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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12月26日下午,朱运德律师就状告广深港高铁票价过高案接受中央电视台唐记者专门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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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朱运德律师当选深圳市律师协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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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4月19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报道了朱运德律师作为专家律师参与调解录制的《第一调解》栏目《上门女婿的烦恼》(本周六播,编导徐雷老师)和《残缺的爱》(本周日播,编导舒畅老师),并启动了《第一调解》的开播仪式。本周以后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每周星期六和星期日黄金档9点30分播第一调解节目。欢迎各位网友到时观看,并提宝贵意见。
有矛盾怎么办?第一调解,调解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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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中心(2011)112号文件批复,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于2011年7月正式成为中国农业银行湖南分行信用卡委外催收机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于2011年8月正式入围湖南省股权交易所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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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20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的邀请,担任都市频道《第一调解》栏目的律师观察团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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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19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的邀请,担任特约评论员评论:《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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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1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晚报》的邀请,担任特约员评论:《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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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6月16日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经湖北省司法厅批准在武汉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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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月2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与台湾地区张北两岸联合法律事务所在福州共同签署了《两岸法律服务合作协议书》,从此我所可以办理台湾和大陆有关台湾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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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16日《羊城晚报》特约深圳律师朱运德律师评论:3.18厘米肿瘤CT片没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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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6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承办的4.10冯玉江故意杀人案之《19岁少年殒命酒吧》评论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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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4月16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特邀朱运德律师担任《亿万富婆的爱情买卖》的法律评论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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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31日《深圳晚报》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女教师开车三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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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25日《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应中国移动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邀请在茂名全球通大厦进行《婚姻法与婚恋法律风险防范》讲座,该讲座深受移动员工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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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25日《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应中国移动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邀请在茂名全球通大厦进行《婚姻法与婚恋法律风险防范》讲座,该讲座深受移动员工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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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2月13日《深圳电视台》财经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联合其他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扩大暴力乞讨罪的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行为已引起很大社会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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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2月12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看》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向全国人大提交关于扩大强迫乞讨罪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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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24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香港女士李群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王涛搬离被侵占的房屋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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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6日《人民日报》(人民网)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深圳民间高回报承诺吸揽资金现象愈演愈烈。该报道被各大媒体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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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1月15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韩国女士金美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石某拖欠女儿金某玉抚养费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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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1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广东德纳(长沙)律师事务所”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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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18日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广东德纳(长沙)律师事务所》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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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陈峻峰律师、刘芳律师、史亚新律师一行四人参加香港贸发局主办的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并在参加forum中小企业论坛。在会上朱运德律师等与国际众多中小企业家进行了广泛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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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成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办的《中国律师网》和《中国律师》杂志协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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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于2010年10月18日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主管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资格审查并成为了该协会会员单位。从此朱运德律师所在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的所有律师具备了各银行承认的为企业申请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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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5月4日,广东司法厅公开发布韩国金美玉女士对《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律师感谢信,称朱运德律师为广大律师树立了良好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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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4月7日,《深圳晚报》报道《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律师面对举目无亲、经济困难的韩籍金美玉女士和未成年女儿石贤美的求助,减免一万五千元律师费,为石贤美向其父追索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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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21日,由深圳市采购中心组织的深圳市政府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预选供应商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深圳市政府法律服务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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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日,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分行组织的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2009年度小额贷款等债务清收)的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分行唯一的2009年度小额贷款等债务清收的公开中标法律服务供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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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3日,应中国缝纫机械设备协会和浙江美机缝纫机有限公司的邀请,《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在中国海南省三亚市清华大学力合作度假养生中心的会议中心成功举办了《企业狼道赊销管理》讲座,该讲座深受全国缝纫机经销商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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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朱丽萍小姐和张兴国先生诉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第一审和第二审均胜诉,同时成功将预付房款执行到位。在此谨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表示深深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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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与深圳市法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台中所签订战略联盟和业务合作联盟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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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就韩国商人在中国的婚外情问题及中韩经济、政治、文化交流问题接受韩国最大、最具代表性的广播电视台KBS独家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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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就香港人在中国内地的婚外情问题及香港回归以后香港与内地之间经济、政治、文化交流问题接受香港有线新闻台驻北京首席记者胡力汉先生的独家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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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东莞新乐卡电子有限公司成功收回2003年前货款人民币四十万元整,同时谨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商帐追收团队及负责人朱运德律师表示感谢和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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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机制下的中国对外贸易与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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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朱运德律师 阅读:2131次

     来源:中国环境法网        作者:印卫东*

摘要:本文紧紧围绕贸易与环境之间的相互影响,结合世贸组织的有关基本原则,比较系统地分析了中国对外贸易和环境保护面临的严峻挑战,分析了绿色壁垒对我国贸易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对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环境保护和对外贸易的相互关系问题提出了思考的对策。
关键词:贸易 绿色壁垒 对策


