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自2006年1月1日起,商务部发布的《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7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开始施行。新出台的《管理办法》是对2001年原外经贸部制定的《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的修改和完善。修改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一是对与现行政策和实际情况不适应的内容进行了修改;二是加强了商务部门对出口加工区产业准入的政策引导;三是进一步明确商务部门对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的管理程序。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5章24条。 一、《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为规范和加强加工贸易管理,促进加工贸易由漫山遍野的“散养”向“圈养”转变,2000年4月国务院批准了设立出口加工区试点。2001年原外经贸部为配合做好出口加工区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设立出口加工区试点的复函》和《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批复》,制定了《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形成了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业务管理和出口加工区与境外货物往来免领进出口许可证件的政策框架。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加工贸易的发展,出口加工区试点工作不断深化,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对原有的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1.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工贸易和出口加工区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要继续发展加工贸易,着力吸引跨国公司把更高技术水平、更大增值含量的加工制造环节和研发机构转移到我国,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指出:“要继续发展加工贸易,着重提高产业层次和加工深度,增强国内配套能力,促进国内产业升级。”这些都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加工贸易发展指明了方向,出口加工区作为专门承载加工贸易发展的特殊区域,应以加工贸易升级为核心任务和发展目标,调整和完善区内产业结构,为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作出新的贡献。 2.出口加工区深加工结转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广。2004年1月国务院批准了海关总署《关于推广出口加工区深加工结转试点工作的请示》,同意在已封关运作的出口加工区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深加工结转政策的实施,适应了现代企业工业化大生产条件下产业互补配套的生产经营需求,有利于延长加工贸易产业链条,吸引更多配套厂商在出口加工区周边投资落户,促进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 3.国外拆解翻新业务有向我国转移的趋势。随着世界电子产业的迅猛发展,电子产品更新换代的速度不断加快,旧电子产品的回收和处理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发达国家为防止电子垃圾污染国内环境,开始将旧机电产品的回收和翻新业务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由于从事拆解翻新业务既能收取报废国给予的回收费,又能将报废产品加以翻新后再出售至欠发达地区,获取双重利润,一些企业希望在我国,特别是在出口加工区中开展此类业务。 4.原《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依据已经修改。2003年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决定》,对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涉证边角料、残次品、废品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各有关部门的配套管理办法也需作出相应的修改。 二、《管理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1.加强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政策引导,明确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发展的产业政策导向。出口加工区试点工作取得的成绩之一是吸引了大型出口企业入区,从而带动了大量上游配套厂商聚集在周边地区,形成了加工贸易产业集群。如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外聚集了613家配套厂,昆山出口加工区内一家笔记本电脑制造厂商在区外有200多家企业为之配套。《管理办法》根据出口加工区政策特点和发展经验,在第六条中指出出口加工区应着力吸引技术水平高、增值含量大的加工贸易企业和带动配套能力强的大型下游企业入区。一是有助于出口加工区更好地发挥以点带面的作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二是通过出口加工区大力吸引低能耗、高环保、高效益的电子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材料和环保型出口加工业发展,能够加快优化加工贸易产业结构。 2.明确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及商务主管部门对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的审批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第四章分别就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将产品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转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区外加工贸易企业这2种情况规定了审批管理办法。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进行深加工结转的,转入转出企业分别将结转料件等情况报所在区的管委会,管委会审核后为企业出具《出口加工区深加工结转业务批准证》;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进行深加工结转的,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在管委会申领《出口加工区深加工结转业务批准证》,区外企业按现行加工贸易审批管理规定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区外企业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后,按保税进口料件方式为企业出具《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结转产品如属加工贸易进口涉证商品(如,关税配额商品、易致毒化学品等),区外企业须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相关的进口许可证件。 3.充分发挥出口加工区规范管理的功能,严格出口加工区商品准入。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加工贸易和我国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管理办法》和近期出台的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2005年第105号公告(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以下简称“105号公告”)都规定了出口加工区内禁止开展的加工贸易业务。《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出口加工区内禁止开展高耗能、高污染等不符和国家产业发展要求的加工贸易业务,体现了国家关于控制“三高”产品出口,提高加工贸易产业层次的指导精神。第十四条规定,出口加工区内不得开展拆解、翻新业务,即禁止在出口加工区内开展收集或收购国外旧废产品,经拆解翻新后再出口或在国内销售的生产经营活动。“105号公告”中规定,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的商品不得进出出口加工区。 《管理办法》和“105号公告”还对出口加工区中可以开展的特殊业务进行了规定。为在禁止拆解翻新业务的同时,方便开展国产机电产品的售后维修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明确限定了我国出口机电产品售后维修业务的内涵,一是维修产品必须原产于中国,二是维修企业须是维修产品的原生产厂商或由原生产厂商授权或委托开展维修业务的企业。“105号公告”规定,2004年因监管难度大而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燕窝、鲨鱼体、西洋参、鹿茸等商品,允许在出口加工区内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深加工结转和外发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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