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被单位恶意开除 要求赔偿获支持
周某是江阴人,因具备检验资格及工作经验,被常熟某技术公司聘用,双方签订三年劳动合同,并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及报酬。但是2011年4月的一天,周某突然收到公司的通知,说周某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在公司内张贴了公告,宣布开除周某。周某拒收通知,并向常熟市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可惜仲裁中心驳回了周某的请求。周某不服仲裁决定,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互诉理由。原来,周某在公司是负责检验供应商的货品的,2010年,北京某商业公司向周某所在公司订购了一批设备,该批设备中所用到的钢是由天津某公司提供的。2011年1月,周某至天津某公司进行质量检验,等周某到达该公司时,该公司已经将周某公司要的钢全部打包了,在此情况下,周某未开包检验便在《检验放行单》上签字。后北京某商业公司委托第三方对其订购的设备进行检验,结果发现设备多方面不符合要求,遂拒收设备。其后,周某所在公司认为周某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便发通知开除了周某。
常熟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作为检验员,未开包检查天津某公司的钢产品,具有一定过错。但是北京公司拒收设备并不仅仅因为钢产品不合格,还包括其他部件不合格,所以造成损失不应由周某一人承担,故该公司开除周某属违法。最终判决常熟公司赔偿周某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的损失5万余元。
案例二:
工伤致残索赔 公司不付强执
王某小小年纪即出门打工,在常熟某拉链公司工作。2010年10月,年仅19岁的王某在塑钢车间操作注塑机时轧伤左手,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手毁损伤。在医院治疗38天后出院,常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王某受伤进行了工伤认定,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王某的伤残进行了鉴定,确认伤残等级为六级。2011年4月,王某向常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拉链公司赔偿损失。该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裁决,要求拉链公司支付王某各类补助金共计35万余元。
拉链公司收到仲裁裁决后,不服裁决,向常熟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仲裁裁决的赔偿金过高,自己无力承担,请求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认定赔偿金额。
常熟法院经调查、审理后认为:王某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已被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工伤,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应予保护。该拉链公司未为王某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应支付王某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遂判决该公司赔偿王某损失共计35万余元。
该拉链公司收到判决后不服,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常熟法院的判决。
虽然苏州中院的终审判决结果出来了,但拉链公司仍以无力赔偿为由,拒不支付赔偿金。经过王某申请,常熟法院执行局的法官经过调查,发现该公司注册资金达上千万美元,公司名下的土地、房屋达3000多平方米,公司账户里也有几百万元流动资金,于是执行法官立即从该公司的账户里划拨了35万余元的执行款至法院账户,并及时发还给了王某。王某拿到执行款后非常感动,亲自送了一面锦旗至法官手中。
案例三:
老板欠薪出走 工资政府先付
去年12月22日,常熟市支塘镇某公司的老板在事先毫无征兆的情况下突然弃企出走,仅职工工资就拖欠达77万元之多。由于事发突然,该公司70多名职工纷涌至镇政府、村委会要求发放该企业拖欠的工资。由于正值春节前夕,社会稳定尤为重要,常熟法院支塘法庭得知消息后立即赶到现场,一方面安抚职工的情绪,另一方面立即对该企业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派专人对企业财产进行看管,防止财产遗失和非法转移,同时加强与党委政府沟通协调。因为部分工人是外来打工的,急等工资回家过年,常熟法院与当地党委政府积极沟通、协商,最终政府拿出25万元先行垫付部分工人工资,让农民工们拿着钱安心回家过年。
年后,常熟法院依法对该公司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及时进行评估、拍卖,并在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下,积极追查欠薪企业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业主行踪,将企业财产尽快变现。
近日,经过常熟法院的努力,该企业拖欠工人的77万元工资已经全部发放到工人手中。但是常熟法院并未把工资一发了事,而是继续积极帮助失业工人找工作。因为对于众多来常务工人员来说,拿到政府发放的欠薪虽然高兴,但是却失去了工作,无法谋生,而一些企业又面临着招工难的困境。常熟法院一方面及时将这一情况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一方面主动与镇劳动部门、辖区用人单位等多方协调,同时将希望在常务工的人员人数、基本情况进行登记,最终使得部分失业工人重新找到了工作。
“五一”国际劳动节刚刚过去,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集中审判、执行了一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纠纷案件,切实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群众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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