有效的规范,导致一些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进行的托管经营有很大的随意性,成为调节利润的一种手段。例如猴王集团为了猴王股份能够配股、发B股,每年向猴王股份支付2000万元房屋租金,而事实上该幢房子的市价只为3000万元,并且产权所有者是猴王集团。
    3.
通过股权转让、资产置换等重组方式来美化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会计政策的选择实质上是企业管理当局与会计准则制定者相互博弈的过程。我国1999年颁布的《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简称旧准则)中规定了在非货币交易中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及以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非货币性交易的收益,这就为上市公司进行利润操纵提供了政策选择的空间,导致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大规模资产置换和岁末突击重组情况的发生。在对旧准则进行修订后,新准则规定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入账的基础,同时规定只对发生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确定收益,并且收益的大小不会超过补价金额,从而大大压缩了上市公司包装利润的空间。尽管新准则对减少上市公司利用数字游戏来粉饰经营业绩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它并不能最大程度地防止资产重组中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的发生。例如,由于我国缺少对无形资产价值评估程序和方法的统一规定,股权转让过程中定价方式的合理性和真实性令人置疑。此外,对于一些STPT类上市公司,新准则的实施并不能阻止其通过报表性重组使财务状况旧貌换新颜
    (
)控股股东利用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侵占上市公司的资产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法律实体,股东履行出资责任的同时意味着放弃了按照个人意愿对其财产进行处分的权利,并将财产经营权转让给公司,而仅以其投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但目前在我国,公司独立人格并未真正成为现实,同时由于我国国有控股股东行为模式具有特殊性,导致一些控股股东并未真正按照法律的规定将财产经营权转让给公司,而是通过各种手段直接支配公司的经济资源,或者干预公司的独立经营活动,使其为自身利益服务,从而严重侵犯了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控股股东通过与上市公司之间进行的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控制上市公司经营活动,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手法,大体上可分为如下几种类型:
    1.
将上市公司作为提款机,无偿占用上市公司资源。国有控股股东一方面具有融资偏好,另一方面,其行为目标具有公共性和企业性双重属性。因此,上市公司常常成为控股股东间接从股票市场筹集资金的工具。
    2.
将上市公司作为垃圾箱,损害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和运营效率。我国上市公司和控股股东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非常频繁,并且许多上市公司是控股股东的大债权人。在还款方式的选择上,控股股东多以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宾馆酒店、无形资产等非现金资产来偿还债务,但在实践中存在着以下问题:第一,用于抵债的实物现金资产质量欠佳;第二,以无形资产抵债易导致企业巨额现金的流失;第三,对用来抵偿欠款的资产的信息披露透明度不高,使投资者难以对这些资产的优劣做全面分析。
    3.
将上市公司作为避风港,将风险转嫁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已经成为证券市场的普遍现象。由于我国企业对外担保的程序化、规范性较差,担保行为本身隐含着较大的风险。一些控股股东利用上市公司的资信这种无形资产为自身提供巨额贷款担保,从而使上市公司独立地无条件地承担了相关的财务风险。ST猴王破产案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20007月份以后,由于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的担保行为做了限制,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更多地表现为上市公司之间的互保行为。由于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非独立性,担保行为的最终决定权仍然掌握在控股股东手中。因此,在控股股东的错误决策操纵下进行的对外担保有可能导致企业商业信用的丧失和大量现金的流出。

    规范我国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关联方交易的措施

    (一)在优化股权结构的基础上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正如前文所述,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及缺少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产生不公平关联方交易的主要原因,因此必须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采取合理的方式实现国有股份的流通和股权结构的优化配置。股权结构改变的过程,实质上也是对公司控制权重新分配的过程。多元化的股权结构能使股份公司的人格化特征更加明显,进而能对控股股东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减少了其凭借股权优势将自身意志强加给上市公司及为谋取私利不惜损害上市公司整体利益等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将沉淀的国有股权合理流动,能够促使国有资本通过资本运作实现保值增值,从而有助于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转变融资理念,提高对权益资本的利用效率,实现企业财富最大化的经营目标。而在股权结构得到合理配置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应能体现委托者、受托者和管理当局间的相互制约和监督。证监会20021月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规范关联交易和控股股东的行为有重要意义。这具体反映在如下方面:首先,在上市公司方面,该准则对上市公司的独立人格有了明确界定,即上市公司的资产属于上市公司所有,此外还要求上市公司在关联交易中要保持公平、公正性。其次,从保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出发,对控股股? 男形辛嗽际础翱毓晒啥肷鲜泄居κ敌腥嗽薄莆穹挚滴穸懒髯远懒怂恪械T鹑魏头缦铡薄T僬撸吮;蹲收叩睦荚蚨钥毓晒啥斡牍揪霾叩娜τ辛艘欢ㄏ拗疲杂诳毓晒啥毓杀壤?0%以上的上市公司,要求其股东大会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当采用累计投票制。准则还要求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以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和反映其要求。此外,为了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准则还要求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二)完善股权融资的融资程序、融资制度和融资机制,规范控股公司参与企业管理的方式,使企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经营实体
    
