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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12月26日下午,朱运德律师就状告广深港高铁票价过高案接受中央电视台唐记者专门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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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朱运德律师当选深圳市律师协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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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4月19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报道了朱运德律师作为专家律师参与调解录制的《第一调解》栏目《上门女婿的烦恼》(本周六播,编导徐雷老师)和《残缺的爱》(本周日播,编导舒畅老师),并启动了《第一调解》的开播仪式。本周以后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每周星期六和星期日黄金档9点30分播第一调解节目。欢迎各位网友到时观看,并提宝贵意见。
有矛盾怎么办?第一调解,调解第一。
深圳律师咨询网http://www.szlvshi.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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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中心(2011)112号文件批复,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于2011年7月正式成为中国农业银行湖南分行信用卡委外催收机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于2011年8月正式入围湖南省股权交易所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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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20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的邀请,担任都市频道《第一调解》栏目的律师观察团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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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19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的邀请,担任特约评论员评论:《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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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1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晚报》的邀请,担任特约员评论:《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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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6月16日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经湖北省司法厅批准在武汉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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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月2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与台湾地区张北两岸联合法律事务所在福州共同签署了《两岸法律服务合作协议书》,从此我所可以办理台湾和大陆有关台湾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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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16日《羊城晚报》特约深圳律师朱运德律师评论:3.18厘米肿瘤CT片没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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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6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承办的4.10冯玉江故意杀人案之《19岁少年殒命酒吧》评论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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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4月16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特邀朱运德律师担任《亿万富婆的爱情买卖》的法律评论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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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31日《深圳晚报》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女教师开车三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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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25日《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应中国移动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邀请在茂名全球通大厦进行《婚姻法与婚恋法律风险防范》讲座,该讲座深受移动员工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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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25日《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应中国移动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邀请在茂名全球通大厦进行《婚姻法与婚恋法律风险防范》讲座,该讲座深受移动员工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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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2月13日《深圳电视台》财经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联合其他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扩大暴力乞讨罪的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行为已引起很大社会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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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2月12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看》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向全国人大提交关于扩大强迫乞讨罪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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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24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香港女士李群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王涛搬离被侵占的房屋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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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6日《人民日报》(人民网)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深圳民间高回报承诺吸揽资金现象愈演愈烈。该报道被各大媒体转载。

快      讯

本站讯:2011年1月15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韩国女士金美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石某拖欠女儿金某玉抚养费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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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1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广东德纳(长沙)律师事务所”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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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18日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广东德纳(长沙)律师事务所》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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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陈峻峰律师、刘芳律师、史亚新律师一行四人参加香港贸发局主办的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并在参加forum中小企业论坛。在会上朱运德律师等与国际众多中小企业家进行了广泛交流。


快      讯

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成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办的《中国律师网》和《中国律师》杂志协办单位。



快      讯

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于2010年10月18日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主管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资格审查并成为了该协会会员单位。从此朱运德律师所在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的所有律师具备了各银行承认的为企业申请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资格。



快      讯

本站讯:2010年5月4日,广东司法厅公开发布韩国金美玉女士对《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律师感谢信,称朱运德律师为广大律师树立了良好典范。

快      讯

本站讯:2010年4月7日,《深圳晚报》报道《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律师面对举目无亲、经济困难的韩籍金美玉女士和未成年女儿石贤美的求助,减免一万五千元律师费,为石贤美向其父追索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提供法律援助。

快  讯

2009年5月21日,由深圳市采购中心组织的深圳市政府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预选供应商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深圳市政府法律服务供应商。

快  讯

2009年8月1日,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分行组织的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2009年度小额贷款等债务清收)的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分行唯一的2009年度小额贷款等债务清收的公开中标法律服务供应律师事务所。

快   讯

2007年12月3日,应中国缝纫机械设备协会和浙江美机缝纫机有限公司的邀请,《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在中国海南省三亚市清华大学力合作度假养生中心的会议中心成功举办了《企业狼道赊销管理》讲座,该讲座深受全国缝纫机经销商喜欢。

喜  报

热烈祝贺朱丽萍小姐和张兴国先生诉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第一审和第二审均胜诉,同时成功将预付房款执行到位。在此谨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表示深深的感谢!

贺 函

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与深圳市法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台中所签订战略联盟和业务合作联盟协议。


公   告

为了更好的为各位网友服务,本网站现正在进行扩容改版,不便之处敬请各位谅解。

快   讯

《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就韩国商人在中国的婚外情问题及中韩经济、政治、文化交流问题接受韩国最大、最具代表性的广播电视台KBS独家采访。

快   讯

《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就香港人在中国内地的婚外情问题及香港回归以后香港与内地之间经济、政治、文化交流问题接受香港有线新闻台驻北京首席记者胡力汉先生的独家采访。

喜   报

热烈祝贺东莞新乐卡电子有限公司成功收回2003年前货款人民币四十万元整,同时谨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商帐追收团队及负责人朱运德律师表示感谢和敬意!