贸易与环境的关系问题,在近十年来国际社会讨论得比较热烈,也对世界贸易组织提出了重要的挑战。它成为一个热点问题是由于20世纪90年代发生在国际环境和国际贸易领域里的两件大事促成的:1992年在巴西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1993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完成和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两者分别标志着环境保护事业和国际贸易自由化、全球化达到了新的高度。
加入WTO,我们必须履行成员国的责任,包括WTO对环境与贸易问题的规定。在与国际市场全面对接的过程中,如何适应WTO多边贸易体制有关贸易与环境问题达成的协议,以及面对日益高涨的绿色需求,如何冲破西方发达国家日趋严格的环境技术壁垒,提高出口商品的环境竞争力,是我国加入WTO后,外贸出口环境能否真正得到改善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我们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一、贸易与环境的相互影响

(一)贸易与环境二者的关系
贸易与环境两者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一方面,环境是贸易的基础。无论是初级产品,中间产品,还是制成品;无论是产品贸易还是服务贸易、许可证贸易,都与环境质量有着紧密的关系;另一方面,贸易也改变了环境。由于国际贸易的开展,加速了环境的破坏,环境状况趋于恶化,人类生存空间受到受到威胁。环保主义者认为,国际贸易的增长,是以牺牲环境和子孙后代的生存权为代价的,是导致全球环境恶化的罪魁祸首。
首先应该明确,贸易与环境保护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贸易的目的是维护一个公开的、无歧视的和公正的多边贸易体制,但同时要提高人类的生活水平和根据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最佳地利用世界资源。 环境保护的目的是改善所有人的生活水平,更好地保护和管理生态系统,争取一个更为安全、更为繁荣的未来。
但是,由于贸易与环境具体目标的不同,造成双方价值取向的对立。国际贸易政策的目标是消除贸易障碍,实现贸易的自由化和全球化,因此,它要求减少政府的管制和干预,实行权力的下放和分散化。与之相反,环境保护的目标是防止市场的失败,其中包括自由贸易对环境的消极影响,保护和改善环境,因此,它要求一定程度和形式的政府管制和干预,实行一定范围的权力集中。一般认为,贸易与环境的关系是对立的,只要哪一方面得到了发展,都会对另一方面产生伤害。也即环境控制越严,就越会妨碍自由贸易,或者自由贸易越发达,环境污染和自然破坏就会越严重。
(二)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在实践中的冲突
关于贸易与环境关系的讨论至少持续了5年.其中充满了利益冲突,反映了不同成员的不同利益需要。在实践中,各方争论集中反映在:在保护环境的同时,有可能对WTO的自由贸易宗旨产生负面影响,而自由贸易的发展将会造成对环境的破坏。曾有学者为此指出,若无法协调好环境保护与削减贸易壁垒两者之间的关系,国际社会在过去半个世纪中为推动贸易自由化所艰难积累的点滴努力将化为乌有。
首先,贸易的日益自由化与开放化使人们将眼光更多地投向贸易所得利润,许多发达国家利用自由贸易掠夺战略资源,他们以各种方式取得发展中国家的自然资源,造成这些国家境内生态环境的严重失调,而且一味地追求贸易扩大、资金积累,工业化的大规模发展模式和生活方式造成全球环境的迅速恶化。因此,众多学者呼吁应对GATT/WTO进行体制改革,修订其法律原则,使得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能共同、和谐地发展,而不致使自由贸易成为一种竭泽而渔的掠夺式发展,从而达到可持续发展的最终目的。
其次,环境保护政策的实施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了贸易自由的障碍。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前执行主任托尔巴博士曾在1991年北京举行的“发展中国家与国际环境法研讨会”上对此质疑:“保护环境的一系列法律努力是否在无意中刨设了贸易保护主义呢?” 专断的歧视与暗藏的保护都是与自由贸易的主旨相悖的,但常常有些国家以环境保护为借口,单方面制订歧视待遇和贸易保护主义的立法,主要体现在新的贸易保护措施——绿色贸易堡垒的产生上。它的隐蔽性和非关税性的表现形式使本已困难重重的贸易自由化之路变得更加举步维艰。
但问题一旦走向另一极端,同样难以解决,有人如此指责WTO,很多公司称环境保护是一种新的贸易堡垒,而世贸组织被它们所操纵,这大大打击了环境保护运动。
再次,环境标准的制订与统一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由于各国的经济水平、历史条件、现实国情的不同,各国的环境标准也有差异,究竟由谁来制订关于环境污染的标准呢?是由各国政府各行其是,还是由国际社会通过协议来制订一个为大多数国家都能接受的标准,甚至有人担心,国际统一标准将可能成为最低标准的代名词,而由各国制订各自的环境标准,则会引起一系列问题。环境标准是影响商品环境成本的重要因素,在各国有权制订自己环境标准的前提下,不同的环境标准就如要素秉赋一样会影响一国的比较优势。
简单而言,高环境标准国家的产品,其环境成本就高,价格就贵。这就会影响到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例如,在美国与墨西哥金枪鱼一案中,美国通过其严格的环保标准对金枪鱼捕捞方式的限制使墨西哥捕鱼成本提高,墨西哥由此损失了在这一方面的比较优势。

