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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12月26日下午,朱运德律师就状告广深港高铁票价过高案接受中央电视台唐记者专门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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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朱运德律师当选深圳市律师协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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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4月19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报道了朱运德律师作为专家律师参与调解录制的《第一调解》栏目《上门女婿的烦恼》(本周六播,编导徐雷老师)和《残缺的爱》(本周日播,编导舒畅老师),并启动了《第一调解》的开播仪式。本周以后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每周星期六和星期日黄金档9点30分播第一调解节目。欢迎各位网友到时观看,并提宝贵意见。
有矛盾怎么办?第一调解,调解第一。
深圳律师咨询网http://www.szlvshi.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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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中心(2011)112号文件批复,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于2011年7月正式成为中国农业银行湖南分行信用卡委外催收机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于2011年8月正式入围湖南省股权交易所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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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20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的邀请,担任都市频道《第一调解》栏目的律师观察团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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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19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的邀请,担任特约评论员评论:《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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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1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晚报》的邀请,担任特约员评论:《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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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6月16日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经湖北省司法厅批准在武汉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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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月2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与台湾地区张北两岸联合法律事务所在福州共同签署了《两岸法律服务合作协议书》,从此我所可以办理台湾和大陆有关台湾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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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16日《羊城晚报》特约深圳律师朱运德律师评论:3.18厘米肿瘤CT片没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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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6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承办的4.10冯玉江故意杀人案之《19岁少年殒命酒吧》评论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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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4月16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特邀朱运德律师担任《亿万富婆的爱情买卖》的法律评论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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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31日《深圳晚报》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女教师开车三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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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25日《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应中国移动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邀请在茂名全球通大厦进行《婚姻法与婚恋法律风险防范》讲座,该讲座深受移动员工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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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25日《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应中国移动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邀请在茂名全球通大厦进行《婚姻法与婚恋法律风险防范》讲座,该讲座深受移动员工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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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2月13日《深圳电视台》财经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联合其他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扩大暴力乞讨罪的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行为已引起很大社会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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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2月12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看》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向全国人大提交关于扩大强迫乞讨罪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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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24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香港女士李群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王涛搬离被侵占的房屋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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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6日《人民日报》(人民网)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深圳民间高回报承诺吸揽资金现象愈演愈烈。该报道被各大媒体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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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1月15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韩国女士金美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石某拖欠女儿金某玉抚养费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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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1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广东德纳(长沙)律师事务所”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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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18日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广东德纳(长沙)律师事务所》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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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陈峻峰律师、刘芳律师、史亚新律师一行四人参加香港贸发局主办的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并在参加forum中小企业论坛。在会上朱运德律师等与国际众多中小企业家进行了广泛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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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成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办的《中国律师网》和《中国律师》杂志协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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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于2010年10月18日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主管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资格审查并成为了该协会会员单位。从此朱运德律师所在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的所有律师具备了各银行承认的为企业申请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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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5月4日,广东司法厅公开发布韩国金美玉女士对《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律师感谢信,称朱运德律师为广大律师树立了良好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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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4月7日,《深圳晚报》报道《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律师面对举目无亲、经济困难的韩籍金美玉女士和未成年女儿石贤美的求助,减免一万五千元律师费,为石贤美向其父追索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提供法律援助。

快  讯

2009年5月21日,由深圳市采购中心组织的深圳市政府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预选供应商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深圳市政府法律服务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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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日,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分行组织的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2009年度小额贷款等债务清收)的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分行唯一的2009年度小额贷款等债务清收的公开中标法律服务供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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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3日,应中国缝纫机械设备协会和浙江美机缝纫机有限公司的邀请,《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在中国海南省三亚市清华大学力合作度假养生中心的会议中心成功举办了《企业狼道赊销管理》讲座,该讲座深受全国缝纫机经销商喜欢。

喜  报

热烈祝贺朱丽萍小姐和张兴国先生诉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第一审和第二审均胜诉,同时成功将预付房款执行到位。在此谨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表示深深的感谢!

