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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12月26日下午,朱运德律师就状告广深港高铁票价过高案接受中央电视台唐记者专门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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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朱运德律师当选深圳市律师协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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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4月19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报道了朱运德律师作为专家律师参与调解录制的《第一调解》栏目《上门女婿的烦恼》(本周六播,编导徐雷老师)和《残缺的爱》(本周日播,编导舒畅老师),并启动了《第一调解》的开播仪式。本周以后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每周星期六和星期日黄金档9点30分播第一调解节目。欢迎各位网友到时观看,并提宝贵意见。
有矛盾怎么办?第一调解,调解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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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中心(2011)112号文件批复,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于2011年7月正式成为中国农业银行湖南分行信用卡委外催收机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于2011年8月正式入围湖南省股权交易所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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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20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的邀请,担任都市频道《第一调解》栏目的律师观察团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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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19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的邀请,担任特约评论员评论:《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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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1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晚报》的邀请,担任特约员评论:《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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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6月16日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经湖北省司法厅批准在武汉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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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月2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与台湾地区张北两岸联合法律事务所在福州共同签署了《两岸法律服务合作协议书》,从此我所可以办理台湾和大陆有关台湾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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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16日《羊城晚报》特约深圳律师朱运德律师评论:3.18厘米肿瘤CT片没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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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6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承办的4.10冯玉江故意杀人案之《19岁少年殒命酒吧》评论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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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4月16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特邀朱运德律师担任《亿万富婆的爱情买卖》的法律评论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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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31日《深圳晚报》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女教师开车三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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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25日《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应中国移动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邀请在茂名全球通大厦进行《婚姻法与婚恋法律风险防范》讲座,该讲座深受移动员工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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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25日《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应中国移动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邀请在茂名全球通大厦进行《婚姻法与婚恋法律风险防范》讲座,该讲座深受移动员工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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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2月13日《深圳电视台》财经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联合其他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扩大暴力乞讨罪的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行为已引起很大社会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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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2月12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看》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向全国人大提交关于扩大强迫乞讨罪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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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24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香港女士李群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王涛搬离被侵占的房屋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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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6日《人民日报》(人民网)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深圳民间高回报承诺吸揽资金现象愈演愈烈。该报道被各大媒体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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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1月15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韩国女士金美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石某拖欠女儿金某玉抚养费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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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1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广东德纳(长沙)律师事务所”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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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18日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广东德纳(长沙)律师事务所》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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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陈峻峰律师、刘芳律师、史亚新律师一行四人参加香港贸发局主办的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并在参加forum中小企业论坛。在会上朱运德律师等与国际众多中小企业家进行了广泛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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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成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办的《中国律师网》和《中国律师》杂志协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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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于2010年10月18日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主管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资格审查并成为了该协会会员单位。从此朱运德律师所在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的所有律师具备了各银行承认的为企业申请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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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5月4日,广东司法厅公开发布韩国金美玉女士对《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律师感谢信,称朱运德律师为广大律师树立了良好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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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4月7日,《深圳晚报》报道《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律师面对举目无亲、经济困难的韩籍金美玉女士和未成年女儿石贤美的求助,减免一万五千元律师费,为石贤美向其父追索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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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21日,由深圳市采购中心组织的深圳市政府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预选供应商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深圳市政府法律服务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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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日,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分行组织的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2009年度小额贷款等债务清收)的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分行唯一的2009年度小额贷款等债务清收的公开中标法律服务供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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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3日,应中国缝纫机械设备协会和浙江美机缝纫机有限公司的邀请,《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在中国海南省三亚市清华大学力合作度假养生中心的会议中心成功举办了《企业狼道赊销管理》讲座,该讲座深受全国缝纫机经销商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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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朱丽萍小姐和张兴国先生诉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第一审和第二审均胜诉,同时成功将预付房款执行到位。在此谨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表示深深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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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与深圳市法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台中所签订战略联盟和业务合作联盟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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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就韩国商人在中国的婚外情问题及中韩经济、政治、文化交流问题接受韩国最大、最具代表性的广播电视台KBS独家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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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就香港人在中国内地的婚外情问题及香港回归以后香港与内地之间经济、政治、文化交流问题接受香港有线新闻台驻北京首席记者胡力汉先生的独家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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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东莞新乐卡电子有限公司成功收回2003年前货款人民币四十万元整,同时谨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商帐追收团队及负责人朱运德律师表示感谢和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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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4日,广东省司法厅公开发布韩国金美玉对朱运德律师感谢信,称朱律师为全省律师树立了很好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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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网购物法律关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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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朱运德律师 阅读:2945次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干