二、中国对外贸易面临环境问题的挑战

(一)迅猛增长的对外贸易给我国生态和环境带来的消极影响
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及对外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带来的环境和生态影响日益突出,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方面,很长一段时期,我国在发展对外贸易上,由于资金和经验不足,管理不力,以及决策上的某些失误,在追求经济发展时没有充分注意保护生态环境,一度造成盲目开发出口产品而引起生态环境的破坏,以及进口了有害废弃物而造成重大环境损失等情况。例如,1982年至1993年我国出口发菜799吨,创汇3126万美元,表面上似乎经济效益很高,但其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却是触目惊心的。
据报道,由于盲目采挖发菜,二连浩特周围200多平方公里的土地已经沙化或严重沙化。又如,广东沿海的一些乡镇企业盲目进口大量有色金属废渣、旧汽车蓄电池等有毒废弃物,其再生过程已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很大的污染。
另一方面,发达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生态环境,通过不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不仅迫使发展中国家廉价出售自然资源,还通过各种不正当的途径,把资源消耗高、污染重的产业以及危害严重的危险废弃物转移到发展中国家,直接损害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权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污染行业的企业数和投资额有惊人的增长,例如,1991年污染较重产品的出口额达到200多亿美元,占当年出口总额的36%,其中高污染产品,如农药、染料、焦炭、皮革制品、印染产品、石棉及其制品、纸张、纸浆等的出口达78.5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12.8%。
(二)绿色壁垒对我国贸易的影响
9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环境保护运动的兴起,出现了一种利用环境保护措施进行贸易保护的倾向。这种以环保为目的的行动在保护环境的同时带来了绿色贸易壁垒,保护了本国生产者,却对他国生产者和本国消费者带来了损害。绿色壁垒对我国贸易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对我国出口商品结构的影响
据外经贸部公布,我国出口产品受影响的主要是以下环境标准:陶瓷产品含铅量、皮革中五氧苯酚残留量、为保护臭氧层对使用受控物质的产品(如冰箱、空调、泡沫塑料及制品的限制)以及发胶等,这将冲击我国50亿美元的出口贸易。同时,我国一些食品的出口也因质量问题,特别是农药残留量和其它有害物质超标问题而受到严重影响,如不采取措施,中国的食品出口竞争力会严重受挫,食品出口将面临危机。据悉,日本、韩国对进口的水产品的细菌指标已开始逐批化验,河豚也逐条检验,我国一些地区出口日本、韩国的虾仁、鱿鱼,均曾因细菌超标而被退货。此外,我国工业制成品的出口也面临挑战。由于经济落后,产品科技含量低,我国工业制成品在国际市场上缺乏足够的竞争优势,更加上发达国家制定一系列过高的工业安全标准、防污标准、技术标准,必将大大增加我国工业制成品出口的难度。为保护野生动物和保护生态平衡,按照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生物多样化国际化公约》,我国原先用来出口创汇的许多产品如穿山甲、果子猩等已不允许捕杀和出口。
2.对出口经营效益的影响
为贯彻实施环境标志制度,今后越来越多的产品将接受各种检验、测试、认证和技术鉴定等,并且在包装、装璜、标签、广告等方面作出更多适应性调整,这必将导致出口产品的各种中间费用和附加费用的增加,使我国出口产品的价值优势减弱,从而大大影响产品的竞争力,使我国出口经营效益下降。
3.对我国进口贸易的影响
发达国家在设置绿色贸易壁垒的同时,正将污染产业和产品转移到发展中国家。我国在进口贸易中也出现了该问题。近年来,境外危险废物入境具有数量巨大,增速惊人的特色,主要来自美国、日本和香港,我国沿海地区是主要进口地和使用地。这些危险废物如废旧船舶、汽车、电器、电缆等工业垃圾的进口严重污染了环境,一些进口产品带有病虫害和传染病,旧服装、旧磁带等生活垃圾的进口严重影响了人民的生存环境和身体健康。除此之外,西方发达国家的一些高污染、高能耗产业由于国内严格的环境标准和高昂的的环保税费而无法立足,于是趁着我国对外开放之机纷纷移到我国。

