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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12月26日下午,朱运德律师就状告广深港高铁票价过高案接受中央电视台唐记者专门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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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朱运德律师当选深圳市律师协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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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4月19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报道了朱运德律师作为专家律师参与调解录制的《第一调解》栏目《上门女婿的烦恼》(本周六播,编导徐雷老师)和《残缺的爱》(本周日播,编导舒畅老师),并启动了《第一调解》的开播仪式。本周以后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每周星期六和星期日黄金档9点30分播第一调解节目。欢迎各位网友到时观看,并提宝贵意见。
有矛盾怎么办?第一调解,调解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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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中心(2011)112号文件批复,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于2011年7月正式成为中国农业银行湖南分行信用卡委外催收机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于2011年8月正式入围湖南省股权交易所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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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20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的邀请,担任都市频道《第一调解》栏目的律师观察团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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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19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的邀请,担任特约评论员评论:《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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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1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晚报》的邀请,担任特约员评论:《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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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6月16日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经湖北省司法厅批准在武汉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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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月2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与台湾地区张北两岸联合法律事务所在福州共同签署了《两岸法律服务合作协议书》,从此我所可以办理台湾和大陆有关台湾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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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16日《羊城晚报》特约深圳律师朱运德律师评论:3.18厘米肿瘤CT片没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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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6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承办的4.10冯玉江故意杀人案之《19岁少年殒命酒吧》评论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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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4月16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特邀朱运德律师担任《亿万富婆的爱情买卖》的法律评论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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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31日《深圳晚报》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女教师开车三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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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25日《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应中国移动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邀请在茂名全球通大厦进行《婚姻法与婚恋法律风险防范》讲座,该讲座深受移动员工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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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25日《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应中国移动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邀请在茂名全球通大厦进行《婚姻法与婚恋法律风险防范》讲座,该讲座深受移动员工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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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2月13日《深圳电视台》财经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联合其他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扩大暴力乞讨罪的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行为已引起很大社会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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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2月12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看》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向全国人大提交关于扩大强迫乞讨罪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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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24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香港女士李群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王涛搬离被侵占的房屋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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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6日《人民日报》(人民网)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深圳民间高回报承诺吸揽资金现象愈演愈烈。该报道被各大媒体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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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1月15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韩国女士金美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石某拖欠女儿金某玉抚养费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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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1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广东德纳(长沙)律师事务所”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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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18日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广东德纳(长沙)律师事务所》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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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陈峻峰律师、刘芳律师、史亚新律师一行四人参加香港贸发局主办的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并在参加forum中小企业论坛。在会上朱运德律师等与国际众多中小企业家进行了广泛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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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成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办的《中国律师网》和《中国律师》杂志协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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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于2010年10月18日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主管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资格审查并成为了该协会会员单位。从此朱运德律师所在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的所有律师具备了各银行承认的为企业申请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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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5月4日,广东司法厅公开发布韩国金美玉女士对《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律师感谢信,称朱运德律师为广大律师树立了良好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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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4月7日,《深圳晚报》报道《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律师面对举目无亲、经济困难的韩籍金美玉女士和未成年女儿石贤美的求助,减免一万五千元律师费,为石贤美向其父追索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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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21日,由深圳市采购中心组织的深圳市政府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预选供应商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深圳市政府法律服务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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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日,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分行组织的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2009年度小额贷款等债务清收)的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分行唯一的2009年度小额贷款等债务清收的公开中标法律服务供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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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3日,应中国缝纫机械设备协会和浙江美机缝纫机有限公司的邀请,《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在中国海南省三亚市清华大学力合作度假养生中心的会议中心成功举办了《企业狼道赊销管理》讲座,该讲座深受全国缝纫机经销商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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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朱丽萍小姐和张兴国先生诉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第一审和第二审均胜诉,同时成功将预付房款执行到位。在此谨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表示深深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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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与深圳市法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台中所签订战略联盟和业务合作联盟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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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的为各位网友服务,本网站现正在进行扩容改版,不便之处敬请各位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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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就韩国商人在中国的婚外情问题及中韩经济、政治、文化交流问题接受韩国最大、最具代表性的广播电视台KBS独家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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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就香港人在中国内地的婚外情问题及香港回归以后香港与内地之间经济、政治、文化交流问题接受香港有线新闻台驻北京首席记者胡力汉先生的独家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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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东莞新乐卡电子有限公司成功收回2003年前货款人民币四十万元整,同时谨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商帐追收团队及负责人朱运德律师表示感谢和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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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4日,广东省司法厅公开发布韩国金美玉对朱运德律师感谢信,称朱律师为全省律师树立了很好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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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不宜纳入消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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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朱运德律师 阅读:2950次

作者:熊理思 李成
  2013年10月26日,浙江省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3名医生在门诊为病人看病时被一名男子捅伤,其中耳鼻喉科主任医师王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另两人受伤。据初步调查,33岁的犯罪嫌疑人连某曾在该院进行鼻腔微创手术,由于认为医生没有治好他的病而最终向医生举起了屠刀……

  类似对医护人员的暴力加害事件早已不是新闻。据网上对2013年1月至10月间媒体报道的伤医事件进行的不完全统计,20件中有18件与医患纠纷有关,已造成4名医生在工作岗位上殒命。其中,患者家属是最主要的肇事者,比重高达60.0%,其次是患者本人,占比为30.0%,原因一般都是出于医患纠纷。