贺 函

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与深圳市法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台中所签订战略联盟和业务合作联盟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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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的为各位网友服务,本网站现正在进行扩容改版,不便之处敬请各位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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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就韩国商人在中国的婚外情问题及中韩经济、政治、文化交流问题接受韩国最大、最具代表性的广播电视台KBS独家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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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就香港人在中国内地的婚外情问题及香港回归以后香港与内地之间经济、政治、文化交流问题接受香港有线新闻台驻北京首席记者胡力汉先生的独家采访。

喜   报

热烈祝贺东莞新乐卡电子有限公司成功收回2003年前货款人民币四十万元整,同时谨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商帐追收团队及负责人朱运德律师表示感谢和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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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4日,广东省司法厅公开发布韩国金美玉对朱运德律师感谢信,称朱律师为全省律师树立了很好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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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运德(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田阡(中山大学人类社会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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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处理面临诸多困境 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亟待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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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朱运德律师 阅读:2239次

 
    近年来,深圳市两级法院受理的不服仲裁裁决起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增长迅猛,1998年为1070件,2003年增长至10470件,5年来增长了9.79倍,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面临严峻形势。实践中,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暴露出来诸多问题,现有的处理程序已无法适应急剧增长的劳动争议案件的需要,严重束缚了劳动争议及时有效的处理,亟待加以改革。
    一、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困境
    通过调研发现,当前劳动争议处理实践中存在着以下困境和问题:
    (一)劳动争议案件压力大幅增加,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司法机关不堪重负。一方面,劳动争议案件数量近10年来成倍增长,另一方面,劳动争议仲裁员和审判员的数量增长非常有限。
    (二)劳动争议"一调一裁二审"的"单轨"处理体制使得案件处理周期过长,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相互脱节,存在大量重复劳动,仲裁和审判资源浪费严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及时救济。
    (三)劳动争议受案范围较为混乱,实践中既存在大量非劳动争议案件被当作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又存在对某一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救济不充分的现象。
    (四)仲裁一次性结案比例低,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的案件数居高不下。
    (五)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着明显弊端:1、民诉法规定的诉前保全和诉讼中保全两种措施均不适合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无法及时查封财产。诉前保全必须提供担保,而劳动者一般无担保能力,即使提供担保,又必须在十五天内起诉,制约了诉前保全措施的使用。诉讼保全必须进入诉讼程序才能启动,而劳动争议如等仲裁前置程序结束后进入诉讼程序,被告方的财产早已转移。2、最高法院制定的证据规则适用于此类案件有难度。证据规则主要针对二审终审的一般民事案件设置,对 "一调一裁二审"的劳动争议案件除作了有关部门几类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外,其他问题考虑较少。3、辩论式的庭审模式不适合劳动争议案件中诉讼能力较低的劳动者一方。4、二审中适用合议制严重浪费审判资源,降低当庭宣判率,延长了审理时间。5、制作的法律文书过于繁琐。
