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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12月26日下午,朱运德律师就状告广深港高铁票价过高案接受中央电视台唐记者专门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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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朱运德律师当选深圳市律师协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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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4月19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报道了朱运德律师作为专家律师参与调解录制的《第一调解》栏目《上门女婿的烦恼》(本周六播,编导徐雷老师)和《残缺的爱》(本周日播,编导舒畅老师),并启动了《第一调解》的开播仪式。本周以后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每周星期六和星期日黄金档9点30分播第一调解节目。欢迎各位网友到时观看,并提宝贵意见。
有矛盾怎么办?第一调解,调解第一。
深圳律师咨询网http://www.szlvshi.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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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中心(2011)112号文件批复,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于2011年7月正式成为中国农业银行湖南分行信用卡委外催收机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于2011年8月正式入围湖南省股权交易所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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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20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的邀请,担任都市频道《第一调解》栏目的律师观察团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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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19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的邀请,担任特约评论员评论:《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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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1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晚报》的邀请,担任特约员评论:《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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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6月16日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经湖北省司法厅批准在武汉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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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月2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与台湾地区张北两岸联合法律事务所在福州共同签署了《两岸法律服务合作协议书》,从此我所可以办理台湾和大陆有关台湾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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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16日《羊城晚报》特约深圳律师朱运德律师评论:3.18厘米肿瘤CT片没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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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6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承办的4.10冯玉江故意杀人案之《19岁少年殒命酒吧》评论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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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4月16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特邀朱运德律师担任《亿万富婆的爱情买卖》的法律评论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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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31日《深圳晚报》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女教师开车三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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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25日《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应中国移动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邀请在茂名全球通大厦进行《婚姻法与婚恋法律风险防范》讲座,该讲座深受移动员工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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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25日《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应中国移动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邀请在茂名全球通大厦进行《婚姻法与婚恋法律风险防范》讲座,该讲座深受移动员工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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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2月13日《深圳电视台》财经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联合其他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扩大暴力乞讨罪的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行为已引起很大社会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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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2月12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看》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向全国人大提交关于扩大强迫乞讨罪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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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24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香港女士李群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王涛搬离被侵占的房屋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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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6日《人民日报》(人民网)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深圳民间高回报承诺吸揽资金现象愈演愈烈。该报道被各大媒体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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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1月15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韩国女士金美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石某拖欠女儿金某玉抚养费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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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1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广东德纳(长沙)律师事务所”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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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18日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广东德纳(长沙)律师事务所》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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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陈峻峰律师、刘芳律师、史亚新律师一行四人参加香港贸发局主办的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并在参加forum中小企业论坛。在会上朱运德律师等与国际众多中小企业家进行了广泛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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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成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办的《中国律师网》和《中国律师》杂志协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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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于2010年10月18日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主管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资格审查并成为了该协会会员单位。从此朱运德律师所在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的所有律师具备了各银行承认的为企业申请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资格。



快      讯

本站讯:2010年5月4日,广东司法厅公开发布韩国金美玉女士对《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律师感谢信,称朱运德律师为广大律师树立了良好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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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4月7日,《深圳晚报》报道《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律师面对举目无亲、经济困难的韩籍金美玉女士和未成年女儿石贤美的求助,减免一万五千元律师费,为石贤美向其父追索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提供法律援助。

快  讯

2009年5月21日,由深圳市采购中心组织的深圳市政府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预选供应商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深圳市政府法律服务供应商。

快  讯

2009年8月1日,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分行组织的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2009年度小额贷款等债务清收)的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分行唯一的2009年度小额贷款等债务清收的公开中标法律服务供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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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3日,应中国缝纫机械设备协会和浙江美机缝纫机有限公司的邀请,《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在中国海南省三亚市清华大学力合作度假养生中心的会议中心成功举办了《企业狼道赊销管理》讲座,该讲座深受全国缝纫机经销商喜欢。

喜  报

热烈祝贺朱丽萍小姐和张兴国先生诉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第一审和第二审均胜诉,同时成功将预付房款执行到位。在此谨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表示深深的感谢!

贺 函

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与深圳市法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台中所签订战略联盟和业务合作联盟协议。


公   告

为了更好的为各位网友服务,本网站现正在进行扩容改版,不便之处敬请各位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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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就韩国商人在中国的婚外情问题及中韩经济、政治、文化交流问题接受韩国最大、最具代表性的广播电视台KBS独家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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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就香港人在中国内地的婚外情问题及香港回归以后香港与内地之间经济、政治、文化交流问题接受香港有线新闻台驻北京首席记者胡力汉先生的独家采访。

喜   报

热烈祝贺东莞新乐卡电子有限公司成功收回2003年前货款人民币四十万元整,同时谨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商帐追收团队及负责人朱运德律师表示感谢和敬意!

