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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12月26日下午,朱运德律师就状告广深港高铁票价过高案接受中央电视台唐记者专门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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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朱运德律师当选深圳市律师协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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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4月19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报道了朱运德律师作为专家律师参与调解录制的《第一调解》栏目《上门女婿的烦恼》(本周六播,编导徐雷老师)和《残缺的爱》(本周日播,编导舒畅老师),并启动了《第一调解》的开播仪式。本周以后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每周星期六和星期日黄金档9点30分播第一调解节目。欢迎各位网友到时观看,并提宝贵意见。
有矛盾怎么办?第一调解,调解第一。
深圳律师咨询网http://www.szlvshi.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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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中心(2011)112号文件批复,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于2011年7月正式成为中国农业银行湖南分行信用卡委外催收机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于2011年8月正式入围湖南省股权交易所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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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20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的邀请,担任都市频道《第一调解》栏目的律师观察团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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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19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的邀请,担任特约评论员评论:《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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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1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晚报》的邀请,担任特约员评论:《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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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6月16日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经湖北省司法厅批准在武汉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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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月2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与台湾地区张北两岸联合法律事务所在福州共同签署了《两岸法律服务合作协议书》,从此我所可以办理台湾和大陆有关台湾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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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16日《羊城晚报》特约深圳律师朱运德律师评论:3.18厘米肿瘤CT片没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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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6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承办的4.10冯玉江故意杀人案之《19岁少年殒命酒吧》评论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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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4月16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特邀朱运德律师担任《亿万富婆的爱情买卖》的法律评论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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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31日《深圳晚报》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女教师开车三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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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25日《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应中国移动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邀请在茂名全球通大厦进行《婚姻法与婚恋法律风险防范》讲座,该讲座深受移动员工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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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25日《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应中国移动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邀请在茂名全球通大厦进行《婚姻法与婚恋法律风险防范》讲座,该讲座深受移动员工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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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2月13日《深圳电视台》财经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联合其他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扩大暴力乞讨罪的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行为已引起很大社会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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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2月12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看》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向全国人大提交关于扩大强迫乞讨罪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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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24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香港女士李群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王涛搬离被侵占的房屋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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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6日《人民日报》(人民网)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深圳民间高回报承诺吸揽资金现象愈演愈烈。该报道被各大媒体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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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1月15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韩国女士金美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石某拖欠女儿金某玉抚养费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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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1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广东德纳(长沙)律师事务所”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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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18日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广东德纳(长沙)律师事务所》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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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陈峻峰律师、刘芳律师、史亚新律师一行四人参加香港贸发局主办的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并在参加forum中小企业论坛。在会上朱运德律师等与国际众多中小企业家进行了广泛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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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成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办的《中国律师网》和《中国律师》杂志协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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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于2010年10月18日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主管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资格审查并成为了该协会会员单位。从此朱运德律师所在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的所有律师具备了各银行承认的为企业申请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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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5月4日,广东司法厅公开发布韩国金美玉女士对《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律师感谢信,称朱运德律师为广大律师树立了良好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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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4月7日,《深圳晚报》报道《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律师面对举目无亲、经济困难的韩籍金美玉女士和未成年女儿石贤美的求助,减免一万五千元律师费,为石贤美向其父追索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提供法律援助。

快  讯

2009年5月21日,由深圳市采购中心组织的深圳市政府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预选供应商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深圳市政府法律服务供应商。

快  讯

2009年8月1日,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分行组织的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2009年度小额贷款等债务清收)的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分行唯一的2009年度小额贷款等债务清收的公开中标法律服务供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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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3日,应中国缝纫机械设备协会和浙江美机缝纫机有限公司的邀请,《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在中国海南省三亚市清华大学力合作度假养生中心的会议中心成功举办了《企业狼道赊销管理》讲座,该讲座深受全国缝纫机经销商喜欢。

喜  报

热烈祝贺朱丽萍小姐和张兴国先生诉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第一审和第二审均胜诉,同时成功将预付房款执行到位。在此谨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表示深深的感谢!

