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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12月26日下午,朱运德律师就状告广深港高铁票价过高案接受中央电视台唐记者专门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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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朱运德律师当选深圳市律师协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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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4月19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报道了朱运德律师作为专家律师参与调解录制的《第一调解》栏目《上门女婿的烦恼》(本周六播,编导徐雷老师)和《残缺的爱》(本周日播,编导舒畅老师),并启动了《第一调解》的开播仪式。本周以后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每周星期六和星期日黄金档9点30分播第一调解节目。欢迎各位网友到时观看,并提宝贵意见。
有矛盾怎么办?第一调解,调解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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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中心(2011)112号文件批复,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于2011年7月正式成为中国农业银行湖南分行信用卡委外催收机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于2011年8月正式入围湖南省股权交易所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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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20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的邀请,担任都市频道《第一调解》栏目的律师观察团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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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19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的邀请,担任特约评论员评论:《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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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1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晚报》的邀请,担任特约员评论:《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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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6月16日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经湖北省司法厅批准在武汉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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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月2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与台湾地区张北两岸联合法律事务所在福州共同签署了《两岸法律服务合作协议书》,从此我所可以办理台湾和大陆有关台湾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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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16日《羊城晚报》特约深圳律师朱运德律师评论:3.18厘米肿瘤CT片没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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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6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承办的4.10冯玉江故意杀人案之《19岁少年殒命酒吧》评论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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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4月16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特邀朱运德律师担任《亿万富婆的爱情买卖》的法律评论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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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31日《深圳晚报》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女教师开车三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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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25日《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应中国移动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邀请在茂名全球通大厦进行《婚姻法与婚恋法律风险防范》讲座,该讲座深受移动员工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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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25日《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应中国移动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邀请在茂名全球通大厦进行《婚姻法与婚恋法律风险防范》讲座,该讲座深受移动员工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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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2月13日《深圳电视台》财经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联合其他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扩大暴力乞讨罪的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行为已引起很大社会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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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2月12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看》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向全国人大提交关于扩大强迫乞讨罪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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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24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香港女士李群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王涛搬离被侵占的房屋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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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6日《人民日报》(人民网)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深圳民间高回报承诺吸揽资金现象愈演愈烈。该报道被各大媒体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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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1月15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韩国女士金美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石某拖欠女儿金某玉抚养费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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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1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广东德纳(长沙)律师事务所”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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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18日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广东德纳(长沙)律师事务所》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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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陈峻峰律师、刘芳律师、史亚新律师一行四人参加香港贸发局主办的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并在参加forum中小企业论坛。在会上朱运德律师等与国际众多中小企业家进行了广泛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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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成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办的《中国律师网》和《中国律师》杂志协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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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于2010年10月18日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主管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资格审查并成为了该协会会员单位。从此朱运德律师所在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的所有律师具备了各银行承认的为企业申请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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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5月4日,广东司法厅公开发布韩国金美玉女士对《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律师感谢信,称朱运德律师为广大律师树立了良好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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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4月7日,《深圳晚报》报道《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律师面对举目无亲、经济困难的韩籍金美玉女士和未成年女儿石贤美的求助,减免一万五千元律师费,为石贤美向其父追索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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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21日,由深圳市采购中心组织的深圳市政府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预选供应商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深圳市政府法律服务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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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日,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分行组织的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2009年度小额贷款等债务清收)的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分行唯一的2009年度小额贷款等债务清收的公开中标法律服务供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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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3日,应中国缝纫机械设备协会和浙江美机缝纫机有限公司的邀请,《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在中国海南省三亚市清华大学力合作度假养生中心的会议中心成功举办了《企业狼道赊销管理》讲座,该讲座深受全国缝纫机经销商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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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朱丽萍小姐和张兴国先生诉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第一审和第二审均胜诉,同时成功将预付房款执行到位。在此谨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表示深深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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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就韩国商人在中国的婚外情问题及中韩经济、政治、文化交流问题接受韩国最大、最具代表性的广播电视台KBS独家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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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就香港人在中国内地的婚外情问题及香港回归以后香港与内地之间经济、政治、文化交流问题接受香港有线新闻台驻北京首席记者胡力汉先生的独家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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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东莞新乐卡电子有限公司成功收回2003年前货款人民币四十万元整,同时谨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商帐追收团队及负责人朱运德律师表示感谢和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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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4日,广东省司法厅公开发布韩国金美玉对朱运德律师感谢信,称朱律师为全省律师树立了很好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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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合性”和“资合性”要素的丧失是判断公司司法解散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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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朱运德律师 阅读:2141次

 
裁判要旨
在关于有限公司僵局的股东诉请解散案中,判断有限公司司法解散的标准,应从“人合性”要素和“资合性”要素是否丧失两方面来考察,且以“人合性”要素的丧失为主要判断标准。
 
案情

    2004年下半年,简榕桂、郑宁、周森华三人协商决定组建佛山市创沃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沃泰公司),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万元,由简榕桂出资25万元,占出资额50%;郑宁、周森华各出资12.5万元,各占出资额25%。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简榕桂。
 
    2005年4月30日,三股东签名确认了创沃泰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上述会计报表显示,从2005年1月至4月底,创沃泰公司共发生亏损356478.83元。
 
    后公司股东之间发生了严重的矛盾与对立。2005年12月31日下午,郑宁到创沃泰公司要求与简榕桂见面,未能见到简本人,遂留下一纸通知,要求简务必于2006年1月10日前与其联系见面,以协商公司事宜,否则,将在春节前后将所有设备全部搬走或处理。事后经双方证实,郑宁并未因此而见到简榕桂本人。
 
