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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12月26日下午,朱运德律师就状告广深港高铁票价过高案接受中央电视台唐记者专门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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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朱运德律师当选深圳市律师协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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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4月19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报道了朱运德律师作为专家律师参与调解录制的《第一调解》栏目《上门女婿的烦恼》(本周六播,编导徐雷老师)和《残缺的爱》(本周日播,编导舒畅老师),并启动了《第一调解》的开播仪式。本周以后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每周星期六和星期日黄金档9点30分播第一调解节目。欢迎各位网友到时观看,并提宝贵意见。
有矛盾怎么办?第一调解,调解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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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中心(2011)112号文件批复,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于2011年7月正式成为中国农业银行湖南分行信用卡委外催收机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于2011年8月正式入围湖南省股权交易所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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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20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的邀请,担任都市频道《第一调解》栏目的律师观察团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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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19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的邀请,担任特约评论员评论:《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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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1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晚报》的邀请,担任特约员评论:《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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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6月16日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经湖北省司法厅批准在武汉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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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月2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与台湾地区张北两岸联合法律事务所在福州共同签署了《两岸法律服务合作协议书》,从此我所可以办理台湾和大陆有关台湾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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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16日《羊城晚报》特约深圳律师朱运德律师评论:3.18厘米肿瘤CT片没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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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6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承办的4.10冯玉江故意杀人案之《19岁少年殒命酒吧》评论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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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4月16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特邀朱运德律师担任《亿万富婆的爱情买卖》的法律评论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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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31日《深圳晚报》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女教师开车三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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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25日《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应中国移动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邀请在茂名全球通大厦进行《婚姻法与婚恋法律风险防范》讲座,该讲座深受移动员工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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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25日《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应中国移动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邀请在茂名全球通大厦进行《婚姻法与婚恋法律风险防范》讲座,该讲座深受移动员工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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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2月13日《深圳电视台》财经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联合其他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扩大暴力乞讨罪的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行为已引起很大社会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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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2月12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看》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向全国人大提交关于扩大强迫乞讨罪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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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24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香港女士李群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王涛搬离被侵占的房屋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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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6日《人民日报》(人民网)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深圳民间高回报承诺吸揽资金现象愈演愈烈。该报道被各大媒体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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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1月15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韩国女士金美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石某拖欠女儿金某玉抚养费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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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1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广东德纳(长沙)律师事务所”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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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18日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广东德纳(长沙)律师事务所》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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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陈峻峰律师、刘芳律师、史亚新律师一行四人参加香港贸发局主办的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并在参加forum中小企业论坛。在会上朱运德律师等与国际众多中小企业家进行了广泛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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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成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办的《中国律师网》和《中国律师》杂志协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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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于2010年10月18日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主管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资格审查并成为了该协会会员单位。从此朱运德律师所在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的所有律师具备了各银行承认的为企业申请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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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5月4日,广东司法厅公开发布韩国金美玉女士对《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律师感谢信,称朱运德律师为广大律师树立了良好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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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4月7日,《深圳晚报》报道《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律师面对举目无亲、经济困难的韩籍金美玉女士和未成年女儿石贤美的求助,减免一万五千元律师费,为石贤美向其父追索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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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21日,由深圳市采购中心组织的深圳市政府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预选供应商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深圳市政府法律服务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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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日,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分行组织的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2009年度小额贷款等债务清收)的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分行唯一的2009年度小额贷款等债务清收的公开中标法律服务供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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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3日,应中国缝纫机械设备协会和浙江美机缝纫机有限公司的邀请,《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在中国海南省三亚市清华大学力合作度假养生中心的会议中心成功举办了《企业狼道赊销管理》讲座,该讲座深受全国缝纫机经销商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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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朱丽萍小姐和张兴国先生诉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第一审和第二审均胜诉,同时成功将预付房款执行到位。在此谨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表示深深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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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与深圳市法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台中所签订战略联盟和业务合作联盟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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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就韩国商人在中国的婚外情问题及中韩经济、政治、文化交流问题接受韩国最大、最具代表性的广播电视台KBS独家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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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就香港人在中国内地的婚外情问题及香港回归以后香港与内地之间经济、政治、文化交流问题接受香港有线新闻台驻北京首席记者胡力汉先生的独家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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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东莞新乐卡电子有限公司成功收回2003年前货款人民币四十万元整,同时谨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商帐追收团队及负责人朱运德律师表示感谢和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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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4日,广东省司法厅公开发布韩国金美玉对朱运德律师感谢信,称朱律师为全省律师树立了很好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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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理赔案例--举证责任与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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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朱运德律师 阅读:2090次

被保险人失踪 3 年半以后,被发现死于车祸。被保险人到底是“自杀”还是“事故” ? 其死亡保险金的请求权的消灭时效是否已经成立?等,围绕这些疑问而产生了争议,引发了一场引人注目的诉讼。 1999 年 1 月,日本东京高等法院对该案的判决,更是引起人们的关注。由于被告 ( 保险公司 ) 不服二审的判决,向最高法院提起了上诉。最高法院将如何进行判断?引起各界的关心,人们将拭目以待。

这是一件正在审理中的案件,由于该审判的结果将会对保险业界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该案件引起了保险界和法学理论界的重视。为此,我们在此仅将该案件的一审和二审的情况做一些简要的剖析,以飨读者。