贺 函

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与深圳市法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台中所签订战略联盟和业务合作联盟协议。


公   告

为了更好的为各位网友服务,本网站现正在进行扩容改版,不便之处敬请各位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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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就韩国商人在中国的婚外情问题及中韩经济、政治、文化交流问题接受韩国最大、最具代表性的广播电视台KBS独家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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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就香港人在中国内地的婚外情问题及香港回归以后香港与内地之间经济、政治、文化交流问题接受香港有线新闻台驻北京首席记者胡力汉先生的独家采访。

喜   报

热烈祝贺东莞新乐卡电子有限公司成功收回2003年前货款人民币四十万元整,同时谨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商帐追收团队及负责人朱运德律师表示感谢和敬意!

喜   报
2010年5月4日,广东省司法厅公开发布韩国金美玉对朱运德律师感谢信,称朱律师为全省律师树立了很好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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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运德(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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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后劳动关系处理及其法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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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朱运德律师 阅读:2153次

  惠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罗珊鸣  
    随着全球经济和科技飞速发展,国际交流大大加强,国际法由研究国家、主权、领 土等问题转向谋求经济发展、福利提高、人权保护等主题,WTO中的“劳动条款”问题的凸现,就是在这种大背景下产生的。加入WTO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也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必然要求,中国需要WTO,WTO更需要中国。“入世”将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尤其是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国法律的影响将更为深远。我国劳动法制必须在WTO法律框架下进行改革和完善。加入WTO后,我国经济全球化,劳动保障面临挑战,主要是就业矛盾尖锐、人口老龄化、劳动者职业技能总体水平偏低与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要求不相适应等问题。随着经济成分和企业组织形式的多样化,就业方式也越来越灵活多样,我国的劳动标准体系、调整方式、管理手段,都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创新,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我国劳动关系日渐趋于多元化,协调劳动关系的任务十分繁重,劳动争议处理也趋于主体多样化、复杂化、社会化,劳动争议与劳动保障一样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一、当前劳动关系存在的主要热点、难点。
    1、就业矛盾尖锐,结构性失业问题突出。
(1)、“下岗”职工归入一般社会失业人口,失业保险基金压力增大。当前,我国已经开始推进两种就业制度的并轨,就业市场化、社会化,“下岗”政策不再实行。由此,至2002年底,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从2000年的3.1%上升为4%。
(2)、人口老龄化的压力很大,社会保障任务相当繁重。
目前,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我国的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解决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同时,我国的老龄化速度快,在不到10年的时间里就达到了西方国家三、四十年甚至半个世纪才达到的老龄化阶段。人口老龄化导致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矛盾突出,基金问题严重不足,养老保障和基本医疗保障的压力增大。
(3)、劳动者职业技能总体水平偏低,与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要求不相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最大的挑战是来自于人才的竞争。而目前我国的从业人员中,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占84%,高级技工仅占技术工人总数的3.5%,这种状况明显难以适应加入WTO和产业结构升级的要求,加强职业培训已迫在眉睫。
2、广大弱势群体如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影响社会稳定。
据有关统计,我国目前约有1.5亿农村剩余劳动力,在县城以上城市就业的民工大约有7800多万人。民工问题在两会召开期间受到广泛关注,朱总理在其最后一份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各地要清理、取消不合理的限制和乱收费,为农民进城务工经商提供方便,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在代表、委员中产生了强烈共鸣。
(1)、民工负担重。
(2)、打工信息提供没有规范化,没有统一渠道,形成“盲流”,影响社会稳定。
(3)、保护民工权益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打工者工资被拖欠、克扣现象普遍存在,而且有越来越严重的趋势。有的民工辛苦一年,年底老板跑了,两手空空回家。打工者得不到工资而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一些打工者甚至不惜以死相争,劳动纠纷演变为刑事案件。(1999年广东省发生了7起因劳动争议向资方报复的刑事案件,造成了23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我市发生了2宗、死2人)
  3、由于历史遗留因素以及社会偏见,我国在就业领域中存在相当严重的就业歧视,不仅破坏了宪法所规定的平等权原则,而且严重损害公民的平等就业机会。
  (1)、户口歧视。在我国,最为严重的歧视是现存的户籍制度,因为这是一个群体对另一个群体最大的歧视。许多地方政府把外来劳动力看作是城镇职工的竞争对手,从而制定了一系列排斥和歧视外来人口就业的政策。“户口”成为了地方保护主义最坚硬的挡箭牌。许多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甚至司法机关均将本地户口作为重要的录用或者优先录用的条件,就连报考国家公务员,也受到户口的限制。如广东省实行"三优"就业政策:先本省后外省,先本地后外地,先农村后城市。
