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西法院网
一般来说,一个司法案件只要经过了法定的诉讼程序,其司法裁判就应当被认为是正当的,结论就应当被接受。但是,司法实践中,却存在虽经过正当的诉讼程序,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结论却仍然不接受并反复申诉的现象。究其原因,除法治不健全、司法权威公信力不高外,社会传统文化、公民思维习惯和法律意识等法文化因素也是造成当事人申诉不休的重要因素。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清官长官传统文化影响
从古代的包拯、海瑞、狄仁杰到现代的焦裕禄、孔繁森等等,我国历史上对“清官”的喜爱和热捧一直经久不衰,显见,清官文化对中国民众影响至深,直到今天在当事人反复申诉中仍有体现。“遇事找官”而不是“遇事找法”现象在一定范围内仍普遍存在。诉讼案件经过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审判且所作判决结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判决结果没有达到当事人预期目的,诉讼程序又已全部结束,败诉当事人仍然不愿理性接受裁判内容,不尊重司法权威,不愿正视自身应负的义务和责任,仍反复申诉,信访不止,希望有另一种力量为自己做主。从申诉人反复申诉、不继信访当中可以看出,申诉人其实又是在寻求和呼唤更高级别的掌权者(统传意义上的长官),祈望更高级别的掌权者通过权力来实现自己诉求。
这种呼唤清官长官为民做主的传统文化在我国可谓源远流长。传统中国,王朝更迭,历代统治者都极力为疏通民意打开方便之门。但在专制集权主义司法制度下,一方面,统治者打着“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道德旗号,以天命的继承者统治民众;另一方面,武力征服的政权缺乏民众的授权,官吏糊涂马虎,无视百姓疾苦。此种境地下,民众广泛而普遍地存在严重的清官长官情结,在权利受到损害时,总是想呼唤法外的力量介入和拯救。不可否认,传统的清官长官文化思维定式仍对我们当前的日常生活产生着深远的影响。申诉人反复申诉的真实心理是清官长官传统文化惯性在当代的具体映射,其本质问题在于传统的人治思想未能从根本摒弃,现代的法治信仰尚未植根心中。
二、对错案的认知模糊使然
近段时间,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公布了一些错案判例,引发了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错案”已成为社会公众对某一司法案件裁判的否定性评价标准。而社会公众对“错案”的理解往往简单地认为就是指错误裁判的案件。但事实上“错案”是一个非常宽泛的表述,我国现行法律对什么是错案,错案的标准是什么尚没有规定,目前学界对错案概念的界定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从法律角度而言,对于一个司法案件裁判的否定性评价比较准确的概念应当是“违法裁判”,即裁判违反了程序法和实体法。而“错案”却相当含糊,错误裁判的情形包括:一是违法裁判;二是裁判没有违法但裁判结论与案件真实事实不符;三是上下级法院在法律适用和实事认定方面的不一致。所谓“错案”即“错误裁判”既可能是实体上也可能是程序上,其含义比违法裁判要广得多。当裁判结论与案件真实不符时,可以认为该裁判结论是错误的,这一点无需忌讳。问题在于,裁判结论与案件真实不符在某些情况下并非是违法所致,因为在有些情形下,会出现裁判完全合法但裁判结论与案件真实可能不符的结果。尽管裁判与案件真实可能不符,但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以民事诉讼为例,虽符合程序法的要求,但仍然可能出现裁判结论与案件真实不符的情形。例如一方当事人自认,事实的真相有可能被掩盖,而自认对当事人以及法院都有约束力,因此,裁判结果就有可能与案件真实不一致。还有如果当事人举证不能、或出现证据失权情形加上人们对客观世界认识的有限性等因素,都有可能导致裁判结论与案件真实不符的现象。由此可见,不能将法律意义上的“违法裁判”简单地理解为“错案”即“错误裁判”的案件。
公正司法,既要求以人为本,也要求司法过程公开透明,实行案件流程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判决文书公开,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等。法律的专业化性需要由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法官来予以主导,以防止可能出现的群体情绪化。因此,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违反实体法程序法,导致使案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司法程序上出现瑕疵和错误,这类司法不公问题才是人民法院真正需要大力解决的。
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往往是以其本人对案件的心理期望值为标准,如果预期没有实现,则用自身的道德准则、价值判断和心理标准来评判案件的审理结果。只要与心理预期不符合,就认为是错案,是冤枉的。这种衡量案件正确与否的标准与个体的教育程度、文化水平、经济能力、法治意识有较大关系。例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侵权民事案件,仅就经济损害进行赔偿,而经济赔偿无法从根本上弥补身体和心理的创伤。若当事人经济条件本身较为困难,则可能认为依照法律标准的赔偿仍然是不够的,是“错案”。再如民间借贷、买卖合同案件,由于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导致胜诉权益无法实现,这在有些当事人看来也属“错案”,从而不断地申诉或大闹法院。
三、依法纠错理念尚未确立
我国有实体偏好的历史传统和特殊国情,长期以来,民众受“实事求是、有错必究”传统观念的影响,“有错必纠”已经成为大众意识和观念并根深蒂固。尽管早在2000年的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上就已确立了“依法纠错”的理念,但至今人们尚未完全从思想观念上实现从有错必纠向依法纠错的转化。从屡屡见诸报端的“申诉难”、“案件再审难”提法中可见一斑。由于民众意识(包括司法界)尚未摆脱传统民事诉讼法上“事实求是、有错必纠”指导思想的束缚,对“申诉难”缺乏理性认识。导致有的当事人尤其是败诉当事人错误地认为案件的胜败主要取决于托关系、找门路,哪怕案件有一点不合个人的要求和愿望,就要走上访申诉之路,不相信法院判决的公正性。
现行《民事诉讼法》经过两次修改后尽管成果不少,但把解决“申诉难”问题作为修改再审制度的核心目标,在根本上有违再审的本质属性和司法的终局性价值。加上再审事由的具体性和确定性依然不足,忽视程序性再审事由与实体错误之间的因果关系,申请再审事由与抗诉事由同一化等问题仍旧未获改变,使得诉权、审判权、检察监督权在再审程序中的功能、地位和序位依旧混乱不清。当事人在申请再审时限已过的情况下仍可能通过没完没了的申诉、信访的方式来迫使法院启动再审或检察机关提起抗诉。
要真正减少当事人反复申诉现象,只有不断强化民众的规则意识,法治意识,弘扬公序良俗,不断增强民众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引导申诉人遵循法定程序去解决问题。同时,规范司法行为、制约司法权、监督司法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陆福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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