喜   报
2010年5月4日,广东省司法厅公开发布韩国金美玉对朱运德律师感谢信,称朱律师为全省律师树立了很好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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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运德(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田阡(中山大学人类社会学博士)
曾小武(华南农业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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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德征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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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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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朱运德律师 阅读:2222次

 
第一章  我院受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受理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函[2007]88号批复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高法发[2007]18号通知,我院受理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1、不属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的案件;
2、争议金额不满人民币200万元;
3、案情简单,社会影响不大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我院受理下列案由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一)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1、著作权合同纠纷
(1)委托创作合同纠纷
(2)合作创作合同纠纷 
(3)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4)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5)邻接权转让合同纠纷
(6)邻接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7)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8)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9)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2、商标合同纠纷
(1)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3)商标代理合同纠纷
3、商业秘密合同纠纷
(1)技术秘密让与合同纠纷
(2)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3)经营秘密让与合同纠纷
(4)经营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4、技术合同纠纷
(1)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2)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
(3)技术转化合同纠纷
(4)技术转让合同纠纷
(5)技术咨询合同纠纷
(6)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7)技术培训合同纠纷
(8)技术中介合同纠纷
(9)技术进口合同纠纷
(10)技术出口合同纠纷
(11)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纠纷
(12)技术成果完成人署名权、荣誉权、奖励权纠纷
5、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6、企业名称(商号)合同纠纷
(1)企业名称(商号)转让合同纠纷
(2)企业名称(商号)使用合同纠纷
7、特殊标志合同纠纷
8、计算机网络域名合同纠纷
(1)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
(2)计算机网络域名转让合同纠纷
(3)计算机网络域名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二)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1、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1)著作权权属纠纷
(2)侵犯著作人身权纠纷
(3)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4)邻接权权属纠纷
(5)侵犯出版者权纠纷
(6)侵犯表演者权纠纷
(7)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
(8)侵犯广播组织权纠纷
(9)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
(10)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2、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1)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
(2)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3、侵犯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
4、侵犯特殊标志专有权纠纷
(1)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纠纷
(2)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纠纷
5、计算机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
(1)计算机网络域名权属纠纷
(2)侵犯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
6、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
7、确认不侵权纠纷
(1)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
(2)确认不侵犯著作权纠纷
8、因申请临时措施损害赔偿纠纷
(三)不正当竞争
1、仿冒纠纷
(1)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
(2)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
(3)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
(4)伪造产地纠纷
2、虚假宣传纠纷
3、侵犯商业秘密纠纷
(1)侵犯技术秘密纠纷
(2)侵犯经营秘密纠纷
(3)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
4、倾销纠纷
5、搭售、附加不合理条件销售纠纷
6、有奖销售纠纷
7、商业诋毁纠纷
8、串通投标纠纷
9、垄断纠纷
 