    (2)、性别歧视。
    《劳动法》第13条特别强调了妇女享有和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同时我国也加入了世界劳工组织第1000号公约《同工同酬公约》。然而在现实中,男女就业不平等是不争的事实。许多用人单位为了回避劳动法所规定的不得解雇怀孕以及哺乳期妇女的规定,不愿意雇佣女性,或者在雇佣时对男女求职者采取不平等的标准。
     今年两会期间,有的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交的议案说,中国实行的男性退休年龄为60周岁,女性为55周岁或50周岁的规定,已越来越不能适应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妨碍了妇女获取平等劳动权利的机会和女性人力资源的开发,提出需要修改成男女同等的法定退休年龄。
    (3)、年龄歧视。
    年龄歧视在我国正在成为一个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由于我国人口众多,而且增长迅速,我国就业结构出现年轻化的趋势。很多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规定了几近苛刻的年龄界限,将一大批年龄较大的求职者排斥在外,给社会造成了沉重的负担。除此之外,许多单位都采  用强迫的方法迫使达到一定年龄的受雇者自动离职或者退休(如“内退制度”的普遍实行等),或者当受雇者达到一定年龄,其升迁就受到影响。有劳动能力的职工提前退休,从劳动适龄人口变为退休人员,实际上是剥夺了我国《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劳动权利和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
    (4)、身高歧视。
    在我国,身高歧视堪称程度相当严重的一种歧视。这种歧视和美国的体重歧视极为相似,然而程度却更为严重。美国的体重歧视乃源于一种对肥胖人士的社会偏见,认为肥胖乃自制力不佳以及意志薄弱的表现,比起体重正常人士显得较为不胜任工作,所以雇主往往不愿意雇佣肥胖人士。然而在我国,社会上普遍“嫌矮爱高”的缘故仅仅是认为身高欠佳人士形象不佳,而非工作能力有什么表面上的缺陷。然而身高多数是由遗传因素决定,是个人所无法控制的。在我国,报考公务员遭遇身高歧视的情形比比皆是。大多数用人单位往往在招聘 公告上对求职者的身高做出硬性规定,身高未如理想的求职者往往连面试机会都被剥夺。
    (5)、对“乙肝携带者”的歧视。
    我国目前乙肝携带者超过1.2亿人,已经发展成一个极为庞大的群体,乙肝病毒携带者毕业后就业难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有不少用人单位谈肝色变,只要在体检时发现员工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以各种理由辞退员工。虽然有的人很有工作能力,但因携带乙肝病毒被无情地拒之门外。社会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漠视更让他们感到巨大的身心压力,现在许多企业、公司特别是合资企业招聘人员以及政府部门招聘公务员,都要检查乙肝两对半指标,许多才华横溢的学子和有能力为社会效力的年轻人,就因为是携带者就被剥夺了正常的就业机会。
   以上几种是我国就业领域内比较广泛的几种歧视,此外比较盛行的歧视还包括五官歧视以及残疾歧视等。除了性别歧视以外,在现实中存在的这些形形色色的就业歧视早就超越了《劳动法》第13条规定的范围。然而《劳动法》作为劳动方面的基本法,仅仅列出民族,种族,性别,宗教四项,而没有技术性地加上“等”字。这样一来,依照我国劳动法的理解,以上所列的大部分就业不平等现象都不能算是歧视。
    4、现行劳动法尚有不足之处。
   (1)、基准立法尚有缺陷。
   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法》对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安定团结起到了很大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现行《劳动法》尚有不足。主要表现在:第一,《劳动法》第82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要先经过仲裁后才能进行诉讼,无形之中为劳动者保护其自身权益制造了一道门槛;第二,三方办案机制得不到落实。现实中,工会代表、企业代表形同虚设,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工作均是由劳动行政部门的公务员参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及仲裁员是公务员,由财政拨款、政府发工资;第三、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无司法救济措施,未在法定期限内审结劳动争议案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处罚措施。劳动争议案件经仲裁后,大部分还得上法院。第四、《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60日内必须书面申请仲裁,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人身损害赔偿为1年的诉讼时效相悖。而作为当事人的民工大多不懂法,过了仲裁时效就丧失胜诉权,其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2)、劳动标准尚未与国际接轨。
   近年来,美国等发达国家在WTO会议上屡次提出要在世贸组织协议中写进“社会条款”,以实现其通过贸易制裁来强制推行“核心劳动标准”的目的。这种将贸易与劳动标准挂钩的做法是变相的贸易保护主义,其实质在于推行西方的人权观念。而我国现行的劳动标准与“核心劳动标准”相比,在自由结社权、集体谈判权、平等就业权、强迫劳动和童工问题等五个方面尚有较大的差距。我们应尽快进行劳动法制改革,以适应“入世”所带来的挑战,并维护国家和民族利益。
   二、近几年来我国关于劳动保障立法的变化。
   1、废止了带有保护性的劳动行政法规。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国务院对截至2000年底现行行政法规共756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涉及劳动行政法规的有7个,包括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等在计划经济时期的具有明显保护色彩的行政法规,体现了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必然性,也是适应加入WTO后国际社会对中国法制环境提出的要求。
   2、以稳定为出发点,加强了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
  (1)、加强了对女职工、童工的保护。国务院新修订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从2002年12月1日开始实施,1991年发布的原《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同时废止。新规定对打击使用童工行为、保护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将发挥更重要作用。新规定明确地界定了我国禁止使用童工的范围,规定了对违法使用童工的处罚措施,操作性强,加大了对使用童工的打击力度。其中使用童工每人每月的罚款最高额度可达1万元。
   (2)、以社会保险为重点,大量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相继出台。
       
