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户籍人员可“延缴延退”、工龄补助对象有限定、台港澳人员可在深养老等
非深户籍员工要想在深养老的“五年门槛”正式取消了!这意味着深圳非深户籍员工在深养老的条件和户籍员工一样了,即只要累计缴费满15年,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可在深圳退休按月领取养老金。
这仅仅是刚刚颁布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下简称《规定》)的五大修改之一。昨天下午,市劳动保障局举行了2007年第2号新闻发布会,市社保中心主任袁建勇对《规定》进行了详细解读。
《规定》进行了几处修改
去年7月26日我市对养老保险条例进行了修改完善,为配合新条例的实施,在原实施规定的基础上修改制定出了新的《规定》,并于去年12月29日颁布实施。
几处修改包括:取消了非户籍员工退休前五年连续缴费的限制;细化了我市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建立了户籍人员“延缴延退”制度;明确了工龄补助的对象和享受标准;明确了五年过渡期内加发待遇的具体标准;正面回应了台港澳人员和外籍人员的参保问题。
“五年门槛”被取消
非本市户籍员工在本市退休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在达到退休年龄的前5年在本市连续缴费,这一非户籍员工在深养老的“五年门槛”被取消。
对于取消这一条款,会不会影响深圳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和人口结构?袁建勇则回答说:“新《规定》取消这一条款和我市一贯坚持的关爱劳务工、维护劳务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是一致的。同时取消该条款,也并不影响深圳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和人口结构。因为深圳已经改革调整了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使缴费基数高低、时间长短和待遇高低挂钩更加密切,对于缴费基数普遍低、缴费年限普遍短的劳务工而言,待遇也会较低。因此,取消这一规定并不会导致大量非户籍人员沉淀在深圳,对我市人口结构和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不会造成大的影响。”
据统计,截至去年底,我市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了426万,其中非深户籍的达到了320万。
外地已退休人员不纳入深圳养老体系
《规定》明确强调,在外地已退休人员不纳入深圳的养老保险体系,其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外地已退休或办理内部退养的人员,以及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纳入本市养老保险范围。”
袁建勇解释说,按国家、省和深圳养老保险政策法规的规定,企业员工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养老保险统筹区域同时参加养老保险,也不允许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养老保险统筹区域同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此为减轻企业负担和员工的双重缴费负担,同时防止退休人员双重领取养老金,避免基金流失。
户籍人员可“延缴延退”
按照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深圳户籍参保人要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必须达到两个条件:一是必须缴费年限累计达到15年;二是必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如果一个参保人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却没有达到15年,那该怎么办?
对此,新《规定》建立了户籍人员“延缴延退”的制度,即允许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达不到标准的户籍人员,可以进行以下选择:一是选择申请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和一次性生活费,终结在本市的养老保险关系;二是申请参照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在个人缴费窗口继续缴费,并在缴费年限达到15年时申请在深圳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工龄补助对象有限定
为体现对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的关心和照顾,提高其生活待遇,使之共享我市经济发展成果,2006年3月深圳市委市政府决定,对具有我市承认的1992年7月31日前连续工龄的企业退休人员发放工龄补助,目前我市已有5万多名企业退休人员享受了这一补助。新《规定》明确了享受工龄补助人员的范围和补助发放的具体标准。
工龄补助的对象为:1992年7月31日前参加工作、退休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市户籍的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其中所谓的固定职工和合同制工人,是指经过我市劳动人事部门办理了招调工(干)手续的员工。
工龄补助的具体标准为:(员工退休后首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过渡性补贴)×1992年7月31日前的缴费年限×0.5%。
新旧条例有五年过渡期
《规定》对新旧养老保险条例五年过渡期内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算问题也进行了明确。
袁建勇解释说,新养老保险条例的一大动作就是改革了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按照旧条例的规定,缴费满15年以上的,基础养老金均按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账户积累额的1/120计发。这种计发办法存在问题:缺乏参保缴费的激励机制。缴费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多缴不能多得,不符合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因此有相当一部分人缴费满15年后就不愿缴费了。改革后按照新的计发办法,参保人员每多缴一年增发一个百分点,上不封顶,有利于形成“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
为了实现新旧养老保险条例的顺利过渡,《规定》设立了五年过渡期,并明确在五年过渡期内如果按新条例计算养老金低于旧条例的,仍按旧条例计发养老金,并统一使用2005年度的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如果按新条例计算养老金高于旧条例的,则逐年给予加发,其高出部分加发的比例为: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比例为10%;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比例为30%;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比例为50%;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比例为70%;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比例为90%。
台港澳、外籍人员可在深养老
《规定》明确允许台港澳人员在我市参加养老保险,并按照非户籍人员的规定执行,外籍人员可参照适用。同时指出,外籍人员所在国与我国签订有社会保险互免协定的,按协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