第二章  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举证指南
 
一、主体资格材料
    1、原告的企业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自然人应当提供身份证、护照、暂住证、户口本等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律师事务所函、律师执业证书,如果原告是涉外主体,应当提供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涉外案件相关委托手续和证据的公证、
认证手续见第  页);
2、被告的工商登记资料(自然人应当提供身份证、护照、暂住证、户口本等身份证明),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具体联系地址、通讯电话等;
3、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起诉;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明确放弃诉权的情况下单独起诉;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在商标权注册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起诉。
二、各类案件的具体举证指南
(一)著作权纠纷案件
1、权利凭证
(1)文字作品(包括未发表的)的,应当提供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创作素材、史料等;
(2)摄影作品的,应当提供照片及其底片;
(3)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应当提供合法出版的录像带、光碟,国家行政机构审批的音像制品许可证;
(4)计算机软件的,应当提供软件源程序、目标程序等有关文档;
(5)著作权证明文件,如作品版权登记证、计算机软件登记证明文件、作品发表的报刊、杂志、图书、网页等;
(6)职务作品的,应当提供单位的任务书、单位的物质资金投入凭证、作者与单位的协议等;
(7)合作作品的,应当提供合作创作的协议等;
(8)证明作品完成时间的证据;
(9)出版合同、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改编权转让合同、摄制权转让合同、汇编权转让合同等;
(10)著作权继承人起诉的,应当提供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
2、侵权证据
(1)被控侵权的书刊、照片、软件、录像带、光碟、经公证下载的网页资料等;
(2)销售发票、收据、宣传广告资料,行政部门有关查处的证据等;
(3)公证文书及附件。
3、索赔依据
(1)权利人因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失的证据;
(2)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证据;
(3)可以提供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使用费支付凭证等作为赔偿参考;
(4)权利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包括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公证费用、购买侵权产品发票、差旅费票据等)。
(二)商标纠纷案件
1、权利凭证
(1)商标注册证书、商标公告、续展注册证书、商标权人变更名称文件以及其他证明商标权属的证据;
(2)转让注册商标合同、商标行政部门登记公告文件;
(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商标行政部门的备案登记资料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未经备案的,应当提供商标权人的证明或者证明其享有权利的其他证据;
(4)支付转让、使用费用的支付凭证;
(5)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文件;
(6)商标财产权利的继承人起诉的,应当提供其已经继承和正在继承的证据。
2、侵权证据
(1)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地点的证据,被控侵权物品的实物、照片;
(2)被告产品目录、销售发票、购销合同、宣传广告资料,行政部门查处侵权行为的有关证据等;
(3)公证文书及附件。
3、索赔依据
(1)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提供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使用费支付凭证等作为参考;
(2)其它请参见著作权纠纷案件索赔依据。
(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1、商业秘密纠纷案件
(1)权利凭证
①应当提供记载有该商业秘密的载体、证明商业秘密的内容的证据:要求保护技术信息的,应当提供设计图纸、程序、产品配方、工艺流程、制作方法、产品模型、计算机源程序、计算机程序文档、关键数据等证明其享有技术信息秘密的证据;要求保护经营信息的,应当提供经营计划、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渠道、产销策略、财务资料、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证明其享有经营信息秘密的证据;
②对要求保护的商业秘密采取合理、有效、具体的保密措施的证据,如保密协议、保密制度及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等;
③证明要求保护的商业秘密能产生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证据;
④要求保护的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证据;
⑤要求保护的商业秘密来源、产生该项商业秘密的开支情况的证据。
可同时请求人民法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涉及原告商业秘密的主要证据不予证据交换,或要求被告承担保守该商业秘密的义务。
(2)侵权证据
①被告接触过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证据,或者被告通过非法方式如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证据;
②被告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证据;
③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或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证据;
④被告明知或者应知前列三项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证据;
⑤权利人商业秘密与被告所使用的信息的对比材料。
(3)索赔依据
请参见著作权纠纷案件索赔依据。
2、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件
(1)权利凭证
①原告生产、经营该知名商品的证据;
②原告商品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证据,如销售区域、销售时间、销售金额、市场占有率,宣传该商品的广告费用、持续时间等,或是人民法院、行政主管机关认定为知名商品的文书,相关行业协会颁发的证书等证据;
③该商品在国内销售、使用的证据;
④反映原告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载体,如实物、照片等。
(2)侵权证据
①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地点的证据,被控侵权物品的实物、照片;
②被告产品目录、销售发票、购销合同、宣传广告资料,行政部门有关查处的证据等;
③原告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与被控侵权产品在文字、读音、图案、形状、色彩或者其他组合等方面的对比材料。
(3)索赔依据
请参见著作权纠纷案件索赔依据。
3、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纠纷案件
(1)权利凭证
①原告生产、经营该商品的证据;
②原告商品在国内销售、使用的证据;
③原、被告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证据。
(2)侵权证据
证明被告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损害原告商誉、商品声誉的证据,包括侵权的时间、地点和相关证据。
(3)索赔依据
请参见著作权纠纷案件索赔依据。
(四)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1、        合同依据
双方签订的有关技术合同。
2、履行合同的依据
(1)支付合同约定费用的凭证;
(2)已完成合同约定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培训、中介义务的证据(包括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确认的证据、开发成果交接清单、转让备案登记等证据);
(3)是否提供合同约定的配套条件的证据;
(4)与约定技术项目有关的验收、检验、鉴定、审计资料;
(5)合同双方往来函件,对合同内容作出变更、补充的证据。
3、违约证据
对方当事人未完成合同约定义务的证据(包括开发成果、咨询、服务、培训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等证据);
当事人对开发成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技术鉴定。
三、知识产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及举证的相关原则、程序
(一)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
1、一般规则:“谁主张,谁举证”。
2、特殊规则: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符合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权利主张由否定其主张成立或否定其部分事实构成要件的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一种证明责任的分配形式。
在知识产权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有以下几种情形:
在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应当对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
(三)证据的提交
1、当事人应当在双方协商一致或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需延期举证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并作出决定。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的,应当填写证据清单,同时对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出书面说明,并根据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证据清单的内容应当包括证据的名称、性质、数量、页数、是否为原件、提交方式、提交人、接受人及接受时间。当事人提交实物证据的,应当将证据的名称、型号、规格等详细信息在证据清单上注明。
3、证据应当提交原件、原物:
(1)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副本、复印件、节录本,但只有经与原件核对无误,或者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同等的效力。当事人提交的书证为复印件的,应当在庭前质证或开庭审理时提供原件以供核对。
(2)物证应当提交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以及依法应当返还当事人的,可以提交复制品和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等记录载体,但只有经与原物核对无误,或者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物同等的效力。
(3)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表现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子数据等电脑贮存资料的复制件,其制作应经公证或者经对方当事人确认后,才具有与原件同等的证明力。
(四)调查令的申请
(1)、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由人民法院授权当事人的代理律师进行调查取证:
①申请调查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无法自行取得的;
②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2)、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调查令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及申请调查的内容。
(五)证人制度
1、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证人的姓名、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以及申请理由等内容。
2、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提交书面证言、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同时应当提交能够证明该证人身份真实情况的有关证明材料:
(1)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出庭的;
(5)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六)涉外案件中相关委托手续和证据的公证、认证
1、境外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或诉状的公证、认证
(1)、从境外提交的授权委托书或诉状
侨居在国外的我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或诉状,必须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该国与我国没有建立外交关系的,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或诉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所在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则该授权委托书或诉状应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在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2)、在我国境内签署并经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诉状
外国自然人在我国境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诉状,经我国公证机关公证,证明该委托或诉状书是在我国境内签署的,无需在其所在国再办理公证。
外国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代表该法人、其他组织在我国境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诉状,经我国公证机关公证,证明该委托书或诉状是在我国境内签署,且该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了外国法人、其他组织出具的办理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的能够证明其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或诉状的证明文件的,该授权委托书或诉状无需在外国当事人的所在国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
(3)、在人民法院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诉状
外国自然人在人民法院办案人员面前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诉状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但在签署授权委托书或诉状时应出示身份证明和入境证明。
外国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代表该法人、其他组织在人民法院办案人员面前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诉状,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但在签署授权委托书或诉状时,外国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除了向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出示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入境证明外,还必须提供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的能够证明其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或诉状的证明文件,且该证明文件必须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
2、证据的公证、认证
(1)、境外形成的证据
在我国境外形成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如果其所在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该证据应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但是,对于国际流通的商业票据、我国驻外使领馆取得的证据材料、通过双边司法协助协定或者外交途径取得的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材料,则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
(2)、港澳台地区形成的证据
在香港地区形成的证据,须先经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进行公证,再由司法部与贸促会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驻深圳办事处在公证文书正文上加盖转递专用章。
    在澳门地区形成的证据,需经我国司法部派驻澳门的中国公证员公证,同时应当由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
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应先由当事人在台湾经当地公证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民间组织、律师出具证明,个人可由其工作单位出具证明。
 
