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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12月26日下午,朱运德律师就状告广深港高铁票价过高案接受中央电视台唐记者专门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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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朱运德律师当选深圳市律师协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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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4月19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报道了朱运德律师作为专家律师参与调解录制的《第一调解》栏目《上门女婿的烦恼》(本周六播,编导徐雷老师)和《残缺的爱》(本周日播,编导舒畅老师),并启动了《第一调解》的开播仪式。本周以后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每周星期六和星期日黄金档9点30分播第一调解节目。欢迎各位网友到时观看,并提宝贵意见。
有矛盾怎么办?第一调解,调解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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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中心(2011)112号文件批复,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于2011年7月正式成为中国农业银行湖南分行信用卡委外催收机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于2011年8月正式入围湖南省股权交易所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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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20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的邀请,担任都市频道《第一调解》栏目的律师观察团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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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19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的邀请,担任特约评论员评论:《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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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1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晚报》的邀请,担任特约员评论:《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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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6月16日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经湖北省司法厅批准在武汉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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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月2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与台湾地区张北两岸联合法律事务所在福州共同签署了《两岸法律服务合作协议书》,从此我所可以办理台湾和大陆有关台湾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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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16日《羊城晚报》特约深圳律师朱运德律师评论:3.18厘米肿瘤CT片没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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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6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承办的4.10冯玉江故意杀人案之《19岁少年殒命酒吧》评论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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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4月16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特邀朱运德律师担任《亿万富婆的爱情买卖》的法律评论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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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31日《深圳晚报》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女教师开车三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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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25日《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应中国移动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邀请在茂名全球通大厦进行《婚姻法与婚恋法律风险防范》讲座,该讲座深受移动员工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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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25日《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应中国移动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邀请在茂名全球通大厦进行《婚姻法与婚恋法律风险防范》讲座,该讲座深受移动员工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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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2月13日《深圳电视台》财经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联合其他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扩大暴力乞讨罪的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行为已引起很大社会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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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2月12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看》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向全国人大提交关于扩大强迫乞讨罪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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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24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香港女士李群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王涛搬离被侵占的房屋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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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6日《人民日报》(人民网)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深圳民间高回报承诺吸揽资金现象愈演愈烈。该报道被各大媒体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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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1月15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韩国女士金美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石某拖欠女儿金某玉抚养费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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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1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广东德纳(长沙)律师事务所”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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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18日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广东德纳(长沙)律师事务所》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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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陈峻峰律师、刘芳律师、史亚新律师一行四人参加香港贸发局主办的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并在参加forum中小企业论坛。在会上朱运德律师等与国际众多中小企业家进行了广泛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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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成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办的《中国律师网》和《中国律师》杂志协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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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于2010年10月18日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主管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资格审查并成为了该协会会员单位。从此朱运德律师所在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的所有律师具备了各银行承认的为企业申请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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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5月4日,广东司法厅公开发布韩国金美玉女士对《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律师感谢信,称朱运德律师为广大律师树立了良好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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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4月7日,《深圳晚报》报道《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律师面对举目无亲、经济困难的韩籍金美玉女士和未成年女儿石贤美的求助,减免一万五千元律师费,为石贤美向其父追索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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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21日,由深圳市采购中心组织的深圳市政府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预选供应商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深圳市政府法律服务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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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日,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分行组织的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2009年度小额贷款等债务清收)的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分行唯一的2009年度小额贷款等债务清收的公开中标法律服务供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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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3日,应中国缝纫机械设备协会和浙江美机缝纫机有限公司的邀请,《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在中国海南省三亚市清华大学力合作度假养生中心的会议中心成功举办了《企业狼道赊销管理》讲座,该讲座深受全国缝纫机经销商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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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朱丽萍小姐和张兴国先生诉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第一审和第二审均胜诉,同时成功将预付房款执行到位。在此谨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表示深深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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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与深圳市法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台中所签订战略联盟和业务合作联盟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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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就韩国商人在中国的婚外情问题及中韩经济、政治、文化交流问题接受韩国最大、最具代表性的广播电视台KBS独家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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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就香港人在中国内地的婚外情问题及香港回归以后香港与内地之间经济、政治、文化交流问题接受香港有线新闻台驻北京首席记者胡力汉先生的独家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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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东莞新乐卡电子有限公司成功收回2003年前货款人民币四十万元整,同时谨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商帐追收团队及负责人朱运德律师表示感谢和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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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4日,广东省司法厅公开发布韩国金美玉对朱运德律师感谢信,称朱律师为全省律师树立了很好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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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所检察工作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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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朱运德律师 阅读:2378次

