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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12月26日下午,朱运德律师就状告广深港高铁票价过高案接受中央电视台唐记者专门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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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朱运德律师当选深圳市律师协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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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4月19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报道了朱运德律师作为专家律师参与调解录制的《第一调解》栏目《上门女婿的烦恼》(本周六播,编导徐雷老师)和《残缺的爱》(本周日播,编导舒畅老师),并启动了《第一调解》的开播仪式。本周以后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每周星期六和星期日黄金档9点30分播第一调解节目。欢迎各位网友到时观看,并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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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中心(2011)112号文件批复,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于2011年7月正式成为中国农业银行湖南分行信用卡委外催收机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于2011年8月正式入围湖南省股权交易所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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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20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的邀请,担任都市频道《第一调解》栏目的律师观察团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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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19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的邀请,担任特约评论员评论:《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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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1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晚报》的邀请,担任特约员评论:《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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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6月16日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经湖北省司法厅批准在武汉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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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月2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与台湾地区张北两岸联合法律事务所在福州共同签署了《两岸法律服务合作协议书》,从此我所可以办理台湾和大陆有关台湾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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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16日《羊城晚报》特约深圳律师朱运德律师评论:3.18厘米肿瘤CT片没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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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6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承办的4.10冯玉江故意杀人案之《19岁少年殒命酒吧》评论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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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4月16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特邀朱运德律师担任《亿万富婆的爱情买卖》的法律评论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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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31日《深圳晚报》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女教师开车三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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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25日《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应中国移动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邀请在茂名全球通大厦进行《婚姻法与婚恋法律风险防范》讲座,该讲座深受移动员工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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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2月13日《深圳电视台》财经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联合其他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扩大暴力乞讨罪的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行为已引起很大社会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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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2月12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看》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向全国人大提交关于扩大强迫乞讨罪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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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24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香港女士李群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王涛搬离被侵占的房屋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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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6日《人民日报》(人民网)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深圳民间高回报承诺吸揽资金现象愈演愈烈。该报道被各大媒体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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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1月15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韩国女士金美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石某拖欠女儿金某玉抚养费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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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1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广东德纳(长沙)律师事务所”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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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18日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广东德纳(长沙)律师事务所》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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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陈峻峰律师、刘芳律师、史亚新律师一行四人参加香港贸发局主办的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并在参加forum中小企业论坛。在会上朱运德律师等与国际众多中小企业家进行了广泛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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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成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办的《中国律师网》和《中国律师》杂志协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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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于2010年10月18日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主管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资格审查并成为了该协会会员单位。从此朱运德律师所在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的所有律师具备了各银行承认的为企业申请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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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5月4日,广东司法厅公开发布韩国金美玉女士对《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律师感谢信,称朱运德律师为广大律师树立了良好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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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4月7日,《深圳晚报》报道《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律师面对举目无亲、经济困难的韩籍金美玉女士和未成年女儿石贤美的求助,减免一万五千元律师费,为石贤美向其父追索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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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21日,由深圳市采购中心组织的深圳市政府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预选供应商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深圳市政府法律服务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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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日,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分行组织的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2009年度小额贷款等债务清收)的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分行唯一的2009年度小额贷款等债务清收的公开中标法律服务供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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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3日,应中国缝纫机械设备协会和浙江美机缝纫机有限公司的邀请,《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在中国海南省三亚市清华大学力合作度假养生中心的会议中心成功举办了《企业狼道赊销管理》讲座,该讲座深受全国缝纫机经销商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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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朱丽萍小姐和张兴国先生诉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第一审和第二审均胜诉,同时成功将预付房款执行到位。在此谨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表示深深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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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是否有权查封扣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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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朱运德律师 阅读:2093次

作者:陈志雁 杨英丽 新闻来源:正义网

摘要:在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时常有准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请求的被害方,要求检察机关出面,阻止犯罪嫌疑人方处置或转移财产,但检察机关无法为他们解决这种合理的请求。本文试图针对该问题,论证检察机关可以查封、扣押嫌疑人方一定数额财产的合理性,从而保障被害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的求偿权。

问题的引出:在长期的公诉实践中,经常有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方反映犯罪嫌疑人或家属提前处置财产,要求检察机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制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过程,自然包括案件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时。尽管如此,但是将来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方却无法阻止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隐藏、转移、变卖财产的行为。他们向正在审查刑事案件的检察机关提出公权阻止犯罪嫌疑人财产移转的要求,但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赋予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案件时拥有查封或者扣押犯罪嫌疑人财产的权力。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但在犯罪嫌疑人未被提起公诉成为被告人时,法院显然也不可能主动延伸职权去查封或扣押犯罪嫌疑人财产。那么这个问题该如何去解决呢?

