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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12月26日下午,朱运德律师就状告广深港高铁票价过高案接受中央电视台唐记者专门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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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朱运德律师当选深圳市律师协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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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4月19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报道了朱运德律师作为专家律师参与调解录制的《第一调解》栏目《上门女婿的烦恼》(本周六播,编导徐雷老师)和《残缺的爱》(本周日播,编导舒畅老师),并启动了《第一调解》的开播仪式。本周以后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每周星期六和星期日黄金档9点30分播第一调解节目。欢迎各位网友到时观看,并提宝贵意见。
有矛盾怎么办?第一调解,调解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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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中心(2011)112号文件批复,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于2011年7月正式成为中国农业银行湖南分行信用卡委外催收机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于2011年8月正式入围湖南省股权交易所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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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20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的邀请,担任都市频道《第一调解》栏目的律师观察团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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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19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的邀请,担任特约评论员评论:《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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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1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晚报》的邀请,担任特约员评论:《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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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6月16日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经湖北省司法厅批准在武汉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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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月2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与台湾地区张北两岸联合法律事务所在福州共同签署了《两岸法律服务合作协议书》,从此我所可以办理台湾和大陆有关台湾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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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16日《羊城晚报》特约深圳律师朱运德律师评论:3.18厘米肿瘤CT片没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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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6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承办的4.10冯玉江故意杀人案之《19岁少年殒命酒吧》评论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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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4月16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特邀朱运德律师担任《亿万富婆的爱情买卖》的法律评论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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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31日《深圳晚报》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女教师开车三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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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25日《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应中国移动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邀请在茂名全球通大厦进行《婚姻法与婚恋法律风险防范》讲座,该讲座深受移动员工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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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25日《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应中国移动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邀请在茂名全球通大厦进行《婚姻法与婚恋法律风险防范》讲座,该讲座深受移动员工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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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2月13日《深圳电视台》财经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联合其他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扩大暴力乞讨罪的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行为已引起很大社会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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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2月12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看》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向全国人大提交关于扩大强迫乞讨罪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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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24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香港女士李群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王涛搬离被侵占的房屋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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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6日《人民日报》(人民网)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深圳民间高回报承诺吸揽资金现象愈演愈烈。该报道被各大媒体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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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1月15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韩国女士金美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石某拖欠女儿金某玉抚养费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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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1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广东德纳(长沙)律师事务所”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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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18日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广东德纳(长沙)律师事务所》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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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陈峻峰律师、刘芳律师、史亚新律师一行四人参加香港贸发局主办的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并在参加forum中小企业论坛。在会上朱运德律师等与国际众多中小企业家进行了广泛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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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成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办的《中国律师网》和《中国律师》杂志协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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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于2010年10月18日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主管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资格审查并成为了该协会会员单位。从此朱运德律师所在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的所有律师具备了各银行承认的为企业申请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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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5月4日,广东司法厅公开发布韩国金美玉女士对《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律师感谢信,称朱运德律师为广大律师树立了良好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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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4月7日,《深圳晚报》报道《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律师面对举目无亲、经济困难的韩籍金美玉女士和未成年女儿石贤美的求助,减免一万五千元律师费,为石贤美向其父追索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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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21日,由深圳市采购中心组织的深圳市政府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预选供应商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深圳市政府法律服务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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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日,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分行组织的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2009年度小额贷款等债务清收)的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分行唯一的2009年度小额贷款等债务清收的公开中标法律服务供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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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3日,应中国缝纫机械设备协会和浙江美机缝纫机有限公司的邀请,《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在中国海南省三亚市清华大学力合作度假养生中心的会议中心成功举办了《企业狼道赊销管理》讲座,该讲座深受全国缝纫机经销商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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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朱丽萍小姐和张兴国先生诉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第一审和第二审均胜诉,同时成功将预付房款执行到位。在此谨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表示深深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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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就韩国商人在中国的婚外情问题及中韩经济、政治、文化交流问题接受韩国最大、最具代表性的广播电视台KBS独家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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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就香港人在中国内地的婚外情问题及香港回归以后香港与内地之间经济、政治、文化交流问题接受香港有线新闻台驻北京首席记者胡力汉先生的独家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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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东莞新乐卡电子有限公司成功收回2003年前货款人民币四十万元整,同时谨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商帐追收团队及负责人朱运德律师表示感谢和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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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维权 政府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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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朱运德律师 阅读:2081次