第三章诉讼保全与临时禁令
 
一、 财产保全
(一)申请条件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是
(1)、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应当提供等额现金或其他财产担保。
    2、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条件是:
(1)、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不能执行。
(2)、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
(二)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数额;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方式;申请理由。
2、有效的担保手续。
3、被申请人的明确地址或住所地,以及被申请人的开户银行及账号等财产线索。
二、证据保全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保全的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关联;
2、必须符合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且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情况:
(1)、申请人应提供被申请人涉嫌侵权的初步证据;
(2)、原告可以自行购买或公证购买取得产品的,不需申请证据保全;
3、在商标、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在起诉前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4、在诉讼中提出证据保全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5、人民法院要求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供足额担保。
(二)申请证据保全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保全证据的具体内容、范围、所在地点;请求保全的证据能够证明的对象;申请理由,包括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且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具体说明。
2、证据材料
即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申请人主张的民事关系(如被申请人实施了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3、担保手续
保全证据可能导致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有效的担保手续。
申请保全被申请人财务帐册的,应当同时提交审计申请书,并预交审计费人民币两万元。
 
三、  临时禁令
当事人可在起诉前或在诉讼中提出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侵权行为的申请。
知识产权中的诉前禁令是指为及时制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侵害权利人知识产权或有侵害危险的行为,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法院发布的一种禁止行为人从事某种行为的强制性命令。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的权利有效。
2、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知识产权。
3、不采取相关停止措施,会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4、申请人提供了合理、有效的担保。
5、责令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二)申请主体
1、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
在著作权侵权纠纷中,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诉前禁令申请。
2、商标侵权纠纷案件
在商标侵权纠纷中,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禁令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商标注册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可自行或与商标注册人共同提出申请。
(三)申请书
申请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诉前禁令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的具体内容、范围和理由等事项。申请的理由包括有关行为如不及时制止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具体说明。
(四)申请诉前禁令应当提供的担保及证据(略,参见“财产保全”和“各类案件的具体举证指南”中的相关要求)
(五)赔偿问题
1、被申请人因申请人不起诉或申请错误遭受损失的,可以向申请人请求赔偿。所指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被申请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向作出诉前禁令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在具体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提出,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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