一、 目前解决该问题的两种渠道及存在的问题

因刑事案件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方,如果知悉犯罪嫌疑人或家属提前处置财产,被害方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申请先予执行。这两种方式都是依赖于人民法院进行。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尚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人民法院很难着手去进行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对刑事案件牵涉的财产进行保全或执行的风险也高于一般民事案件。况且,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在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也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对于尚未受理的未进行实质性审查的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请求,在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少之又少。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只规定"必要时候"人民法院才能查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财产,"必要时候"与民事诉讼法第93条所规定的"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所指意思基本相同,就是法院若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但法院还未受理案件,对"情况紧急"的判定有一定的难度;即使情况紧急,诉前财产保全是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普通财产类民事案件大都起源于涉及财产的纠纷,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则因刑事侵权而引起,尽要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申请人提供保全或执行担保并不合理,但不提供担保法院亦会承担风险。而当这些风险与不确定的问题都解决后,待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后,犯罪嫌疑人或近亲属往往已经将财产处置完毕;即使将来判决他们赔偿,通过诉前的财产规避,被告人一方也达到了他们不赔或少赔的目的。可见,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问题存在一定的不完善之处。

二、检察机关能否在审查起诉阶段查封扣押犯罪嫌疑人财产的法理分析

前文提及:"在长期的公诉实践中,经常有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方反映犯罪嫌疑人或家属提前处置财产,要求检察机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制止。"既然法院无法处理好该问题,那么检察机关能否在审查起诉阶段做好相应的工作呢?

(一)审查起诉是将检察公诉权与侦查权融合在一起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即检察机关在审查公诉案件时,拥有自行侦查的权力。但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自行侦查的情况很少,一是受自身条件的限制,二是侦诉分属不同司法机构的影响。在我国,侦诉分离或者说检警分离的认识使社会公众对检察权产生许多模糊认识,将检察权的部分权能认为该由侦查机关或审判机关行使。但就侦诉合一或分离的问题而言,不少学者认为,应实行有别于侦诉合一的侦检一体化制度。 这种观点认为,侦查权是起诉权的附属权力,侦查活动是为起诉任务的顺利进行完成准备条件,检察机关作为负责公诉的机构当然应具有对侦查活动的指挥权和领导权。事实上,大陆法系国家实行"检警一体化体制",英美法系国家在一定范围内也实行侦诉一体化。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的规定,也是对侦诉一体化的笼统肯定。可见,如何在审查起诉阶段用好侦查权,也是检察机关的一个需要探索的实践问题。

(二)查封、扣押涉案财物是侦查权行使过程中常用的强制性手段。侦查权所具有的强力性质,使得在需要获取某些与案件有关的信息时,可以果断的采取一些强制性手段,比如查封、扣押涉案财物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物。这与只是单纯的审查起诉有所不同,必须依职权主动取得与案件相关的某些信息。当然,无论是查封、扣押涉案财物还是其他,应该有一定的范围限定,否则便是对公民权益的侵犯,比如查封、扣押了与案件无涉的财物。但在国外一些国家,特别调查权作为侦查权的权能之一,在侦查某些较为特殊的案件中起到关键制胜的作用,而特别调查权的某些措施,则是对侦查权权能的扩大和延展。因为案件在侦查阶段存在相当的不确定性,如果片面的绝对的强调完全合法,有碍办案效率不说,也可以达不到所要追求的公正结果。所以,查封或扣押财产的范围,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三)在审查起诉阶段根据受害方申请适当查扣嫌疑人方财物的合理性分析。任何一项新的法律制度或者规定,只有在合乎情理的情况下,才能赋予其合法性。我们也不妨这样设想,一项现行法律中没有规定、但在实践中切实可行而且合乎情理的事物可以在充实完善的前提下,在适当的时机赋予其合法的性质,即在相关的法律规定中有所体现。对于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方反映犯罪嫌疑人或家属提前处置财产,要求检察机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制止的情况,在法院难以从管辖、受理上先行解决有关问题的前提下,不妨赋予检察机关暂时查封、扣押嫌疑人相应财物的权力,这也是与检察侦查权相匹配的。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起诉至法院后,查封、扣押的财物一并移交给人民法院处理。至于理由,我们可以认为是诉前财产保全权力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一种延伸(仅针对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案件),也可以认为是检察侦查权的合理延伸。

三、赋予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必要的查封、扣押财产的权力

针对此,建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在第77条第3款中加上"人民检察院",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扣押犯罪嫌疑人的财产。"

这样做,首先,有利于对受害方民事求偿权在刑事诉讼过程的保护。即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行使相应的公权力保障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使求偿权能够得到公权力及时有效的保护,从而在将来可以及时有效受偿。其次,有利于依法追究隐藏、转移、变卖或故意毁损财产者的相关责任。《刑法》第314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人民检察院依职权或依被害人申请,查封、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财产;若犯罪嫌疑人近亲属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若情节严重,则可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近亲属的刑事责任。第三,有利于避免法院在进行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中的尴尬,如管辖不明,担保风险等等。

(作者单位: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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