   1998年至2003年期间,国务院颁发了《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两个行政法规,劳动部亦颁布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劳动规章,另外还制定了大量的规范性文件,可以说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进入了快速立法阶段。
   (3)劳动争议立法少之又少。
    加入WTO后,不管是国务院还是劳动保障部,对劳动争议的立法已经少见,从1998年至今,劳动保障部对劳动争议的答复和复函不超过10个,而劳动争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层次的立法则为空白。而这几年是我国劳动争议高速增长期,每年以两位数比分比增长。2002年,全年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8.4万件,涉及劳动者61万人,分别比上年增加19.1%和30.2%。广东省的劳动争议案件占了全国的 ,我市仲裁办2002年共立案133宗,比2001年的99宗增长了34%。
   而另一方面,劳动争议立法显得相对滞后;同时,由于劳动争议案件大量起诉至法院(作为全国劳动争议最多的广东省有60%的案件起诉到法院,深圳为80%,我市2001年前不超过10%,现在已经很难降下来),给法院造成很大的压力,为了审理好劳动争议,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指导意见的形式,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对法院的劳动争议处理具有及时的指导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1年3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广东省高院于1999年制定了《全省部分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工作座谈会综述》,又于2002年10月制定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三、我国劳动保障立法趋势。
    当WTO成为国际贸易的大趋势的时候,国际劳工标准就成为WTO不得不面对的一大问题。与此同时,劳动立法的国际化趋势是越来越明显。对此,“入世”后的中国给予足够的关注,并采取积极措 施去应对。
    1、调整工资制度,逐步实现工资标准的国际化。
    入世后,我国劳动者的工资权将应当得到国际通行标准的保障。
   (1)调整工资标准,保障劳动者按国际劳动力评价标准获 取劳动报酬。
    由于我国长期实行的是“广就业、低工资、薄社会保险”的劳动制度,我国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一直很低,与发达国家工资标准相去甚远。这是在低生产力水平状 况下,劳动力价格与价值相背离的表现,不利于劳动力相互流动。
   (2)提高我国的最低工资标准,保障劳动者“最低工资保障权”的实现。
    根据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和《 企业最低工资规定》,我国实行最低工资制度。这一制度的推行,有力地保障了劳 动者工资权的实现。但由于我国的劳动力成本较低,加上生产力水平低下,我国的最低 工资标准与其他发达的WTO成员国相比,水平较低。
    2、遵守国际劳工公约关于最低就业年龄的规定。我国是1999年4月批准加入国际劳工组织《1973年最低就业年龄公约》(第138号公约)的,而我国立法上关于最低就业年龄的规定,是在1994年7月5日颁布的《劳动法》及更早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1991年1月17日颁布),但最低就业年龄比《最低就业年龄公约》规定的“任何情况下许可就业的最低年龄都不得低于5周岁”要高,尤其是关于文艺、体育行业以及农村地区使用童工的例外与《最低就业年龄公约》的要求不一致,即使是2002年新近颁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亦未与国际条约相接轨。以后必须完善立法,修改劳动法中有关最低就业条款,严格限制“特定行业”使用童工的条件。
    3、是重视劳动安全卫生问题,切实尊重劳动者的生命权。
    这几年,关于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国人几乎每个月都能了解到有关方面的报道,有些安全事故是触目惊心的 。据统计,我国2000年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劳动安全事故有171起,死亡3531人。这些事故的发生,除了有立法不完备、责任者和肇事者钻法律的空子外,更多的是不按法律规定办事有法不依,尤其是执法机关不依法行政、监管不力造成的。有一种说法:中国入世面临最大挑战的 不是企业,而是政府。这种要求政府职能转变以适应WTO规则的呼唤,同样也涉及到劳动行政执法等方面。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新任伊始,便于4月1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国务院2003年立法工作计划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三定”规定,审议《工伤保险条例(草案)》,最后得到通过和公布,于2004年1月1日实施。
    4、改革劳改制度,废除劳教制度,禁止监狱产品在市场上销售。
    我国发展劳改企业,是因为国家财政团难,监狱系统的运作经费严重不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监狱经费的来源有了比较可靠的保证。劳动已不处于改造罪犯工作的主要位置,而成为罪犯教育的辅助措施。因此,继续维持劳改企业体制就没有必要了。一是因为监狱生产的产品大大低于正常的生产成本,如果允许其投放市场,必然会冲击国内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妨害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二是禁止监狱产品出口已经成为一项国际公认的贸易规则,世界贸易组织亦有明文规定。国际上会对我国进行反倾销调查,如果成立,还会对倾销企业进行征收处罚性关税。因此,我国也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禁监狱产品通过各种渠道出口到国外,以防给我国的外贸工作秩序带来不利的影另一方面,未经过司法审判就由行政机关强迫公民进行劳动违反了国际劳工组织的两个关于禁止强迫劳动的公约。因此,我国将会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法制改革,不再任由这种不经司法程序强迫公民从事体力劳动的行政制度继续存在。(按照立法法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应当由法律来规定,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行政法规,劳动教养没有法律依据)
   