 作者:周明洪 新闻来源:正义网

内容摘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建设司法和谐强有力的方略。在监所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于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构建和谐的改造关系、促进和谐监狱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监所检察 宽严相济 刑事司法政策 和谐

当前,"宽严相济"正成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有力武器。笔者认为,在监所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于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构建和谐的改造关系、促进和谐监狱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在执法思想上正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科学内涵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精神和落脚点,是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宽严相济之"宽",其确切含义应当是轻缓,即宽大、宽缓和宽容,但不是简单的轻缓,可分为该轻而轻和该重而轻。该轻而轻体现的是刑罚公正的应有之意,该重而轻体现的是对犯罪人的感化。宽严相济之"严",包括严密、严厉和严肃。"严密"指法网严密,有罪必罚;"严厉"指刑罚苛厉,从重惩处;"严肃"指司法活动循法而治,不循私情。宽严相济之"济",是指救济、协调与结合之意。宽与严之间应当具有一定的平衡,互相衔接,形成良性互动。简单地说,宽严相济是指:在刑事立法和司法中,不仅要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且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分别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在认定处理上宽严结合,有宽有严,打击惩办少数,教育改造多数。

监所检察工作中,应当在执法思想上正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最大限度地增加监管场所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监管

场所不和谐因素。进入监狱服刑的都是严重触犯了国家刑律,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罪当受罚的人。一般来说,对于服刑人员的又犯罪活动,毫无疑义是应当加重处罚的,因为他们本来就是有罪之身,如果再犯罪就说明他们没有悔罪表现、难于改造,而且在司法机关的眼皮底下违法犯罪,有些"猖狂"、"妄为"。严重打击这些人"理所当然",在这一执法思维和理念的支配下,一些地方的监所检察部门为了避免承担打击不力的责任,怕放纵犯罪,过于强调严打,忽视了区别对待和宽严相济,忽视了办案的社会效果。从刑事诉讼角度看,如果案件不论大小,犯罪不论轻重,都要经过几个月的法定程序,这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同时也没有起到挽救失足者的目的。同时,又犯罪活动也是有具体情形的,有的因为一时冲动,有的却一贯表现很好,还有的可能受害人也有一定的过错,如果不分情形一概严重打击,显然有违公平正义的原则。构建和谐监狱,要求监所检察部门在执法中必须转变执法理念,更加以人为本,不能仅靠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来保障。对于严重危害监管改造秩序和其他服刑人员的人身安全的犯罪活动,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于轻微犯罪,要依法充分保障服刑人员的诉讼权利,在诉讼中提供沟通、交流、协商与和解的机制,为达成各个方面的相互理解、有效化解矛盾提供保障。要尊重和保障服刑人员的人格,严禁刑讯逼供、侮辱和其他非法的、不文明的行为;要改变办案作风和办案方式,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提供便利和帮助,体现诉讼中的人文关怀。