 作 者:深圳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徐道稳

深圳是中国房地产改革后最早产生业主阶层的地方,近年来,深圳业主维权的个案频发,业主维权呼声不断高涨,出现了以景洲大厦业委会主任邹家健、碧岭华庭业主江山、长城盛世家园业主倪益民等人为代表的一批积极维权的个体。然而,在深圳民间维权事件不断增长的同时,对深圳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诟病也在不断升级。

  2005年3月,深圳近百个楼盘的代表向深圳市人大提交了《关于应依法撤销<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建议书》,在该建议书中,甚至出现了“主管部门不履行对物管企业的监管职责,对于物管企业侵犯业主利益的行为,主管部门旗帜鲜明地站在物管企业一边进行保护和支持,广大业主的权利被侵害的现实成为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寻租和牟利的机会;几乎在每一个社区业主维权起诉物管企业的同时,都伴随着一次对主管部门的行政诉讼;许许多多的业主上访及越级上访,都是主管部门不负责任及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结果”等激烈言辞。

  那么,应该怎样看待深圳业主的维权行为?面对业主维权风起云涌的形势,政府应扮演什么样的角色?记者就此专访了深圳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徐道稳。

  业主不是管理对象

  《南风窗》(以下简称《南》):近年来,深圳业主维权个案不断增加,这背后的原因是什么?

  徐道稳(以下简称徐):业主维权现象的出现和增加,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上世纪80年代以前,我国城市居民没有私人财产,也没有业主,当然也就不会有什么业主维权现象。自从我国实行房屋私有化和承认私有财产之后,许多城市居民同时也就成为了业主。

  而业主的维权意识,需要有一个孕育和觉醒的过程。几年以前,许多业主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有法律意义上的物权,更不知道自己在住宅区里还享有那么多共有的公共权益。只感到自己个体的孤立、弱小和无奈。2003年9月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的颁布,教育和唤醒了业主们的维权意识。

  但与此同时,物管企业和政府相关部门却对此毫无准备。物管企业本来是收了物业管理费的,它的职责是为业主服务,本来应该叫“物业服务公司”,“管理”二字凸显出把业主当成被管理对象进行管理的过时心态。由此出现服务意识缺乏、态度恶劣,甚至殴打业主的事情也就不足为奇了。

  而一些政府部门一直有一种不信任民间的家长主义情结,认为凡事不经过他们主持和批准就不能算数,很多时候对业主的维权活动抱着怀疑和排斥的态度。再加上有些政府部门和开发商、物管企业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不能做到秉公处理。这些都是业主维权的个案不断增加的原因。
《南》:业主维权的主要诉求有哪些?

  徐:综合起来,业主维权的诉求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与开发商的合同纠纷。包括交房拖期,质量低劣,面积缩水,装修货不对板等等。二、开发商侵占或出售作为业主共有财产的小区公用设施。比如侵占架空层出租牟利,将配套的商用房屋占为己有,不移交会所,不移交停车场,挪用业主的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等等。三、关于物管企业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方面的纠纷,以及物管企业侵占业主公共利益方面的问题。四、政府部门对业主权益的漠视和侵害也是业主维权的重要内容。政府部门不能依法处理业主投诉,甚至利用公权协助或参与对业主权益的侵犯。五、业主委员会是否代表多数业主的意愿,是否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也是业主维权的内容。

  维权要有理有节

  《南》:您怎样看待深圳业主的维权行动?

