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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12月26日下午,朱运德律师就状告广深港高铁票价过高案接受中央电视台唐记者专门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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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朱运德律师当选深圳市律师协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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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4月19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报道了朱运德律师作为专家律师参与调解录制的《第一调解》栏目《上门女婿的烦恼》(本周六播,编导徐雷老师)和《残缺的爱》(本周日播,编导舒畅老师),并启动了《第一调解》的开播仪式。本周以后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每周星期六和星期日黄金档9点30分播第一调解节目。欢迎各位网友到时观看,并提宝贵意见。
有矛盾怎么办?第一调解,调解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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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中心(2011)112号文件批复,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于2011年7月正式成为中国农业银行湖南分行信用卡委外催收机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于2011年8月正式入围湖南省股权交易所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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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20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的邀请,担任都市频道《第一调解》栏目的律师观察团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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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19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的邀请,担任特约评论员评论:《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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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1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晚报》的邀请,担任特约员评论:《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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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6月16日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经湖北省司法厅批准在武汉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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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月2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与台湾地区张北两岸联合法律事务所在福州共同签署了《两岸法律服务合作协议书》,从此我所可以办理台湾和大陆有关台湾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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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16日《羊城晚报》特约深圳律师朱运德律师评论:3.18厘米肿瘤CT片没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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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6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承办的4.10冯玉江故意杀人案之《19岁少年殒命酒吧》评论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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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4月16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特邀朱运德律师担任《亿万富婆的爱情买卖》的法律评论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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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31日《深圳晚报》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女教师开车三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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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25日《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应中国移动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邀请在茂名全球通大厦进行《婚姻法与婚恋法律风险防范》讲座,该讲座深受移动员工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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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25日《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应中国移动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邀请在茂名全球通大厦进行《婚姻法与婚恋法律风险防范》讲座,该讲座深受移动员工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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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2月13日《深圳电视台》财经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联合其他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扩大暴力乞讨罪的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行为已引起很大社会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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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2月12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看》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向全国人大提交关于扩大强迫乞讨罪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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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24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香港女士李群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王涛搬离被侵占的房屋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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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6日《人民日报》(人民网)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深圳民间高回报承诺吸揽资金现象愈演愈烈。该报道被各大媒体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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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1月15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韩国女士金美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石某拖欠女儿金某玉抚养费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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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1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广东德纳(长沙)律师事务所”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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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18日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广东德纳(长沙)律师事务所》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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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陈峻峰律师、刘芳律师、史亚新律师一行四人参加香港贸发局主办的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并在参加forum中小企业论坛。在会上朱运德律师等与国际众多中小企业家进行了广泛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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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成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办的《中国律师网》和《中国律师》杂志协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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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于2010年10月18日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主管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资格审查并成为了该协会会员单位。从此朱运德律师所在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的所有律师具备了各银行承认的为企业申请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资格。



快      讯

本站讯:2010年5月4日,广东司法厅公开发布韩国金美玉女士对《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律师感谢信,称朱运德律师为广大律师树立了良好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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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4月7日,《深圳晚报》报道《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律师面对举目无亲、经济困难的韩籍金美玉女士和未成年女儿石贤美的求助,减免一万五千元律师费,为石贤美向其父追索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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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21日,由深圳市采购中心组织的深圳市政府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预选供应商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深圳市政府法律服务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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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日,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分行组织的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2009年度小额贷款等债务清收)的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分行唯一的2009年度小额贷款等债务清收的公开中标法律服务供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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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3日,应中国缝纫机械设备协会和浙江美机缝纫机有限公司的邀请,《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在中国海南省三亚市清华大学力合作度假养生中心的会议中心成功举办了《企业狼道赊销管理》讲座,该讲座深受全国缝纫机经销商喜欢。

喜  报

热烈祝贺朱丽萍小姐和张兴国先生诉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第一审和第二审均胜诉,同时成功将预付房款执行到位。在此谨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表示深深的感谢!

贺 函

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与深圳市法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台中所签订战略联盟和业务合作联盟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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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的为各位网友服务,本网站现正在进行扩容改版,不便之处敬请各位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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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就韩国商人在中国的婚外情问题及中韩经济、政治、文化交流问题接受韩国最大、最具代表性的广播电视台KBS独家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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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就香港人在中国内地的婚外情问题及香港回归以后香港与内地之间经济、政治、文化交流问题接受香港有线新闻台驻北京首席记者胡力汉先生的独家采访。

喜   报

热烈祝贺东莞新乐卡电子有限公司成功收回2003年前货款人民币四十万元整,同时谨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商帐追收团队及负责人朱运德律师表示感谢和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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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4日,广东省司法厅公开发布韩国金美玉对朱运德律师感谢信,称朱律师为全省律师树立了很好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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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运德(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田阡(中山大学人类社会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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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辈可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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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朱运德律师 阅读:3135次