二、在执法观念上充分认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现实意义

检察机关既是刑事法律的执行主体,也是刑事政策的具体实施者,监所检察部门具体承担着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在监所检察工作中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惩治和预防服刑人员又犯罪,尊重和保障服刑人员人权,维护监管场所的和谐与稳定,促进司法公正高效廉洁,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第一,刑罚功能的科学性提供了前提。我国"慎刑"思想源远流长,指的是刑罚作为一种代价最为昂贵的社会治理方式,只有不得已才用之。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刑罚是其他社会管理不妥的补偿。更为重要的是,刑罚并非越重越好,而是贵在轻重有别。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当然是为了获得刑罚的威慑犯罪的效果,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但是刑罚威慑力并不会随着刑罚的加重而无限地增加。在罪刑均衡的范围内,刑罚威慑力与刑罚轻重是成正比的,一旦刑罚超出公正的限度,刑罚威慑力就呈现出递减的趋势。资产阶级国家学说和法学理论的奠基者孟德斯鸠曾经指出:两个国家,一个国家死刑是最高刑,另一个国家废除了死刑因而无期徒刑是最高刑,这个国家的无期徒刑和那个国家的死刑的效力是相等的。这给我们带来如下启示:对于犯罪需要采取理性的态度,坚持基本的公正理念,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第二,宽严失度的刑罚执行现状提供了依据。刑罚是有社会成本的,包括物质成本与精神成本。物质成本主要是指监禁成本,因为我国刑法中适用最为广泛的就是自由刑。事实上,当前监狱干警普遍反映刑罚执行过程不是过"严"而是过"宽"了,如:监狱干警言必谈"亲情",不敢轻言"专政",好像一不小心就触犯了服刑人员人权、跟不上国际形势的步伐,相当程度上增加了行刑成本,加大了国家的负担;多数监狱的服刑人员监舍条件逐步改善,基本达到居无忧、衣无忧、食无忧、医无忧。据统计,以监狱在押服刑人员的生活费而言,在经济落后地区每年每人需3000元,在经济发达地区则每年每人需5000元。若将监狱的整个费用分摊到每个人身上,则国家每年对一个服刑人员支出的费用约为15,000元,这一费用甚至超出了国家每年为培养一个大学生支出的费用。因此,"少建一座监狱就是多建一所大学",至少在经济上来说这一命题是成立的。[1]许多监狱干警对一些顽危犯的改造普遍存有畏难情绪,不知如何下手,造成此类群体不仅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反而"如过着休假一样的生活";一些地区甚至出现了季节性犯罪、生存性犯罪等难以想象的情形。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能区别监狱内不同的情况进行妥当的处理,获得刑罚效果的最大化。

第三,监狱押犯构成的新情况提供了可能。当前,构建和谐社会已成为我国的政治目标,和谐社会不是一个没有矛盾和纠纷的社会,更不是一个没有犯罪的社会,而是指一个矛盾和纠纷能够得到及时的调解,犯罪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的社会。这就要求通过各种方法,包括法律手段,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疏通各种社会怨愤,由此而获得社会的长治久安。监狱是一个特殊的场所,关押的是已经受到刑事追诉正在接受刑事惩罚的服刑人员,这些在押服刑人员与社会人员相比有其特殊性:他们曾经有过犯罪行为,一部分人经过改造教育,已有悔罪表现,这部分人主观恶性不大,一般再犯罪的主观因素较小;还有一部分人虽然在服刑改造,但是还没有认识到自己的罪行,没有悔意,甚至有的对司法机关有抵触情绪,不愿意接受改造,这部分人再犯罪的几率比较大。而且,在新的社会发展背景下,监狱押犯的构成已经不同以往,犯罪的政治色彩逐渐淡化,更多的犯罪都是由于对财产的过度追求以及社会不能提供更多获得财产的合法途径之间的矛盾所引发的,下岗职工、失地农民、外来务工人员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对于此类犯罪人,如果一味地强调"严刑重罚"是解决不了当前存在的犯罪问题的。我们应当对不同的犯罪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才能尽可能地将犯罪控制在社会所能容忍的限度之内。

三、在执法实践中努力探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有效途径

(一)刑事检察方面正确贯彻宽严相济中的"宽"