  医患纠纷是指患者与医院、医生在疾病诊疗中产生的纠纷。这里要特别区别于单纯的医学美容或单纯的药品买卖,因为后两者不以疾病为前提。美容可能只是为了让自己在外表上更具吸引力;买药可能只是为了预防疾病而储备药物,它们更符合服务合同、买卖合同的特征,因此不属于本文医患纠纷的讨论范围。

  为应对日趋紧张的医患关系和高发的袭医事件,有学者提出了将医患关系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的建议。理由为:一是现有法律对患者保护不力是患者转向私力救济的主要原因。相对医生而言,患者处于弱势地位,一般的民事法律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强调给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提供强保护,一旦患者有了更好的法律救济途径,就不会采用袭医这种极端方式。二是“医院——患者”关系符合消费者权益法中的“经营者——消费者”关系。一方面,虽然医院具有一定的公益性,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医院的营利性特征日益明显,诊疗行为已成为医院创收的重要途径,因此可以将医院的诊疗行为视为经营行为,将医院视为经营者;另一方面,患者为购买药品和获取医疗服务支付了费用,应视为消费者,享有安全权、知情权等。

  对于上述支持将医患关系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观点,笔者不能赞同。

  实际上,虽然长久以来,各界对医患关系是否适用消法众说纷纭,但迄今为止我国消法仍未将其纳入调整范畴,这在最新修改的消法中可以得到印证,相信立法者对此必然进行过审慎的考量。笔者赞同立法者的做法,认为医患关系不能用消法进行调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1、医患关系不属于消法中的消费关系。医患关系产生的前提是患者的疾病需要到医院进行治疗,这一前提的存在使得医院、医生与患者之间成为对抗疾病的共同体,而不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纯粹经济利益关系。例如,在消法调整的买卖行为和服务行为中,经营者和消费者都有自主选择的权利,这一点在医患关系中就要大打折扣。首先,无论哪个病人到医院,从法律和道义上说,医院都不能拒绝;其次,在紧急情况下,急救车往往会将病人送往最近的医院,这时病人也没有选择权;再次,在“非典”等特殊时期,对传染病人的治疗是强制性的,医院和病人都没有选择权。

  2、消法中规定的“反欺诈”和“知情权”等也无法适用于医患关系。由于患者的知识水平及心理素质存在差异,医生不可能将真实病情病因告诉每个患者。特别是对一些心理素质差的重症患者,如实告知只会起到反作用,就连病人家属也往往要求医生对病人进行隐瞒。试问在这种情况下,患者又如何依据消法行使其知情权和反欺诈权呢?

  3、医学的不确定性使消法适用时缺乏评判标准。消法中典型的消费关系,如买卖关系、服务关系中,产品质量、服务质量要么是法定的,要么是双方约定的,总会有一个参照标准,而医患关系中的诊疗行为不具有这种特定性。诊疗由疾病而起,这就决定了诊疗本身就是一种高风险行为,目前为止还没有哪个国家的医院或医生敢打包票说能100%治愈某种疾病,或能将该疾病控制在某一程度,法律也不可能制定这样一个标准。因此,消法中缺乏与诊疗行为相对应的评判标准,无法对其进行调控。

  4、将医患关系纳入消法不利于维护司法统一。侵权责任法出台前,医患纠纷在处置上存在法律选择混乱的现象,有的起诉违约责任,有的起诉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统一了医患纠纷的法律适用,即无论医疗事故还是非医疗事故,一律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与侵权责任法相比,消法无非是多了一个“反欺诈”条款的救济,但正如前文所述,鉴于诊疗行为的不确定性,该条款基本上是用不到的,那么再将消法加入医患纠纷法律选择的序列又有什么意义呢?反而容易重新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并进一步导致司法不统一。

  5、消法的法律定位可能会对解决医患纠纷起到反作用。很多支持用消法调整医患关系的人都认为,患者是弱者,法律应加强对弱者的保护,而消法正是这样一部保护弱者的法律。可到底如何评判谁是弱者呢?现在,要想成为一名医生,一般都要经过8年的本、硕教育,一线城市更是直接要求博士毕业。据统计,我国每年的医学毕业生中,只有六分之一能进入医院工作。可见,在一名医生的成长过程中,无论是国家、家庭还是医生本人的投入都是非常大的。工作后,医生承受的劳动强度和心理压力也非一般行业所能体会。受袭死亡的医生往往在生命的最后一刻仍然坚守在自己的岗位之上。而这些恶性事件发生后,舆论却多偏向患者。诚然,在疾病治疗面前,患者是弱者,但不可否认的是,在舆论面前,医院、医生也是弱者。此时,法律的价值取向就颇为重要。如果适用消法,无论最终处理结果如何,给法官带来的强烈暗示就是天平要向患者倾斜。笔者认为,这样将导致患者“消费者就是上帝”的思想进一步膨胀,也使医生在诊疗时畏手畏脚,甚至出于自我保护的考虑而进行选择性医疗,最终结果恐怕是对双方都不利,甚至会进一步放大医患矛盾。因此,笔者认为,法律处理在医患关系问题上还是应强调平等保护。

  医患纠纷如何处理确实值得我们好好反思,特别是要从医疗体制改革上寻求合理化路径,但无论如何不应将医患关系纳入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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