    至2006年1月,创沃泰公司便已停产。为使公司和股东的权益不受损失,原告简榕桂遂以其他两位股东郑宁和周森华为被告,于2006年1月10日向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原、被告三股东设立的创沃泰公司立即解散;判令公司股东限期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案件受理后,该院追加了创沃泰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裁判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五)项、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解散创沃泰公司;创沃泰公司的股东简榕桂、郑宁、周森华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创沃泰公司进行清算。
 
    双方当事人没有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评析
 
    本案是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作出公司僵局的诉讼解决途径的新规定后出现的新类型案件。由于该规定过于简单,操作性不强,在案件的具体审判过程中遇到了以下几个实际问题:
 
    一、在股东解散公司之诉中的当事人诉讼地位问题
 
    在公司股东引用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诉讼中,原告的主体资格归属于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已由法律直接规定,这一点没有疑义,但是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诉讼地位如何,法律并未予以明确规定。
 
    本案合议庭将公司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他股东作为共同被告。
 
    目前在国内的理论界和实务界,主流的观点认为该类诉讼直接承担法律后果的是公司。如果公司不是被告,不享有抗辩权,对公司不公平,因此解散之诉的被告应当是公司,而非股东。但是,这种观点混淆了公司僵局和公司压迫的概念,是否应把公司列为被告应区分公司僵局和公司压迫的不同情形。公司僵局是指在封闭持股公司中出现的由于公司的控制结构允许一个或者多个不同意公司某些方面政策的股东派别阻止公司的正常运作所致的僵持状态。而公司压迫往往是指一个公司中控制股东仰仗其股权的相对或绝对多数,利用其在公司重大事项和经营决策中的优势地位,严重损害小股东的利益,使矛盾激化造成双方的对立,影响到公司继续经营的情形。国内有一部分关于公司法的著述将控制股东对小股东的强制和严重的不公平也视为公司呈僵局状态的表现是错误的理解,至少是不准确的。虽然股东基于公司压迫也可以以请求解散公司的方式对自己的权利予以救济,但其毕竟不属于公司僵局而引起的解散之诉。在公司压迫的情形下,控制股东拥有可使决议通过的表决权,尽管小股东反对决议,但决议仍可通过,公司仍能够照常运转,此时并没有形成公司僵局。此时,公司依然具有行为能力,因此将公司列为被告是可行的。而公司僵局的情形是不一样的。一般来说,公司僵局主要是由于股东之间或者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而引起,这种矛盾和冲突,导致了公司决策机制、运行机制不能正常运行,股东会或董事会因为冲突而不能召开,任何一方的提议因为对方的反对而不能获得通过,公司的一切事务都处于瘫痪之中。因此公司僵局只应当产生于以下情况:公司股东或董事中的两派或数派持有相同数量的表决权,而每一派对对方的意见均不同意,均相互牵制,没有对立方的同意公司无法行使行为能力。例如,两派(每派可能有一个或多个股东)各持有50%,如本案的情况,或三派各持有33.33%。在这种情形下,每一派的股东都不能获得可使决议通过的表决权,导致决议根本无法通过,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即公司无法形成多数决。并且,从法理上来说,成立公司的协议、合同或章程本质上是一种契约,公司是股东履行这一契约的结果。因公司僵局引起的解散之诉,属于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纠纷,是股东请求变更成立公司的协议(合同)的变更之诉,是与解除合同性质类似的诉讼,而作为变更之诉的当事人则应当是某一具体民事行为的参与人,处于公司僵局情形下的公司已无行为能力,所以因公司僵局引起的解散之诉的原、被告应为公司的股东。况且,若把公司当为适格被告,其抗辩理由如何确定,由谁代表公司意志,公司意志如何产生等问题也是难以解决的一个实际问题。并且,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一般均认为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是对公司僵局的诉讼解决途径的规定。因此,合议庭最终认为在因公司僵局引起的解散诉讼中股东才是适格的原、被告,在目前民事诉讼法体系下,公司只适宜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二、判断有限公司司法解散的标准
 
    基于股权的封闭性特点,使得资金的联合和股东间的信任构成了有限责任公司两个不可或缺的信用基础。要想使维系公司经营管理和正常运转的“资本多数决”原则发挥作用,既要求股东之间“资合”,又要求股东之间“人合”,其中“人合”是“资合”的基础,“资合”是“人合”的表现形式。因此,在判断公司应否解散的标准问题上,应从“资合性”要素和“人合性”要素两方面来考察,且主要是从“人合性”要素方面来判断,并以该判断作为主要依据。因为“公司僵局”症结的背后反映了法律规定侧重公司“资合性”要素而忽略公司“人合性”要素的误区。股东之间具有良好合作意愿和稳定的协作关系是公司存续的必要条件,公司的正常运行也是通过股东行使权利和公司管理机构行使职权实现的。如果股东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或情感对抗,并丧失了最起码的信任,那么,股东之间相互合作的基础已完全丧失,即公司存续的人合基础丧失,进而导致公司管理混乱、运行瘫痪。对于公司的“资合性”要素的判断,可从公司的经营状态已瘫痪,造成公司的财产在持续的损耗和流失,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方面来考量。在本案中,公司的“人合性”要素已不复存在。“资合性”要素已出现严重危机,不具有生存的基础。当然,我们认为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交易安全考虑,对解散公司的诉讼应采取调解优先、调解为主的原则,尽可能的保留公司。但在本案中,三股东均不愿收购其他股东的股份,也无其他主体愿意收购公司股份。因此,通过自力救济、改变股东持股比例或股权置换等其他途径来打破公司僵局已无可能。
 
    因此,创沃泰公司应依法予以解散。公司解散后,应由三股东依法组成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处理公司的债权债务等善后事宜。
 
    (本案案号为[2006]佛禅法民二初字第330号)
 
    案例编写人: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孙  谦  李舒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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