1、适当扩大相对不起诉范围。相对不起诉是当前各国将轻微刑事案件终止在检察环节,不提交法庭接受审判机关审判的一种主要诉讼手段。大陆法系国家中,德国检察官对轻微刑事案件作出不起诉的案件占受案总数的40%、荷兰在2000年移送起诉的案件,由检察官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占50%,而我国检察机关使用相对不起诉处理刑事案件数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差距悬殊。在我国,相对不起诉指检察机关对于存在足够犯罪嫌疑且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依其职权斟酌具体情形而作出的一种不起诉处分,是司法机关非犯罪化处理刑事案件的一种处分权。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不起诉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运行不畅,适用率较低,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更是将轻微犯罪人推入繁杂冗长的诉讼程序,使一些本可以通过其它非刑罚化措施得到改善的犯罪嫌疑人承受过多的诉讼负担,遭受短期自由刑,甚至使犯罪嫌疑人产生仇视和对抗社会的扭曲心态。笔者曾就辖区某监狱服刑人员的状况作调查,结果显示99.8%的在押服刑人员强烈希望得到减刑,并且反映减刑比例下降,减刑幅度偏小;80%以上的服刑人员在监狱内表现较好、但服刑困惑多。如果对于其中一部分刑期较长、偶尔轻微犯罪的人员再次加刑,势必会严重打击其改造积极性,影响和谐改造。检察机关应当发挥相对不起诉对犯罪的预防、改造、震慑之功能,除了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不作人为的限制比例而大胆适用相对不起诉外,还要扩大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将其范围扩大到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对于过失涉嫌犯罪的案件不起诉裁量权的案件范围扩大为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之刑罚,以利于有轻微犯罪行为的服刑人员悔过自新,减少主观恶性。

2、稳妥实行刑事和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基本没有经济来源,如果受到伤害,虽然政府会积极给予救助治疗,但由于国家目前经济实力比较薄弱,无法给每一个受伤害的服刑人员提供充足的医疗经费和很好的医疗服务。因此,大多遭受伤害和损失的服刑人员还是希望得到被告人的经济补偿。这种补偿可以源于被告人劳动改造中所得收入、亲友垫付等。我国现行的刑事司法是以国家起诉和对被告人判刑为主要模式的,这种模式不仅带来司法成本高的后果,而且严重忽略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所应具有的本体地位。因此,借鉴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引进刑事和解制度,对于贯彻"宽大"的刑事政策,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切实可行。恢复性司法作为一种全新的刑事司法模式,旨在提升被害人和犯罪人的满意度、降低再犯率,与我国传统调解制度所蕴涵的"和为贵"理念相一致。刑事和解所要处理的大多是介乎犯罪边缘的轻微犯罪,推一推成为犯罪,拉一拉成为非罪。为此,必须改变执法理念,对轻微犯罪案件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允许当事人和解后由侦查机关撤案或由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2007年以来,笔者所在的监所检察院探索对狱内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收到积极效果。如:2007年11月初,监狱服刑人员张某因怀疑同犯胡某(监督岗)向监管民警检举自己"无故不参加劳动"而怀恨在心,遂于某晚8时许偷偷尾随同民警一道值班的胡某。在该分监区监舍巷口内的下水道盖口处,张某捡起一水泥块从背后朝胡某头背部击打,胡某当即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监狱以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张某提出对其从轻处罚的请求,并表示愿意赔偿受害人损失。办案人员十分慎重,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积极征询被害人意见。鉴于该案情节轻微,本院于2007年3月初作出不起诉决定。当被害人表示放弃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并同意刑事和解后,我们积极与上级院沟通取得一致意见,决定运用刑事和解。3月中旬,张某实施损害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此后,我们坚持定期回访双方当事人,并不断总结经验。截至目前,本院已成功和解4起狱内轻微刑事案件。在积极运用刑事和解的同时,我们也注重严格把关,对于狱内轻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不主动悔罪、不承认错误、不赔偿损失的,依法坚决给予有力打击。实践证明,和解作为一种处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方法,有利于从深层次化解服刑人员间矛盾,促进服刑人员之间的宽容、和解,有利于改造罪犯,帮助克服"破罐子破摔"的心理,最大限度地减少狱内对抗,同时也有利于司法经济,缓解目前案多人少和监管场所紧张的状况,确保监所检察部门集中精力查办大要案。