股权融资之所以较之于债权融资更具有生命力,就在于它能够带来企业制度的创新。我国的股票市场正处于向市场化方向转变的过渡阶段,企业通过改制上市在某种程度上仅仅是借用了股权融资的外壳,并未获得股权融资的内核。因此,必须通过完善股权融资的融资程序、融资制度、融资机制来提高股票市场的融资效率,进而规范上市公司经营行为,减少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的发生。在股权融资的融资程序方面,应当严格遵循竞业禁止的原则对原有企业进行改制重组,并且应当由监管部门和中介机构对改制后成立的股份公司在产、供、销、知识产权等方面与原有公司是否存在经济依赖性及其程度作出考核和评价。应当特别关注采取剥离分立形式改制的上市公司,对其与控股公司之间进行的关联交易除了需要由独立的财务顾问就交易的公平性出具意见外,重大的关联交易还应当由证券交易所进行审核确认。在融资制度方面,当前的股票发行制度已经从带有浓重计划经济色彩的审批制转变为核准制,核准制较之审批制强调以市场化的方式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以上市公司的质量作为评价其是否具有上市资格的标准,从而有利于减少企业为获准上市而采取的寻租活动和包装上市行为。随着融资制度回归市场化程度的加深,将进一步由股票市场决定发行数量、价格和方式,股票市场的成熟度也将会日益提高,上市公司的壳资源的地位将逐渐降低,上市公司为了保壳而与控股股东进行的关联交易将会大大减少。在融资机制方面,应当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出发点,打破传统的圈钱筹资机制,提高股票市场融资的效率,从而减少控股股东将上市公司作为提款机,侵占上市公司财产的行为。为此,首先要实现上市公司融资理念的转变,股票融资的目的应从企业本位论真正转变为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培育国民经济的增长点上来。其次,要使股票融资的动机实现由单纯的筹资向改制转移。最后,要实现配股筹资条件由单一指标向多项指标转变,同时改变对配股行为的监管方式,把配股最终决定权交给市场,这有助于遏制控股股东通过配股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
    
(三)要加强会计准则的建设,完善对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据一项国家社科基金资助项目对沪深两地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问卷调查结果表明:对关联方及其交易信息披露规范的急需程度,在38项具体准则项目中名列第一。我国于1997年颁布了《关联方交易》具体准则,对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但由于控股股东在关联方交易中有决定权,具有利用会计政策的选择权为自身谋利的行为动机,并且其利用关联方交易操纵利润,美化报表的做法花样翻新,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与关联方交易相关的会计准则和制度体系的制定工作,提高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和透明度。笔者认为:首先,应将减少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作为制定各项具体准则的出发点,同时准则的制定应保持系统性,争取从各环节、多方面切断利用关联方交易操纵利润的通道。其次,准则和制度的制定应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要根据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特点及时进行补充和完善,并且还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争取能最大限度地避免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的发生。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引 言 

 1、本准则规范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的披露。
 2、本准则不要求:
  (1)在合并会计报表中披露包括在合并会计报表中的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
  (2)在与合并会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会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
   
    
定 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定义为:
  (1)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2)共同控制,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3)重大影响,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参与决策的途径
  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或使其他企业依赖於本企业的技术资料等。
  (4)母公司,指能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的企业。
  (5)子公司,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6)合营企业,指按合同规定经营活动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业。
  (7)联营企业,指投资者对其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
  (8)主要投资者个人,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一个企业百分之十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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