    5、建立统一的国内就业市场,消除就业中的种种歧视性做法。
    目前,由于户口等方面的限制,我国劳动力尚不能自由流动,阻碍了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很多企业因为户口限制不能招聘自己急需的人员,很多技术人员因为户口原因不能应聘到能最大限度发挥其才能的岗位,因此户籍制度严重地妨碍了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且,劳动力作为市场体制的基本要素之一,如果不允许自由流动,那么统一的国内市场就不可能建立。因此,我国必须尽快考虑废除限制公民迁徙与工作自由的户籍制度。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已经明确要求“逐步改革小城镇的户籍管理制度,允许农民进入小城镇务工经商,发展农村第三产业,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这就为户籍改革指明了方向。目前至少应该尽快废除县以及县以下城镇的户籍制度,代之以国务院1997年4月23日通过的《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所提出的“以居住地和现行职业确定落户地点和身份”的办法。这既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迫切要求,也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参与世界经济竞争的客观需要。
          总之,劳动标准问题的实质是人权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一直将解决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问题放在首位,大力发展经济,使人民生活水平得到很大提高。但是,由于我国只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水平还相当落后,社会制度也不尽完善,因此在劳动标准问题上存在一些问题也是在所难免的,必须努力完善我国的劳动法制,尽快提高我国的劳动标准,以保障人民的劳动权利得以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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