3、积极试行量刑建议。量刑建议权(或称求刑权),是指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中,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不但就被告人的定罪,而且就被告人的刑罚的种类、幅度等向人民法院提出具体的量刑请求意见的一种权力。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无庸置疑的,对于完善公诉权、增加量刑透明度、监督审判权、保障被告人的权利、防止司法腐败等方面均有积极的意义。在贯彻宽严相济的过程中,合理掌控量刑建议权,既要重视被告人的自首、立功、未遂、中止、从犯、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宽"的情节,又要重视累犯、主犯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大、影响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等"严"的情节,真正做到"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互补"。笔者从2007年 7月11日西安市检察机关召开的监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现场会了解到,该市未央区检察院同区法院、区公安分局联合签署《在监管活动和刑罚执行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暂行办法》,该办法以 "二卡三表"制度为具体的运行方式。"二卡",即:《看守所在押人员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综合评定卡》,由看守所填写,交检察机关审核,对批准逮捕后的在押人员从认罪态度、遵守监规、改造表现等各个方面进行综合量化考评;《留所服刑罪犯跟踪监督卡》,对每一犯罪嫌疑人的监管期间改造情况由检察机关跟踪监督记录在卡;"三表",即《建议从轻判决表》,对在被羁押期间表现好的,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并得到落实的、制止他人犯罪的、有突出贡献的、认罪服法、真诚悔罪的,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轻判决建议,法院在量刑时依法予以考量;《建议从重判决表》,对严重违犯监规,有牢头狱霸行为、教唆他人违规犯罪、自杀自残行为的等,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从重判决建议,法院在量刑时依法予以考量;《亲情会见表》,对具有从轻情节的在押人员,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在驻所检察人员的陪同下,可以会见直系亲属一次。这一办法实行以来,已有2名在押人员被批准亲情会见,4名表现好的在押人员经检察机关建议被人民法院从轻判决,1名屡次违反监规的在押人员经检察机关建议被人民法院从重判决。这一做法取得积极效果,有力地维护了监所管理秩序,将在该市检察机关进行全面推广。笔者认为,量刑建议的做法,监所检察院同样可以积极适用。

4、构建"案件分流机制",做到"宽严有别"。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是宽严区别对待。这要求实行"简简、繁繁"原则,对于轻微的、简单的案件使用简单、便捷的程序处理,重大、复杂的案件适用正规的、更加缜密的程序处理。实践中,应当构建"案件分流机制",即:对案件实行繁简分流、轻重分流,据办案人员的专业特长、办案能力、办案经验、社会阅历等特征,将办案人员分为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小组、普通刑事案件办理小组和疑难重大案件办理小组等。"案件分流机制"从刑事检察工作的第一个节点对案件进行宽严分流,既有利于对轻微刑事案件的从宽处理和对严重危害监管秩序案件的严厉打击,以体现宽严有别,又有利于提高办案的专业化程度和办案效率。[2]

5、扩大简易程序和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的适用。狱内案件大多案情比较简单、清楚,证据比较容易固定,符合简化审理条件的案件也比较多。简易程序和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既有利于节省刑事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又有利于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减少刑事司法程序对被告人的不良影响。因此,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同意并向法院建议适用。实践中将被告人认罪与否作为能否适用简易程序的的理由显然不符合立法本意,同时,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的案件,能够简化审理的,要积极主动建议法院适用。鉴于目前简易程序只适用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笔者建议对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也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3]

(二)刑事检察方面正确贯彻宽严相济中的"严"