喜   报
2010年5月4日,广东省司法厅公开发布韩国金美玉对朱运德律师感谢信,称朱律师为全省律师树立了很好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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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合同理赔纠纷 数千元的保险费怎能白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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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朱运德律师 阅读:2057次


 
 近日,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人寿保险合同理赔纠纷案,由于投保人满超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隐瞒病情投保,在满超死亡后其女起诉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理赔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被法院一审判决驳回。
    2001年10月27日,满超因病至镇江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主述病史为有肝炎病史半年,入院诊断病毒性肝炎。同年11月13日出院,出院诊断的记录为:“黄疸原因待查:病毒性肝炎?毛细胆囊炎?”
    2001年12月16日,满超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中国平安人寿镇江公司签订了人寿保险合同,投保项目为“平安鸿盛终身寿险”,保险金额20000元,保险期限自2001年12月16日至被保险人终身,年保险费1184元,交费期15年。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被告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同时对责任免除、如实告知、合同效力、争议处理等作了约定。投保书的健康告知栏中,对于近期体况(近六个月有无身体不适症状或体征)、近期诊治(近六个月有无接受过诊察、治疗、用药)、过去两年内是否接受过健康检查及有无异常、过去五年内曾否住院诊疗、以往病史等书面询问事项均作了“无”的表示。2001年12月19日被告发出保险单,注明保单生效日为2001年12月16日。投保书、保险单均言明身故受益人为满娟(满超之女)。该宗保险业务的业务员是徐金香、沈晓英。在投保书尾页,两业务员签名声明:“所投保险种的条款、投保单各栏及询问事项据实向投保人说明,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亲自告知并签章”。
    合同签订后,平安人寿镇江公司分别于2001年12月、2002年12月和2004年2月收到了该合同约定的保险费各1184元,合计3552元。
    2001年12月16日签订保险合同后,满超因右上腹隐痛及乏力、纳差、尿黄,皮肤、巩膜黄染加重等病状于2002年10月至11月间在镇江市第三人民医院、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梗阻性黄疸等。2003年9月至10月间由于黄染加重满超还曾三次就诊于镇江市中医医院。
    2003年11月10日,满超入住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征医院治疗,入院时主述“反复乏力、上腹部不适3年,皮肤、巩膜黄染2年,加重1月。”该院的诊断结论为:“1.梗阻性黄疸:壶腹周围癌;2.继发性胆汁性肝硬化;3.胆囊切除术后”。2004年1月6日满超及其家属主动要求出院,出院小结为“壶腹周围癌发展速度快造成肝内外胆管明显阻塞,引起重度肝功能衰竭和严重胆系感染,肝外胆管引流不能完全缓解阻塞性黄疸,病情危重”。满超于出院次日死亡
  2004年3月20日,满超之女满娟向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被拒绝理赔,双方发生纠纷。满娟遂于2004年6月7日向京口法院提起诉讼。
    满娟认为,2001年12月,其父满超与被告签订了人寿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期限为终身,年保险费1184元,交纳年限15年,保单生效1年后疾病身故保险金为20000元。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被告的业务员在对投保人满超身体状况应当明知的情况下,代满超在健康告知栏中作了 “无”的表示。合同签订后,满超依约按年3次交纳保险费计3552元。2003年9月满超患病,经医治无效于2004年1月死亡。要求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公司给付保险理赔款20000元,给付因办理理赔事宜发生的交通费2600元。
    被告提交答辩认为:本公司在审核理赔过程中发现投保人满超在投保时故意隐瞒病史,特别是隐瞒了在投保的前一个月曾因肝病入住镇江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的情况,没有如实履行健康告知义务,故本公司拒绝理赔。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京口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具有机会性和不等价性,因此特性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当事人应当遵循最大诚信原则。2001年12月16日满超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身份与被告平安人寿镇江公司签订人寿保险合同前,即同年10月27日至11月13日其因病住院治疗为不争事实。原告基于被告操作该笔保险的业务员与满超存在同事关系而推定被告(或其业务员)应当明知满超的身体状况,该推理缺乏周延性;而且原告就其主张的满超没有隐瞒病史的事实未能举证,并且庭审中原告对投保书的内容为满超的意思表示亦予认可。故可认定,客观上满超投保时没有将其一个月前曾住院治疗的情况告知保险人。主观上,满超对自己亲历的住院治疗情况,特别是经住院治疗后“黄疸原因待查”的出院记录应当是明知的,同时,从投保书反映的内容来看,满超对投保的内容、险种、标的等以及应当将曾住院治疗、病史等事实告知被告亦为明知。因而,在主观上满超存在隐瞒的故意。综上两点,满超的行为同时具备了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主、客观要件,据此认定,满超在投保时故意隐瞒了一个月前曾住院治疗的情况,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所要求的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关于满超隐瞒的病史与其死亡之间的关系,依据常理,病情的发展有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满超投保前住院治疗的“黄疸”及投保后住院、门诊治疗的“皮肤、巩膜黄染”和原告诉状中陈述的“脸部及肉体发黄”均为病状;从满超前后治疗诊断情况看,由投保前的“黄疸原因待查”到投保后的“梗阻性黄疸”至“梗阻性黄疸:壶腹周围癌”,有其病情逐渐加重、病因逐步确诊的过程。故原告目前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投保人满超投保时隐瞒的病史与其死亡的发生没有前后联系或重大影响。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是否承保和保险费率的大小取决于保险人对其承保的危险的正确判断。本案中,投保人满超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已足以影响被告的正确判断,使被告丧失了在核保中进一步调查取证以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机会。因此,被告基于解除权而拒绝理赔的抗辩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纳。至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因其要求被告理赔的诉请不能成立,故该主张一并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满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14元及其他诉讼费用200元,合计1114元,由原告满娟负担。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条款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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