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为了使遭遇急难的当事人,不论贫富贵贱,不论中国人还是外国人,能及时获得法律救助,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首先推出中国大陆、香港、台湾、澳门及海外急难法律救助服务(24小时),以电话中心和互联网为核心,依托驻地服务中心和专业律师,组成深和律师服务网络,使客户无论何时(Anytime),无论何地(Anywhere) ,无论以何种方法(Anyway),都可以享受到德纳律师满意的急难法律救助服务,以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和《广东省律师收费办法》,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急难法律救助,是指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对于遭遇急难突发事件的当事人,不管贫富贵贱、中国人还是外国人,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只要其向德纳律师申请急难法律救助,即可享受德纳律师专业贴心的急难法律救助服务。如果有证据证明其经济确实困难的,实行律师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第三条,当事人符合本方案第二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实需要律师代理,但因经济困难或者事发突然而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德纳律师事务所申请急难法律救助:
(1)交通事故致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请求赔偿的;
(2)工伤事故致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请求赔偿的;
(3)消费者在消费时被致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请求赔偿的;
(4) 医疗事故致人损害的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请求赔偿的;
(5)产品质量事故致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请求赔偿的;
(6)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及其亲属,请求赔偿的;
(7)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及其及亲属请求赔偿的;
(8)被他人饲养的动物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请求赔偿的;
(9)国家机关或在国家机关工作的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请求法律帮助或赔偿的。
(10)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请求赔偿的;
(1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突然造成生活困难的,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12)因见义勇为、紧急避难、正当防卫或者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13)因突患疾病或突遇自然灾害需就遗产等相关后事进行遗嘱见证或委托处理的,本人或近亲属请求急难法律救助的;
(14)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15)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16)孤寡老人、孤儿或农村“五保户”
(17)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18)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19)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20)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如烈士家属等经济困难,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本人或近亲属;
(21)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
(22)公益诉讼的;
(2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24)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
(25)曾接受过深和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当事人;
(26)其他情形确实需要急难法律救助的;
第四条,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申请急难法律救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
(3)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五条,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判决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指定辩护时,国家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第六条,当事人为外国人,香港人、台湾人、澳门人,及华人华侨的,因在中国大陆突遭急难,不管是需要民事和行政代理还是刑事法律帮助,只要其本人或近亲属或其他亲友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申请急难法律救助,即可获得相应的急难法律救助,无须对当事人经济状况的审查。
第七条,当事人请求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提供件法律救助,应先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情况紧急且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急难法律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第八条,当事人系本所法律顾问单位,或者曾接受过本所法律服务并按合同及时支付了律师费且代理合同终止后的当事人,因突遭急难,可通过电话、传真、短信、电子邮件等申请急难法律救助,本所受理案件时视情况可准许当事人缓交律师费用。如符合上述第七条规定的特别经济困难的,可减交或免交律师费用。
第九条,当事人为外国人、香港人、台湾人、澳门人及华人华侨的,如突遭急难时,凭个人身份证明即可向本所申请急难法律救助,本所受理案件时视情况可准许缓交律师费用。如确有证明材料证明其经济极其困难,可准许当事人减交律师费或免交律师费。
第十条,本所决定对一方当事人提供急难法律救助,如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视申请急难法律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对其减交、免交律师费用。决定减交律师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50%。符合本方案第三条第十六项、第十八项规定情形的,应免交律师费。
第十一条,对当事人请求缓交律师费用的,由承办案件的律师提出意见,报道副主任审批;当事人请求减交、免交律师费用的,由承办案件的律师提出意见,经副主任审核同意后,报主任审批。
第十二条,本所决定对当事人缓交、减交、免交律师费的,应在委托合同中列明。
第十三条,当事人骗取急难法律救助的,本所应当责令其补交律师费用;拒不补交的,本所将以诉讼等方式进行追索。
第十四条,本方案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方案版权归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独家享有,严禁转载、摘抄、编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