当前,监狱服刑人员的状况总体是稳定的,但也存在一些值得关注的倾向性问题,由于服刑角色意识、接受改造意识、权利保障意识不强,反改造行为有增多趋势:他们或想方设法逃避劳动改造、学习教育;或搞拉帮结伙,打架斗殴、私藏现金手机等违禁品、看黄碟、酗酒赌博,制造事端,把其作为一种"能力"体现,破坏监管秩序;或公开顶撞、挑衅监狱民警,以绝食自杀、自伤自残和集体闹监等手段要挟民警,甚至组织越狱选择脱逃;或寻找民警执法方面的"盲点",对监狱的各种规章制度进行曲解、断章取义;或以刚性对抗转为柔性对抗,搞假转化,等等。如果在押服刑人员不畏刑、不惧罚,这就表明刑罚功能的失效。如果监狱一味的强调"人权"而忽视了"专政",不能从严从快的打击狱内违法犯罪的行为,使得服刑人员权衡利弊觉得犯罪的所得大于惩罚的所失,往往会使得他们选择再犯罪。只有必要的狱内"严打",才能彰显监狱惩罚的功能,起到监狱应有的威慑、儆戒作用,使服刑人员不再轻起重犯念头,有利于他们安心改造。因此,在社会治安状况不好的"非常时期",配合国家形势需要进行狱内适时"严打",特别是对于"牢头狱霸"行为,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不矛盾。只有在宽严相济的框架中坚持"严打"方针,才能避免片面追求从严惩处,从而做到严中有宽,更好地在"严打"中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贯彻宽严相济中的"严"中,要把握以下几点:

其一,"严"适用的对象。一是从行为角度看,"严"的适用对象是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犯罪,主要包括:严重危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特别是暴力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等案件;严重破坏监管秩序的犯罪,如暴动越狱、破坏监管秩序等;部分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如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过失犯罪,如重大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有组织犯罪,主要是组织越狱罪。二是从行为人角度看,"严"的适用对象是严重危及监管场所安全稳定的在押服刑人员,包括已经被以"累犯"情节处罚过的服刑人员和在狱内有再犯罪行为并被处罚过的服刑人员。

其二,"严"适用的方式。一是实体上"依法从重",对严重影响监管改造秩序的服刑人员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予以从重惩处。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刑事政策导向的"从重"。根据实际需要,对适用对象在政治上和法律上给予超出一般的否定评价;另一方面是实际处罚意义上的"从重",即在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的范围内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二是程序上"依法从快",在法定的程序和法定的期限内,对适用对象及时审查、及时起诉,以达到有效地追究犯罪、证实犯罪、打击犯罪的效果。如对于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如果主要罪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次罪中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在法定的期限以内无法查清的,以主要罪名起诉,无法查证的次罪可以不予认定。

其三,"严"适用的原则。一是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必须严格按照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追究服刑人员的刑事责任,而不能因为"严"的需要随意出入人罪。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要慎用司法解释,无论是扩张解释还是限制解释,都不能违反刑法规定的基本意图。二是遵循罪刑均衡原则。必须严格按照刑法规定追究服刑人员的刑事责任,做到罪刑均衡,尤其要正确适用"从重"情节。"从重"必须坚持以"依法"为前提,在政策和实际操作上严格把握,慎重运作。在政策上,既要严格控制和明确界定"从重"的具体范围,又要慎重对待和具体把握"从重"的幅度。在实际操作上,"从重"须严格限定在法定量刑的幅度以内,并且"从重"处罚的幅度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三是遵循正当程序原则。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案,不能为了"从快"而人为地缩短甚至取消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使期限。[4]

(三)刑事执行监督方面正确贯彻宽严相济中的"宽"与"严"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当贯穿于刑事诉讼程序从立案到执行的各个诉讼阶段、各个环节,不仅包括决定是否立案、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而且包括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及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等。

1、衡量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对属于从宽处理情形的,应当"从宽"。如:过失犯罪或故意犯罪中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缓刑或者单处附加刑等刑罚的;从犯罪形态看,为一般偶犯、过失犯、中止犯、从犯、防卫或避险过当;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达到刑法规定的服刑期限,且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存在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有立功表现的,等等。否则,应当依法"从严"。

2、刑罚执行监督依法适用"严"。当前,监所检察部门应当进一步强化监督意识,完善监督机制,改变薄弱环节,全面加强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加强对看守所执法活动的监督,加强对监狱及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加强对法院不当减刑、假释裁定活动等的监督,努力维护司法公正。要努力探索关口前移的监督机制,切实提高监所检察工作的效率。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法探索对减刑、假释的提请、裁定活动和暂予监外执行的呈报、审批活动全过程的同步监督办法。2007年3月,湖北省检、法、公、司四家联合会签了《关于规范和加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暂行规定》,就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活动变事后监督为事中、事前监督作了一些具有操作性的规定,对监所检察工作起到强化作用。