事实概要:

A( 被保险人 ) 和 Y( 保险公司,被告 ) 在 1990 年 5 月 1 日签订了以终身保险为主合同以及以伤害保险为附加合同的保险合同。终身保险的死亡保险金为 4000 万日元,伤害死亡保险金为 1500 万日元。

A 于 1992 年 5 月 17 日失踪。 A 失踪半年后, X(A 的妻子,原告 ) 向 Y 提出解除保险合同。解约后, Y 将解约金约 100 万日元支付给了 X 。

1996 年 1 月 7 日, A 失踪约 3 年 8 个月后,警方在山沟里发现 A 驾驶的汽车的残骸以及 A 的尸体。据警方的推测,死亡时间是失踪的当天。

X 得知以后,遂向 Y 提出死亡保险金的请求。 Y 将主合同的终身保险部分的死亡保险金,支付给了 X 。但是,对伤害保险部分的伤害死亡保险金,则以没有证据证明 A 到底是“自杀”还是“事故”的情况下,根据法律和保险条款的规定不能给予补偿,以及以 Y 已经取得保险金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为由予以拒绝。

X 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举证的责任在 Y ,而在 Y 提不出反证的情况下,有支付义务,且,消灭时效的起算日期应该以 X 知晓为基准,时效尚未成立,从而支持 X 的主张。 Y 不服提起控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的判决无不妥当之处,从而驳回 Y 的控诉。

Y 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现在,最高法院正在审理中。

简单评述:

在本案中,诉讼的争议点比较分散,共有 4 大争议点。

1、A 的死因是“自杀”还是不可抗拒的外来的偶然“事故” ?

2、A 死亡原因的举证责任的归属是哪一方?即,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 ?

3、保险合同解约的效力?

4、消灭时效的起算日期?

鉴于篇幅的关系,在此只能将争议点归纳为 2 点。就是举证责任和消灭时效的问题。

一、举证责任方面的争议以及评述

在日本的人寿保险商品中,不论是终身保险还是定期保险等商品对被保险人的自杀,都是规定的比较宽松的。在一般情况下,在保险合同成立 2 年以后,当发生被保险人自杀死亡的情况时,死亡保险金还是按照条款的规定支付给保险金受益人的。但是,在伤害保险中情况就大不相同了。首先,伤害保险所承保的范围是,由于外来的,激烈的出于偶然的事故造成的损害。也就是说,伤害保险所承保的保险事故的构成要件中必须具有外来性,偶然性和激烈性。在诉讼实践中,最容易引起争议的是偶然性。

在本案中, Y 拒绝支付伤害死亡保险金的理由就是, A 如果是自杀的身亡的话,则不具备上述的偶然性。诉讼的双方围绕 A 是不是“自杀”展开了攻防。在审理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出现了 A 是否自杀的语气应该由谁来提供的问题。这就是法律上的举证责任的归属问题。

一审和二审法院都主张,由于 A 在数年前已经死亡,事故的现场又是在山沟里,要原告 X 承担举证责任的话,显然是不合理的,举证责任应该转移到被告的 Y 方。即,对于 A 的是否自杀应该由 Y 提供证据,也就是说, Y 如果拒绝支付伤害死亡保险金的话,应该提出令人信服的 A 的死亡事故是不具备偶然性的,是属于自杀的证据。

但是,由于 A 本人负有一定数量的债务,且,其所经营的公司状况也并非良好,加之事故发生的现场又有不少的疑点未排除,促使保险公司不愿意接受 2 级法院的判断,从而向最高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消灭时效方面的争议以及评述

消灭时效的起算日期应该从什么时候开始?根据日本商法第 663 条的规定 ( 由于日本没有保险法,其关于保险的规定全部在商法之内 ) ,保险金的支付义务的时效为 2 年。但是,在商法中,并没有规定消灭时效的起算点。

在保险实务界和法学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消灭时效应该从保险事故发生日开始计算。

第二种,消灭时效应该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时 ( 日 ) 开始计算。

第三种,保险公司在条款中有关于保险金在一定时间以内支付的规定,消灭时效应该是从这个时间结束后的那一日开始计算。

本案的情形是 A 失踪 3 年 8 个月,如果按照第一种方法计算的话,那么就要从 A 失踪日开始计算,那么,保险金消灭的时效已经成立,也就是 Y 已经取得了消灭时效。但是,如果是从保险金受益人 X 知道 A 死亡的消息日开始计算的话,那么,时效尚未被消灭。 X 的伤害保险金的请求权依然存在, Y 有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支付保险金。 2 级法院均采用了第二种的计算方法。

笔者比较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因为,在日本民法中,关于时效计算的规定十分明确的表明,是以得知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时,开始计算时效的。那么,显而易见的是,在保险合同中有关消灭时效,理应该遵循民法的法理,应该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时 ( 日 ) 开始计算。

但是,从判例来看,有一部分判例倾向于前一种计算方法,也有一部分判例采用后一种计算方法。保险法学界对消灭时效的观点更是各家各说,枚不胜举。因此,不论最高法院将采用何种计算方法来进行判决都会给保险实务界和保险法界带来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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