现行继承法对法定继承人范围规定过窄 专家建议
孙辈可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编者按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结构、私有财产状况、家庭关系等的变化,现行继承法在许多方面已无法满足和应对当今社会经济生活的需求,如密封遗嘱效力如何,QQ、邮箱等虚拟财产能否列入遗产范围。近年来,理论界、实务界相关人士呼吁修改继承法的声音日益高涨。为此,《法制日报》记者专门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杨立新教授,请他就继承法修改时应着重解决的问题发表观点。本版即日起陆续刊发采访内容。
  □继承法修改
  本报记者李吉斌
  我国现行继承法制定于1985年,距今已有28年的时间,该法实施以来,在规范我国家庭财产关系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成功实现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广大人民群众拥有的私有财产种类和数量日益增加,特别是近年来继承纠纷案件不断见诸报端,引发了社会热议,如2010年游戏装备“屠龙刀”继承案,2011年沈阳王女士要求继承丈夫QQ号案以及近日在北京发生的婆媳争抢车牌案……这些案件都对现行继承法提出了新的挑战。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杨立新教授认为,现行继承法颁布实施时,中国还处于改革开放初期,人民普遍不富裕,被继承人没有多少遗产可供继承。因此,可以称之为穷人的继承法。28年过去了,中国已经实现了市场经济制度,人民的财富不断增加,因此,继承法必须现代化。
  “现在观察继承法,确实存在较多的问题,不适应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社会的需要,应进行完善。”杨立新指出,我国现行继承制度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规定过窄、对遗产范围规定不足、对于遗嘱的内容和形式规定不够完善等方面。
  杨立新认为,修订继承法,主要是保留继承法中已经明确规定的、行之有效的继承制度,同时,针对残缺的制度,尽力完善各项继承制度,使我国继承制度能够适应现实的社会实际状况,更好地保护死者生前支配其财产的意愿,妥善处理好继承纠纷案件,保障遗产合理、有序地流转。
  “如我国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在法定继承人员及其继承顺序上应作相应的调整。”杨立新举例说。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其中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杨立新介绍,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在法定继承时,哪些人能够作为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法定继承人范围的确定直接关系到被继承人亲属的权益。继承法虽然也依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所产生的亲属关系为基础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但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规定仅限于法定的近亲属,范围过窄。其后果,就是在没有法定继承人的时候,被继承人的遗产自然成为无人继承的遗产,被收归国有,特别是在普遍实行独生子女政策后,这个问题更为普遍。这样的继承制度是不适当的,不适应我国社会的现实需要,应当进行改革。
  杨立新指出,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关系到各继承人以何身份、地位参加继承,谁是合法继承人,谁有权继承,作用非常重要。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目前与继承法制定时的社会生活状况相比,出现了很大改变,规定两个继承顺序过少,应当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进行完善。
  “应增加法定继承的第三顺序,以亲等作为确定第三顺序继承人范围的标准,这能更为准确地确定血亲关系的远近。因此,可以规定四亲等以内的其他直系或者旁系血亲为法定继承人。”杨立新强调,对此,修法时应当作出列举,以便掌握。
  在配偶的继承顺序上,杨立新认为应规定零顺序继承。“从世界各国关于配偶的法定顺序的立法例看,市场经济国家多采取零顺序,计划经济国家多采取第一顺序,也存在混合体的第三种情形。我国已是市场经济国家,采取零顺序是合理的。”杨立新建议,配偶参加第一顺序继承时,继承份额为三分之一;参加第二继承时,继承份额为二分之一;参加第三顺序继承时,继承份额为三分之二。
  杨立新介绍,在继承立法中,通常将父母规定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与直系血亲卑亲属不在一个继承顺序上。例如,被继承人无直系血亲卑亲属时,其父母得为继承人。依照我国尊老的习惯,现行继承法将父母规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20多年的司法实践中证明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根据遗产流向主要向下的遗产继承习惯,遗产的继承主要还是由直系血亲卑亲属继承为佳。”杨立新建议,应将父母列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我国继承法没有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继承人地位,是通过代位继承制度保护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继承权的。杨立新认为,将孙子女外孙子女作为代位继承人通过代位继承遗产,不能全面保护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继承权,况且按照我国的传统,孙子女外孙子女在亲属中的地位极为显著,应当与子女一起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排序上在子女之后,即遵循同一顺序继承人有两个以上亲等的,以亲等近的优先继承原则,即被继承人有子女的,子女优先继承;无子女的,由孙子女、外孙子女继承。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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