    二、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立法滞后。长期以来,我国关于劳动争议的程序规定主要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中,零散且不系统,实体法和程序法不分,已远远落后于市场用工条件下劳动争议发展的新形势。作为处理劳动争议两大主要程序的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规范基本处于"真空"状态,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脱节。
    (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设定不科学。"一调一裁二审" 使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了复杂的处理程序。这种用尽所有救济手段的冗长程序根本不适应于调整标的小、数量大、快速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需要。
    (三)调解制度存在局限。相当部分的企业尤其是私营、民营和三资企业没有设立企业调解委员会,有的企业甚至连工会都没有,更缺乏象西方发达国家在企业调解机构和劳动争议仲裁之间设立的一种社会性质的中间调解机构。另外,调解程序无具体规定,操作不规范。这些都使得大批本可以通过调解得以解决的劳动争议案件直接进入了仲裁和诉讼程序,直接造成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办案压力过大。
    (四)仲裁裁决的权威性不强。现行的体制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终局处理权,一旦当事人对仲裁裁决的一点内容不服,提起诉讼,仲裁裁决就全部失去效力,仲裁中所做的大量调查取证及处理工作,统统成了无效劳动。这种情况一方面极容易导致仲裁机构只为履行程序,敷衍了事;另一方面使当事人将仲裁程序当作一种"走过场",不认真对待,甚至仲裁时不出庭,将主要精力放在诉讼程序。这也是造成近年来起诉率高的主要原因。
    (五)没有独立的审判机构。人民法院一直没有独立的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机构和稳定的办案人员,审判力量严重不足,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劳动争议案件审理需要,也使现实中劳动争议案件大量积压,这也是造成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时间过长、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不及时的另一重要原因。
    三、几点建议
    (一)修订《劳动法》,从根本上规范、理顺、促进劳动关系。现行劳动法施行于1994年,其中很多规定已滞后,该法第七十九条设立的一裁二审机制尤为明显,必须尽快修改。劳动法的修订应重新考量劳动市场的活跃程度,劳动主体内容、形式的重大变化,劳动关系的合同化,劳动关系调整部门的不堪重负状况,劳动者的情绪已构成重要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等重大问题。
    (二)改革现行的"单轨制"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建立"以仲裁为主,诉讼为辅"的劳动争议处理新体制。所有的劳动争议案件都必须经过仲裁,如果当事人不服裁决,可以申请复审一次;只有在仲裁机构越权管辖、违反法定程序,或者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问题存在错误,或因法律对某一问题规定不明、没有规定、规定互相矛盾时,当事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实行有限审理原则,即仅对是否越权管辖、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或适用法律是否错误等问题进行审查,不对仲裁认定的事实进行审查。二审劳动争议案件可维持合议制。
    (三)制定劳动争议处理法,系统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程序。1、采取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对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作出切合实际的规定。将非法用工单位和事业单位发生的争议纳入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而社会保险费缴纳和保险金发放纠纷本质上属于行政争议,职工借款挂帐纠纷和单位内部财务报销纠纷属于财务管理范畴,因企业改制引发职工下岗、失业和整体拖欠工资等纠纷是由政府行为引起,均不属劳动争议,应作排除性规定。2、设立一种有效的财产保全机制。一是申请保全时间越快越好;二是申请保全条件宜从宽,要考虑到当事人的保全担保能力;三是申请人范围可放宽,政府、劳动管理部门在必要时亦可申请;四是为防止保全错误,应着重在欠薪等证据的审查上从严,且由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审定;五是可考虑赋予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一定的查封权。3、改革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和审理方式。仲裁程序应强化司法性质,实行仲裁员负责制,仲裁庭应设立独立的调查机构,负责收集证据和调查案件的事实,仲裁时应以独任制为主,合议制为辅,以提高办案效率。诉讼程序应重点改革现行的庭审方式,实行"纠问式"和"辩论式"相结合,对案件事实调查主要采用"纠问式",对适用法律问题则采用"辩论式",以提高庭审效率。4、处理好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的衔接问题。允许当事人反诉;对不服仲裁裁决、通知或决定的起诉条件、期限以及起诉后裁决的效力问题作出详尽规定。
    (四)建立健全劳动争议的调解机构,加大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力度。将调解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前置程序,建立健全企业和政府部门的调解组织,加强指导,确保调解工作落到实处。
    (五)充分发挥工会作用,全面落实"三方"机制。政府、工会和企业组织三方协调解决劳动争议,是国际通行做法和成功经验,应加强"雇主组织"建设,从立法上将工会的职能定位在维护和保障劳动者权益上,完善集体协商谈判制度。在诉讼和仲裁阶段,把陪审制度和"三方"机制的落实结合起来,邀请工会代表作为特邀仲裁员和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
    (据中院民一庭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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