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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完善和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海关对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异地加工贸易”是指加工贸易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将进口料件委托另一直属海关关区内加工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加工企业)开展的加工业务。不包括加工出口产品过程中某一加工工序的外发加工业务(外发加工业务管理方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开展异地加工业务,双方须签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委托加工合同”。
第四条 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双方必须遵守国家对加工贸易管理的有关规定,经营单位不得将保税进口料件转卖给加工企业。
第五条 经营单位开展异地加工贸易,须凭其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企业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向经营单位主管海关提出异地加工申请。
第六条 经营单位主管海关在核准其异地加工申请时,对于办理过异地加工贸易业务的经营单位,应查阅由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开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回执》(格式见附件2,以下简称《回执》),经核实合同执行情况正常的,在《申请表》(一式二联)内批注签章,与《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一并制作关封,交经营单位凭以向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
第七条 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凭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委托加工合同”、《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申请表》及其他有关单证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如由加工企业向海关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必须持有经营单位出具的委托书。
第八条 海关对开展异地加工贸易的经营单位和加工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如果两者的管理类别不相同,按其中较低类别采取监管措施。如需实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的,经营单位应按规定交付备案进口料件税款等额的台帐保证金。经营单位不得委托按D类管理的加工企业开展异地加工贸易。
第九条 异地加工贸易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走私违规行为或无法正常核销结案的,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应负责将台帐保证金转税和罚款。台帐保证金转税数额不足的,由加工企业主管海关负责向经营单位追缴税款,经营单位主管海关应予协助。
第十条 对违反规定,构成走私、违规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经营单位和加工企业在执行本办法和海关各项规定时,负有共同责任。对其违法行为,海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不在同一直属关区,但属同一法人开展异地加工贸易业务的,可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回执》
附件一
海关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
海关:
我-----------(公司、厂)需将加工贸易合同(合同号: )委托-------- (公司、厂)进行加工,委托合同号----------。我们保证遵守《海关法》及有关规定,如有违反,我们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主要进口料件名称 数量 价值 出口成品名称 数量价值
经营单位:
地址: 电话: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盖章)
企业管理类别:
经营单位主管海关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1、本申请表一式二联:第一联经营单位主管海关留存,第二联加工企业主管海关留存。
2、企业管理类别由海关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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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海关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回执
海关:
你关区内----------公司的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海关编号 ),我关已同意并办理了合同登记备案(手册号为 ),现将合同履行情况反馈如下:
合同履行正常情况
正在履约中[ ] 正在核销中[ ] 已核销结案[ ]
结案号:
合同履行异常情况
合同逾期未报核[ ] 内销补税欠税[ ] 内销补税待补证[ ]
走私违规(附处罚通知书)[ ] 企业解散、倒闭[ ] 其他情况[ ]
说明:
注:1、填制本表时,根据实际情况在相应的栏目[ ]内打“v”。
2、本回执一式两联,一联加工地海关留存,一联交经营单位所在地海关。
海关(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