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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12月26日下午,朱运德律师就状告广深港高铁票价过高案接受中央电视台唐记者专门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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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朱运德律师当选深圳市律师协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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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4月19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报道了朱运德律师作为专家律师参与调解录制的《第一调解》栏目《上门女婿的烦恼》(本周六播,编导徐雷老师)和《残缺的爱》(本周日播,编导舒畅老师),并启动了《第一调解》的开播仪式。本周以后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每周星期六和星期日黄金档9点30分播第一调解节目。欢迎各位网友到时观看,并提宝贵意见。
有矛盾怎么办?第一调解,调解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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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中心(2011)112号文件批复,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于2011年7月正式成为中国农业银行湖南分行信用卡委外催收机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于2011年8月正式入围湖南省股权交易所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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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20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的邀请,担任都市频道《第一调解》栏目的律师观察团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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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19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的邀请,担任特约评论员评论:《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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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1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晚报》的邀请,担任特约员评论:《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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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6月16日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经湖北省司法厅批准在武汉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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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月2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与台湾地区张北两岸联合法律事务所在福州共同签署了《两岸法律服务合作协议书》,从此我所可以办理台湾和大陆有关台湾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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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16日《羊城晚报》特约深圳律师朱运德律师评论:3.18厘米肿瘤CT片没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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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6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承办的4.10冯玉江故意杀人案之《19岁少年殒命酒吧》评论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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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4月16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特邀朱运德律师担任《亿万富婆的爱情买卖》的法律评论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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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31日《深圳晚报》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女教师开车三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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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25日《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应中国移动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邀请在茂名全球通大厦进行《婚姻法与婚恋法律风险防范》讲座,该讲座深受移动员工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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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25日《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应中国移动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邀请在茂名全球通大厦进行《婚姻法与婚恋法律风险防范》讲座,该讲座深受移动员工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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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2月13日《深圳电视台》财经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联合其他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扩大暴力乞讨罪的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行为已引起很大社会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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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2月12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看》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向全国人大提交关于扩大强迫乞讨罪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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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24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香港女士李群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王涛搬离被侵占的房屋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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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6日《人民日报》(人民网)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深圳民间高回报承诺吸揽资金现象愈演愈烈。该报道被各大媒体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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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1月15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韩国女士金美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石某拖欠女儿金某玉抚养费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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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1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广东德纳(长沙)律师事务所”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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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18日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广东德纳(长沙)律师事务所》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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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陈峻峰律师、刘芳律师、史亚新律师一行四人参加香港贸发局主办的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并在参加forum中小企业论坛。在会上朱运德律师等与国际众多中小企业家进行了广泛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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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成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办的《中国律师网》和《中国律师》杂志协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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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于2010年10月18日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主管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资格审查并成为了该协会会员单位。从此朱运德律师所在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的所有律师具备了各银行承认的为企业申请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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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5月4日,广东司法厅公开发布韩国金美玉女士对《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律师感谢信,称朱运德律师为广大律师树立了良好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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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4月7日,《深圳晚报》报道《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律师面对举目无亲、经济困难的韩籍金美玉女士和未成年女儿石贤美的求助,减免一万五千元律师费,为石贤美向其父追索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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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21日,由深圳市采购中心组织的深圳市政府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预选供应商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深圳市政府法律服务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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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日,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分行组织的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2009年度小额贷款等债务清收)的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分行唯一的2009年度小额贷款等债务清收的公开中标法律服务供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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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3日,应中国缝纫机械设备协会和浙江美机缝纫机有限公司的邀请,《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在中国海南省三亚市清华大学力合作度假养生中心的会议中心成功举办了《企业狼道赊销管理》讲座,该讲座深受全国缝纫机经销商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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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朱丽萍小姐和张兴国先生诉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第一审和第二审均胜诉,同时成功将预付房款执行到位。在此谨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表示深深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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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与深圳市法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台中所签订战略联盟和业务合作联盟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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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就韩国商人在中国的婚外情问题及中韩经济、政治、文化交流问题接受韩国最大、最具代表性的广播电视台KBS独家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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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就香港人在中国内地的婚外情问题及香港回归以后香港与内地之间经济、政治、文化交流问题接受香港有线新闻台驻北京首席记者胡力汉先生的独家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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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东莞新乐卡电子有限公司成功收回2003年前货款人民币四十万元整,同时谨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商帐追收团队及负责人朱运德律师表示感谢和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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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4日,广东省司法厅公开发布韩国金美玉对朱运德律师感谢信,称朱律师为全省律师树立了很好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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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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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朱运德律师 阅读:2455次


 

 


    我国农村水环境不断恶化,给当地居民的人身和财产方面都造成了巨大的损害和损失。对于因农村水环境恶化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伤害和损失应如何损害赔偿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做了如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章关于《侵权的民事责任》一节明确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规定,造成污染,给公民、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第一部《民法通则》关于环境保护的重要规定。可以看出,它将违反环境法规、造成污染损害的行为视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并追究其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因此,污染我国农村的水环境并造成了损害的理所当然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基础上,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又对污染造成损害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做了进一步的规定,明确表明要对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如:《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第1款直接对水污染损害赔偿做了规定:“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缴纳排污费、超标排污费或者被处以警告、罚款的单位不能免除其清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三)在《水污染防治法》中也同时规定了水污染损害赔偿中的免责事由,共分为三种情况:

  1、不可抗力。

  《水污染防治法》第56条规定:“完全由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水污染损失的,免予承担赔偿责任。”

  2、 受害者自身责任。

  《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第4款规定:“水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

  3、 第三者过错。

  《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第3款规定:“水污染损害由第三者故意或者过失所引起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

  (四)在程序上,《水污染防治法》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也做了规定。《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我国目前法律规定的缺陷及对策

  从上面的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律已明确规定造成污染的行为人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污染引起的纠纷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污染纠纷可以向法院起诉,也由法院裁定或判决,还规定了损害赔偿中的免责事由,但是实际执行中仍存在很多问题。下面,笔者将对其存在的缺陷及对策做详尽的论述:

  (一)关于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决定。

  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在这条法律规定中,只是规定了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在农村水污染损害中,有一些是由于农药、化肥的施用,居民生活污水和废弃物的污染所引起的,这些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并不是“单位” 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损害赔偿责任法由谁承担法律中并未做规定。同时,由于农药、化肥的大量施用所引起的农村水环境的污染大多是面源污染,其污染源分散,涉及面广,污染物质浓度高,难以治理,造成的损失也很严重,仅靠施用化肥、农药的个人是很难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德国的法律中规定了一种国家给付义务,又称扶助填补义务、联邦给付义务。国家给付义务或国家责任,是指因加害人以及相关的责任保险人,财务保证人等的支付能力有限,致使受害人穷尽了所有的救济手段,无法获得适当赔偿时由国家以政府财政保证给付安全,从而负担部分损害赔偿责任。笔者建议:借鉴德国法中的国家给付义务,解决由于农药、化肥的大量施用,污水灌溉,生活污水和废弃物所引起的农村水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问题,可以规定由国家的环保部门对生产农药、化肥的企业征收一定的费用和当地政府对农民征收环境税来用于解决农村水污染的防治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农村水污染致成的损害极其严重,这些费用仍不足以对受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全部赔偿时,则由国家的政府财政来承担部分损害赔偿责任。这样既有利于污染的防治,又充分保护了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使我国法律中的损害赔偿责任得以真正的实现。

  (二)损害赔偿的范围

  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农村的水环境污染损失一般可以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农村乡镇企业排放含有毒害物质的污水,造成农村水体污染,当地的居民由于饮用了这种污水受到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为直接损失,同时又由于居民用污水灌溉耕地致使农作物中也含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当地农民食用含有毒害物质的农作物所受到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则为间接损失。而法律规定中只是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并未规定对受到“间接”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我们说“直接损失”较为明显,从农村水环境污染的浓度及其与实物量损失的关系便可确定赔偿范围.“间接损失”则较为隐蔽,潜伏时间长,后果及其严重,如未对其进行可预见性或不可预见性的赔偿或补偿,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的利益便得不到充分的保障.笔者建议:应在法律规定“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这里既包括“直接”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也包括“间接”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对于“间接”损失的计算我们可以采用诸如“影子价格法”等间接计量的方法,在计算过程中,应尽量限制人为的主观因素,应努力使计算模式标准化,规范化,这样才可以使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得到全部补偿,利益得到充分保障,对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也起到了警示的作用,有利于更好的保护农村水环境。

  (三)损害赔偿责任中的共同危险责任和混合过错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的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有可能造成对他人环境权益的损害,但不知是其中何人造成他人环境权益的损害行为。农村地域面积小,生产、生活所使用的几乎都是同一水体,如农村乡镇企业的排污,居民的生活污水及废弃物可能都是排向同一水体。这样,由于农村水污染所造成的损害便很难明确责任主体。对此,笔者建议:由农村的乡镇企业、集约化养殖场主、当地居民提供资金,并由他们为主体组成民间的基金会,或者由政府以征收环境费(包括排污费、自然资源补偿费等)环境税等特别的费税作为筹资方式而设立损害补偿基金,并设定相应的救助条件,以该基金补偿环境受害人。保障损害赔偿获得迅速、确定、妥善的实现。由农村乡镇企业、当地居民和政府组织起来成立基金会法人,仿造赔偿主体对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受害者不必证明谁是特定的加害人,也不必证明加害的可适用性,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可获得赔偿。借鉴日本1973年制定了《公害健康受害补偿法》,其中规定人身伤害必须符合指定地区、暴露条件、指定疾病3个条件,只需满足条件就可获赔。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中 农村水污染的损害赔偿责任,只要符合指定地区、暴露条件、指定损害3个条件就可获赔。而且在损害责任人可以确定的情形下,有的基金组织仍可以加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为基础,保留其向加害人追索所付赔偿金的权利。这样充分保障了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权益。

  混合过错,是指对于农村水环境污染损害的发生,加害人与受害人均有过错。这种行为不同于完全由受害人自身过错导致损害的情况,因而不属于免责原因。受害人所受到的人身、财产损害该如何受到赔偿,我国的《水法》、《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都未做出规定。笔者建议:应当按照行为人导致损害发生的过错大小和危害程度的比例来划分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责任,因损害后果中有一部分与致害人的行为无关,因而加害人对因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为了更好的实现农村水污染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还应注意与其他法律制裁相协调,对于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加害人,如需要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也应当依法追究。同时,应加强农民的环保知识,增强农民的环保意识,鼓励广大农民积极参与农村水资源的管理、监督,避免和减少因农村水环境污染而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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