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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12月26日下午,朱运德律师就状告广深港高铁票价过高案接受中央电视台唐记者专门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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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朱运德律师当选深圳市律师协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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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4月19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报道了朱运德律师作为专家律师参与调解录制的《第一调解》栏目《上门女婿的烦恼》(本周六播,编导徐雷老师)和《残缺的爱》(本周日播,编导舒畅老师),并启动了《第一调解》的开播仪式。本周以后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每周星期六和星期日黄金档9点30分播第一调解节目。欢迎各位网友到时观看,并提宝贵意见。
有矛盾怎么办?第一调解,调解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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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中心(2011)112号文件批复,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于2011年7月正式成为中国农业银行湖南分行信用卡委外催收机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于2011年8月正式入围湖南省股权交易所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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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20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的邀请,担任都市频道《第一调解》栏目的律师观察团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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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19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的邀请,担任特约评论员评论:《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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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1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晚报》的邀请,担任特约员评论:《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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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6月16日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经湖北省司法厅批准在武汉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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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月2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与台湾地区张北两岸联合法律事务所在福州共同签署了《两岸法律服务合作协议书》,从此我所可以办理台湾和大陆有关台湾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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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16日《羊城晚报》特约深圳律师朱运德律师评论:3.18厘米肿瘤CT片没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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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6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承办的4.10冯玉江故意杀人案之《19岁少年殒命酒吧》评论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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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4月16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特邀朱运德律师担任《亿万富婆的爱情买卖》的法律评论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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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31日《深圳晚报》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女教师开车三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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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25日《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应中国移动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邀请在茂名全球通大厦进行《婚姻法与婚恋法律风险防范》讲座,该讲座深受移动员工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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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25日《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应中国移动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邀请在茂名全球通大厦进行《婚姻法与婚恋法律风险防范》讲座,该讲座深受移动员工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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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2月13日《深圳电视台》财经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联合其他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扩大暴力乞讨罪的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行为已引起很大社会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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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2月12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看》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向全国人大提交关于扩大强迫乞讨罪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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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24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香港女士李群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王涛搬离被侵占的房屋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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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6日《人民日报》(人民网)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深圳民间高回报承诺吸揽资金现象愈演愈烈。该报道被各大媒体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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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1月15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韩国女士金美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石某拖欠女儿金某玉抚养费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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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1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广东德纳(长沙)律师事务所”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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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18日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广东德纳(长沙)律师事务所》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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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陈峻峰律师、刘芳律师、史亚新律师一行四人参加香港贸发局主办的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并在参加forum中小企业论坛。在会上朱运德律师等与国际众多中小企业家进行了广泛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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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成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办的《中国律师网》和《中国律师》杂志协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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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于2010年10月18日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主管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资格审查并成为了该协会会员单位。从此朱运德律师所在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的所有律师具备了各银行承认的为企业申请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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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5月4日,广东司法厅公开发布韩国金美玉女士对《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律师感谢信,称朱运德律师为广大律师树立了良好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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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4月7日,《深圳晚报》报道《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律师面对举目无亲、经济困难的韩籍金美玉女士和未成年女儿石贤美的求助,减免一万五千元律师费,为石贤美向其父追索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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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21日,由深圳市采购中心组织的深圳市政府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预选供应商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深圳市政府法律服务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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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日,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分行组织的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2009年度小额贷款等债务清收)的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分行唯一的2009年度小额贷款等债务清收的公开中标法律服务供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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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3日,应中国缝纫机械设备协会和浙江美机缝纫机有限公司的邀请,《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在中国海南省三亚市清华大学力合作度假养生中心的会议中心成功举办了《企业狼道赊销管理》讲座,该讲座深受全国缝纫机经销商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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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朱丽萍小姐和张兴国先生诉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第一审和第二审均胜诉,同时成功将预付房款执行到位。在此谨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表示深深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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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与深圳市法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台中所签订战略联盟和业务合作联盟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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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的为各位网友服务,本网站现正在进行扩容改版,不便之处敬请各位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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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就韩国商人在中国的婚外情问题及中韩经济、政治、文化交流问题接受韩国最大、最具代表性的广播电视台KBS独家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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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就香港人在中国内地的婚外情问题及香港回归以后香港与内地之间经济、政治、文化交流问题接受香港有线新闻台驻北京首席记者胡力汉先生的独家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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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东莞新乐卡电子有限公司成功收回2003年前货款人民币四十万元整,同时谨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商帐追收团队及负责人朱运德律师表示感谢和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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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4日,广东省司法厅公开发布韩国金美玉对朱运德律师感谢信,称朱律师为全省律师树立了很好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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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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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朱运德律师 阅读:2947次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熊中文

【案情】吴某系福建省三明市某花卉公司员工,该公司没有为吴某参加工伤保险。201373日,吴某在骑摩托车去公司上班途中被林某驾驶的汽车撞伤,后被送至医院救治。2013724日,当地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20131028日,当地人保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吴某是因工死亡。2014210日,出院后经当地劳动部门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9级。201433日,吴某与林某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林某赔偿吴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82000元。因吴某与花卉公司不能就工伤补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吴某于2014418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该花卉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劳动能力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88500元,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吴某的请求。2014812日,该花卉公司收到仲裁裁决书后不服,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歧】对于吴某已获得了交通事故人身赔偿后能否再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合议庭出现了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吴某所遭受侵权损失只有一个,基于“受害人不应因遭受侵害获得意外收益”的准则,吴某在已获得了交通事故赔偿,不能再获得工伤赔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吴某虽然获得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但基于保护受害职工的需要,其仍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吴某已先从林某处获得了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82000元,其要求用人单位再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重复项目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但其要求用人单位补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请求应获得法院支持。

 【评析】本案涉及到工伤保险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竞合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对这两种请求权发生竞合时如何适用没有明确规定。

 对于本案的处理,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吴某再要求工伤保险赔偿有法律基础。虽然吴某要求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都是由其在上班途中受伤这一事实引起的,但两种请求权所所依据的法律关系不同、法律基础不同。吴某要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依据是与吴某与林某之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基础在与《民法通则》的规定;而要求工伤赔偿的依据是吴某与该花卉公司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法律基础在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两者并不冲突。

 第二,重复项目不能再获得赔偿是“损失填平原则”的要求。现代赔偿理论普遍承认损失填平原则,即“受害人不应因遭受侵害获得意外收益”,它强调受害人所获得的赔偿不能超过损失。交通损害赔偿标准和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中都有与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相同或者相似的项目,吴某的这些损失已从林某处获得,不能再获得这些损失的赔偿正是 “受害人不应因遭受侵害获得意外收益”的体现。

 第三,不重复项目可以再获赔偿不违反“损失填平原则”。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中由上述相同或者类似的项目,也有一些不同的赔偿项目,如交通事故赔偿中有残疾赔偿金,而工伤赔偿项目中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对于这些没有重复的项目,吴某可以兼得。目前,“损失填平原则”的主要适用于对 “财产性”损失的赔偿,对于能否适用于“人身性”损失的赔偿争议很大。笔者认为,人的身体、生命的损害难以鉴定、也难以衡量,受害职工在有法律依据的基础上获得再多赔偿都不为过。

 第四,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制定该条例的目的在于分担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和保障劳动者获得充分保护。对于重复的项目,吴某不能获得双倍赔偿,减轻了花卉公司作为用人单的用工责任;对于没有重复的项目,吴某可以兼得,充分保障了其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第三种处理观点能最好地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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