3、对刑罚变更执行有条件适用"宽"。鉴于我国刑罚目前所面临的问题,既不是刑罚过重,也不是刑罚过轻,而是刑罚的轻重失调的情况,为此,应当重新配置刑罚资源,对轻罪实行非监禁化,通过对轻罪非监禁化措施,节省监禁成本。作为监所检察部门,对有重疾而没有社会危险的罪犯,应当建议尽可能采用保外就医;对犯罪虽重,但经过改造以后人身危险性已经消失的,除判处死缓、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积极建议予以假释,使假释的适用经常化;对遵守监规、劳动积极,或有举报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等其它情形的,应积极建议减刑。笔者近期了解到,西安市长安检察院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中有关监外执行的规定,与区法院、区公安分局会签了《关于在监外执行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意见》,对监外执行中的7种情形予以"从宽":一是对于能够按时到公安机关报到并能够定期汇报自己思想和劳动改造情况的监外服刑人员,公安机关优先推荐其参加就业培训和就业;二是对于考察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依法应予减刑的管制、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及时报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三是对被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的罪犯,本人有能力、有条件的,在公安机关和迁入地的公安机关办好监管交接手续的前提下,可以同意其外出经商办企业。对犯罪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或轻微刑事案件及自诉案件的罪犯外出请假优先审批;四是对未成年罪犯及初犯、偶犯且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罪犯在就业、创业、外出打工等方面适当放宽审批条件;五是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的罪犯,在不影响对其实行监督考察的前提下,公安机关出面和工商部门联络协调后,可批准其在常住户口所在地自谋生计;六是对于家在农村的,允许其就地从事或承包一些农副业生产或从事一些合法的民用产品加工和多种经营;七是对于家庭有特殊困难,或无力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或因身体有病、残疾等原因丧失劳动和生活能力的,向当地政府或民政、社保部门建议申请给予适当的救济和补助。笔者认为,这一做法体现了监外执行中人性化执法理念和轻缓的刑事政策,对于在监所检察工作中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重要意义。

4、加强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社区矫正以刑罚人性化和轻缓化为方向,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服刑人员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近年来的试点工作表明:社区矫正是实现轻罪非监禁化的必由之路,有利于提高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环,有利于减轻国家的行刑成本,是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有效良方。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笔者认为:一是应当对涉及行刑权的配置问题在各司法机关之间进行协调;二是加强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体现行刑的强制性。包括:对滥施社区矫正行为予以监督、对社区矫正执行过程中的非法及不当行为予以监督、对出狱人予以延伸保护,以及对玩忽职守导致被矫正人员重新犯罪行为予以打击。[5]

5、建立"风险评估"制度。在控制犯罪问题上,越是加重打击严重犯罪,越应放宽对轻微刑事案件的监控和处理。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我们可以借鉴其它行业的"风险评估"制度。所谓"风险评估"制度,就是监所检察部门与监狱的劳动改造和刑罚执行部门沟通,通过对服刑人员的原罪、所判刑罚、余刑、平时改造表现、悔罪意识、性格思想动向、能否及时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能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等方面的情况,根据制定好的评估指标,综合各项指标评议后,得出或大或小的结论,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建议。比如,对涉嫌犯罪情节较轻,根据评估风险的得分高低,选择那些得分相对较低的,风险小的,可以适用酌定不起诉;对那些不认罪悔罪,不安心改造,肆意破坏正常的监管秩序的服刑人员,该加刑的要加刑。

参考文献:

[1]陈兴良.宽严相济构建和谐社会的刑事法律回应.检察日报[N].2007-4-25.

[2]李勇.公诉环节如何体现宽严相济.检察日报[N].2007-4-1.

[3]吴建雄.检察工作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构想.人民检察[J].2007.(11).

[4]张碧波.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法制时代[J].2007.(1).

[5]王俊.检察理念与执法规范[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11.

(作者系湖北省荆州市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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