原题:淘宝网购物法律实证分析

网上购物方便、快捷、选择丰富,已日益成为很多人购物首选方式。网上购物突破传统的买卖双方实体交易的形式,通过第三方完成支付货款和交付标的物,最终完成买卖行为,其所涉法律关系复杂,主要包括买方、卖方、网上购物平台、物流公司。以淘宝网购物为例,笔者重点对以网购流程所涉的法律关系予以分析,以期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一、淘宝网的法律地位

  1、 淘宝网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买方通过注册并接受其相关协议成为淘宝网的会员,其后享有通过淘宝网进行交易的权利。卖方通过注册并接受其相关协议,提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相关身份信息并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后享有在淘宝网进行交易的权利。可以看出,淘宝网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

  2、淘宝网类似代为履行第三人。淘宝网在经营过程中提供支付宝业务。买方在注册过程中通过接受淘宝网相关协议从而认可其在收到相应商品时支付宝及时向卖方支付货款的行为,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买方在确定购买商品后,将货款汇至支付宝,支付宝向卖方提示买方已经付款,待买方确认收货后,将货款汇至卖方,从而在买卖双方之间建立防火墙,确保交易的安全。可以看出,淘宝网在交易过程中承担着类似代为履行的第三人地位。

  二、网络购物的成立及生效问题

  1、合同的成立。依照合同法之规定,合同的成立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在网上购物的过程中,卖方将其商品在网店展示的过程应视为要约而非要约邀请。所谓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但内容具体确定的要约邀请应视为要约。对于内容具体确定应理解为至少包括标的、价款两项内容。网上购物过程中,卖方展示给买方至少包含上述两项内容,故应视为要约。买方将商品放入购物车的行为,应视为买卖双方对于价款和标的物初步形成合意,淘宝网随后会提示买方及时付款,故买方将商品放至购物车的行为应视为买方的承诺,买卖合同成立。但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虚拟性,网络交易有很强的随意性,不存在所谓的信赖利益损失,故买卖双方均享有任意撤销权,买方可以随时删除购物车中的商品,卖方也可以随时将商品下架。

  2、合同的生效。买方将商品放至购物车的行为是承诺行为,一旦承诺合同即成立,但尚未生效。笔者认为,此时买卖双方成立的合同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所附的条件是买方的付款行为,买方将货款汇至支付宝,买卖合同即生效。非经法定或者约定事由双方的合同不得解除。卖方应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履行发货义务,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网络购物履行问题

  网络购物区别于实体经营的主要区别是买方货款的支付和卖方货物的交付分别是通过专业化的第三方代为履行。

  1、货款的支付。通过上文分析,买方在注册成为淘宝网会员的过程中,基于对其注册条款的接受应视为双方建立委托付款合同法律关系。在网络购物过程中,支付宝(淘宝网)应负的义务就是买方在确认收货后无条件地将对应款项汇至卖方,确保买方支付行为的及时履行。此种情况有别于实体交易中的第三人代为履行。依照合同法之规定,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虽然突破合同内容的相对性,但未突破合同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即因代为履行第三人违约承担责任的仍是原合同债务人。但在淘宝网购物交易的过程中,买方将打款至支付宝时其应付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对于支付宝和卖方之间因汇款行为产生的纠纷,应依据其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进行解决。

  2、货物的交付。卖方通过物流公司将货物交付至买方手中应视为合同义务的代为履行。此过程涉及买方与卖方的买卖合同,卖方与物流公司的货物运输合同。因运输费用负担主体的不同,主要分为卖方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卖方代办托运。卖方为了促销,承诺包邮,邮费由卖方负担,或者买方在付款时预付邮费,然后卖方通过与专业化物流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物流公司将货物安全运送至买方手中,从而完成标的物的交付。无论上述何种方式,卖方都对商品本身和物流安全承担责任,第三方物流公司的存在,不会突破买卖双方签订合同的相对性。因物流公司原因导致违约的,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卖方应向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卖方在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后,基于货物运输合同对物流公司享有追偿权。同时,货物所有权在买方签收时即发生转移,所有权转移标的物的风险随之转移,在交付之前非因买卖双方的原因导致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交付之后其风险应由买方负担。实践中买方通过电话的形式要求物流公司将标的物交由物业管理公司或门卫等行为,应视为指示交付,所有权和风险在代为签收人签字之后发生转移。

  四、网络购物纠纷处理的依据顺位问题

  淘宝网购物本质是通过买卖合同和委托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故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当然适用,即只要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该优先适用。买方因生活需要购买卖方供应的商品,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淘宝网络购物与普通实体经营在纠纷依据适用上存在的主要区别淘宝网制定的相关协议及争议处理规则的优先适用。由于在注册成为淘宝会员的过程中,买方和卖方已经做出意思表示,表明其愿意接受淘宝网的相关协议。故笔者认为,在淘宝网络购物过程中对于纠纷处理依据的顺位应是双方的合意、淘宝网的相关协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

(作者单位: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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