  徐:业主维权运动涉及业主、政府、开发商、物管公司等多个主体之间的关系,这些关系归根到底是利益关系,因此业主维权运动标志着新型的社区政治正在中国形成和兴起。所谓社区政治,其实就是不同的利益主体按照一定的原则和程序,通过协商来维护自己的利益,通过谈判来寻找满足各方利益的平衡点。

 业主维权激发了公民的参政热情,而住宅小区中的民主,是一种以产权为基础、以业主自治为诉求、以业主委员会为主导的新型民主形式。许多学者都认同,业主委员会的发展能够给社区发展打下更坚实的基础,更有助于培养公民社会。

  《南》:据您了解,深圳业主的维权行动和全国其他地方相比,有哪些特点?

  徐:理性维权、有利有节正在代替以往业主直接面对发展商、物管公司的孤军奋战场面,堵路、游行等过激行为逐渐成为历史,通过聘请律师,利用政府的相关政策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为主流。

  另外,网络也成为业主集体维权的有效途径,往往楼还没建好,业主论坛上已经热闹成一片,工程或其他地方稍微有一点不足的地方,马上就被传播出去,这在几年前是根本看不到的。这些趋势的出现,与深圳的人口构成很有关系。业主们普遍比较年轻,文化层次高,有不少人在法律、建筑方面的专业知识丰富,处理问题时态度冷静,各项维权事由都能够做到有理有据,完全是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很少出现过激行为。

  有些业主的维权过程非常漫长,中间遭到了很多不公平对待,甚至面临生命危险,因此采取一些过激行为是可以理解的。但这样的维权方式往往不能达到目的,而是激化了矛盾。在我国历史上,人们习惯于“你死我活”“东风压倒西风”的斗争模式,对“妥协”“改良”等作风则非常陌生。民主不仅是一个制度、一个理想,更是一种生活方式。在冲突中寻找合作、在妥协中争取利益,这种新型的政治文化是一个民主社会必须具备的。

  政府为其当为

  《南》:业主维权事件层出不穷,政府在其中扮演了什么角色?

  徐:目前,业主维权意识已经觉醒。但业主维权的途径尚不通畅,业主维权的阻力仍然强大。而这种阻力,很大程度上来自于政府。

  这两年,深圳发生过很多起业主依据《物业管理条例》选聘物业公司,但被政府主管部门宣布无效的事。有关官员言之凿凿:“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并不是无政府主义经济,政府的宏观调控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物业管理是个新兴的行业,市场化程度还很低,市场自律机制还很薄弱,更需要政府部门有效的监管。”
 按《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法律规定,对于一份依法成立的合同,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有权宣告其无效,其它任何机构包括人民政府都无权宣告其无效。市场经济当然不是无政府主义经济,但我们同时也应该知道,市场经济下的政府必须是依法行政的政府。依法行政的第一要求是政府的行为必须要有法律根据。

  更糟糕的是,有些物业主管部门制订的办法、条例,往往有明显的倾向性,矛头直指业主及业主委员会。如2005年1月出台的《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4条就规定:“市(区)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是市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法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之规定,主管部门是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并不错,但物业管理是指“物管企业对物业管理之行为”而不包含对物业的主人——业主的管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群众自治组织,物业主管部门不是其上级机构,无权管理,依法只能是监督、指导。

  一系列维权事件提醒我们,社区管理体制由行政主导型向社区自治型转变的真正阻力很可能来自于政府行政权力的扩张偏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调整国家和社会的关系势在必行。这种调整就是要形成国家和社会在法律框架内的良性互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和社会分属相对独立的领域,各自活动的范围和权限都由法律加以界定。国家在法律的框架下对社会事务进行调控,社会对国家的行为也有权监督。在这个框架内,没有所谓的“无政府主义”,当事人自行订立一份合同,即使违法了,与无政府主义也并不相干。

《南》:面对民间的维权浪潮,政府的恰当态度应该如何?

  徐:目前房地产还属于卖方市场,信息严重不对等。业主在物业管理市场和房地产市场仍是一个法理意义上的“弱者”,如果没有政府部门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其权利的保护仍相当脆弱。因此,政府对弱势群体的需求应给予适当扶持。

  政府职能必须从过去的管制型模式向服务型模式转换,对于习惯了大包大揽的政府来说,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过程实质上就是一个还权于民的过程。这需要政府的勇气,更需要社会成员的监督和实实在在的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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