三、中国应当采取的对策

由于我国经济基础薄弱,整体技术水平不高,入世以后,环境壁垒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表现出负面性。但是,我们更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在国际贸易中加强环境管理是世界贸易发展的趋势,正当的环境壁垒有助于国际贸易实现可持续发展,保护和改善环境也是我们的长远利益之所在。环境壁垒对我国而言,是压力与动力同在,挑战与机遇并存。针对中国的具体实际,笔者认为,中国应当采取的对策有以下几方面:
(一)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环境政策的必要调整
环境政策的制定往往要牺牲暂时的经济利益而保证生态环境不受损害或少受损害。比如,严格的环境标准增加了环境治理设施的成本,从而使得产品成本提高,竞争力下降;“关停并转”一些小企业的环保法令会使企业利益、地方经济受到损失。同样在对外贸易方面环境政策的执行也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经济效益。反观之,一国也可以通过调整环境政策以利于国际贸易。例如在我国和其他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环境标准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出口产品成本低,我们的环境政策制定常常受到外部的巨大压力甚至攻击,因而有必要适当而又适时地提高环境标准;而在发达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远高于其他国家,较高的环境标准使它们可以通过环境政策对国际贸易设置环境壁垒,用限制贸易的做法给其他国家施加压力甚至造成损害。可见,国际贸易对于环境政策的调整有重要影响。
对我国而言,从长远来看,如果长期实行过低的环境标准不仅不利于我国生态环境的改善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也不利于我们的外贸出口,因为这会给他人制造环境壁垒的借口;另外,过高的标准也不符合我国的实际发展水平,会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总之,中国的环境政策会受到国际贸易的影响,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但是一定要有一个适度的把握,既不能因对外贸易的需要采取不切实际的环境政策,也不能拒不进行必要的调整。加入世贸组织之后的中国环境政策将受到更大的冲击和挑战,我们应该对此有清醒的认识,牢牢把握住原则,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
在制定可能影响贸易的环境政策时,需要全面考虑世贸组织所规定的贸易原则,如国民待遇原则、非歧视原则和透明度原则等,尽量在达到环境目标的同时也有助于贸易政策目标的实现。根据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构成贸易条款的例外为环境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可能,而环境政策的执行在很大程度上会限制自由贸易。正如世贸组织对待环境与贸易问题的原则和立场表明的:一方面承认缔约方有权自行制定本国的环境管制措施;另一方面这些环境管制措施不应对贸易自由化进程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环境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不能构成对贸易的变相限制,这是我们应当把握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二)关注并积极参与国际贸易与环境领域的国际合作
由于中国去年才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在以往与有关国家之间发生的贸易与环境争端主要是通过双边磋商等外交途径来解决的,没有利用世贸组织规则解决争端的先例可以借鉴,因而在这方面尚缺乏经验。虽然中国有关机构组织了对这些重要的国际贸易与环境政策关系的研究,但大多侧重于理论上的探讨,在入世之后,这方面研究的角度应有所调整,必须注意理论与实际的紧密联系。此外,中国还应继续积极参加联合国有关机构组织的有关贸易与环境的讨论,积极参与诸如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商会等非政府间组织的有关活动,并力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我国参与此类活动与谈判,有利于扩大我国在一些国际环境立法和贸易立法方面的影响,防止一切滥用环保法规、贸易条款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的企图;同时,还可以表明我国保护环境的立场,为我国争取公正合理的地位;通过与其他国家充分交流信息和意见,学习先进经验,在处理全球环境事务上,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完善我国的环境——贸易法规体系和管理体制。
(三)树立环保意识,加强环境保护领域的立法和执法
我们应当用战略的眼光看待环保问题,要认识到环保是一种投资,是对外贸易发展强有力的推进器,只有顺应潮流,实行绿色生产、绿色管理和绿色营销,才不至于在国际竞争中被淘汰。为了提高外经贸人员的环境意识,对外经贸院校应开设环保课程,对在职人员进行环保方面的培训。根据国际市场的新趋势,我国要尽快完善贸易中的环境法规,一是要结合国情,加快制定、完善我国商品生产和销售中有关环保的标准和法规,使我国经贸环境管理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二是要加强在经贸活动中对国际环境和资源公约、环保标准,法规的宣传,对贸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公开曝光,依法惩处,并发挥广大消费者和全社会的监督作用。同时,还要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建立和强化环境管理决策机构和机制。外贸部门也应配置专门的环保人员,处理外贸生产、进出口、三资企业等的环保问题,把环保目标责任制与经济目标责任制合为一体,以绿色GNP来考核各部门工作。同时要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作用,进出口商会应与生产方面的有关协会一起为协调外贸发展与环保作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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