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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12月26日下午,朱运德律师就状告广深港高铁票价过高案接受中央电视台唐记者专门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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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朱运德律师当选深圳市律师协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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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4月19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报道了朱运德律师作为专家律师参与调解录制的《第一调解》栏目《上门女婿的烦恼》(本周六播,编导徐雷老师)和《残缺的爱》(本周日播,编导舒畅老师),并启动了《第一调解》的开播仪式。本周以后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每周星期六和星期日黄金档9点30分播第一调解节目。欢迎各位网友到时观看,并提宝贵意见。
有矛盾怎么办?第一调解,调解第一。
深圳律师咨询网http://www.szlvshi.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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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中心(2011)112号文件批复,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于2011年7月正式成为中国农业银行湖南分行信用卡委外催收机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于2011年8月正式入围湖南省股权交易所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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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20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的邀请,担任都市频道《第一调解》栏目的律师观察团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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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19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的邀请,担任特约评论员评论:《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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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1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晚报》的邀请,担任特约员评论:《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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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6月16日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经湖北省司法厅批准在武汉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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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月2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与台湾地区张北两岸联合法律事务所在福州共同签署了《两岸法律服务合作协议书》,从此我所可以办理台湾和大陆有关台湾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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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16日《羊城晚报》特约深圳律师朱运德律师评论:3.18厘米肿瘤CT片没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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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6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承办的4.10冯玉江故意杀人案之《19岁少年殒命酒吧》评论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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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4月16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特邀朱运德律师担任《亿万富婆的爱情买卖》的法律评论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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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31日《深圳晚报》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女教师开车三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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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25日《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应中国移动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邀请在茂名全球通大厦进行《婚姻法与婚恋法律风险防范》讲座,该讲座深受移动员工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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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25日《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应中国移动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邀请在茂名全球通大厦进行《婚姻法与婚恋法律风险防范》讲座,该讲座深受移动员工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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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2月13日《深圳电视台》财经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联合其他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扩大暴力乞讨罪的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行为已引起很大社会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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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2月12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看》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向全国人大提交关于扩大强迫乞讨罪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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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24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香港女士李群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王涛搬离被侵占的房屋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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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6日《人民日报》(人民网)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深圳民间高回报承诺吸揽资金现象愈演愈烈。该报道被各大媒体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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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1月15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韩国女士金美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石某拖欠女儿金某玉抚养费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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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1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广东德纳(长沙)律师事务所”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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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18日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广东德纳(长沙)律师事务所》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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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陈峻峰律师、刘芳律师、史亚新律师一行四人参加香港贸发局主办的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并在参加forum中小企业论坛。在会上朱运德律师等与国际众多中小企业家进行了广泛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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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成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办的《中国律师网》和《中国律师》杂志协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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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于2010年10月18日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主管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资格审查并成为了该协会会员单位。从此朱运德律师所在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的所有律师具备了各银行承认的为企业申请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资格。



快      讯

本站讯:2010年5月4日,广东司法厅公开发布韩国金美玉女士对《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律师感谢信,称朱运德律师为广大律师树立了良好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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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4月7日,《深圳晚报》报道《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律师面对举目无亲、经济困难的韩籍金美玉女士和未成年女儿石贤美的求助,减免一万五千元律师费,为石贤美向其父追索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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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21日,由深圳市采购中心组织的深圳市政府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预选供应商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深圳市政府法律服务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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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日,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分行组织的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2009年度小额贷款等债务清收)的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分行唯一的2009年度小额贷款等债务清收的公开中标法律服务供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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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3日,应中国缝纫机械设备协会和浙江美机缝纫机有限公司的邀请,《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在中国海南省三亚市清华大学力合作度假养生中心的会议中心成功举办了《企业狼道赊销管理》讲座,该讲座深受全国缝纫机经销商喜欢。

喜  报

热烈祝贺朱丽萍小姐和张兴国先生诉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第一审和第二审均胜诉,同时成功将预付房款执行到位。在此谨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表示深深的感谢!

贺 函

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与深圳市法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台中所签订战略联盟和业务合作联盟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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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的为各位网友服务,本网站现正在进行扩容改版,不便之处敬请各位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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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就韩国商人在中国的婚外情问题及中韩经济、政治、文化交流问题接受韩国最大、最具代表性的广播电视台KBS独家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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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就香港人在中国内地的婚外情问题及香港回归以后香港与内地之间经济、政治、文化交流问题接受香港有线新闻台驻北京首席记者胡力汉先生的独家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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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东莞新乐卡电子有限公司成功收回2003年前货款人民币四十万元整,同时谨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商帐追收团队及负责人朱运德律师表示感谢和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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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4日,广东省司法厅公开发布韩国金美玉对朱运德律师感谢信,称朱律师为全省律师树立了很好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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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运德(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田阡(中山大学人类社会学博士)
曾小武(华南农业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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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在公司解散诉讼中的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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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朱运德律师 阅读:2211次

 
裁判要旨
解决公司僵局的重要途径是化解股东之间的矛盾。公司是多种利益的集合体,为维护公司中各种利益的平衡,人民法院在判决公司解散前,应当先进行调解。这样,不仅对股东有利,而且对公司和社会也有利,是一种双赢的措施,也是解决解散纠纷的有效途径。
 
案情
    1998年3月28日,福建省莆田市的祁国华、周宋治、魏梅芳、何裕霖、吴瑞珍等五人共同出资设立了莆田市荔城区纸制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6.3万元。股东出资额及比例为:由何裕霖出资77.8万元,占公司股份37.7%;由吴瑞珍出资28.5万元,占公司股份13.8%;由祁国华出资36万元,占公司股份17.5%;由周宋治出资29万元,占公司股份14%;由魏梅芳出资35万元,占公司股份17%。公司成立后,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2006年6月,公司股东祁国华、周宋治、魏梅芳等三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公司。
 
裁判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多次召集当事人进行调解,分析公司陷入僵局的原因,讲明解散公司对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影响,寻求调解方案。2006年8月8日,各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祁国华、周宋治、魏梅芳自愿将其在莆田市荔城区纸制品有限公司的股权以36万元、29万元、35万元转让给公司股东之一何裕霖。各方当事人应于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办理股权转让的相关手续。
 
解析
    公司出现僵局,在公司实践中经常发生。新公司法赋予了股东在公司出现僵局情况下请求司法解散的权利。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但是如何审理公司解散诉讼案件则成了人民法院的难题。审理公司解散诉讼案件应当像审理夫妻离婚案件一案,由法官先做调解工作,并据此观察股东之间的裂痕是否有愈合的可能。如果股东之间确实无法继续合作,才能判决准予解散公司。因此调解在审理公司解散诉讼案件中处于重要地位,具有独特的价值。公司作为社会经济主体,涉及的并不仅仅是股东之间的个人利益,更包括公司债权人、公司员工、消费者等一系列“利益相关者”的切身利益,其存续和发展对于社会经济秩序关系甚大,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需要考虑解散公司对社会经济秩序的冲击,尽可能维持公司的存续。通过调解方式化解股东之间的矛盾,既实现了各股东的利益,维持了公司的生存,也有利于保护利益相关方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达到双赢的效果。所以,调解应成为判决公司解散的必经程序。
    不解散公司是解决解散之诉纠纷的有效调解途径。但是,在调解问题上,不一定必须要这种方式才能解决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自愿进行,如果当事人双方通过诉讼调解,和好了,各方做出让步,如控制股东同意在权力分配上做出某些改变,修改章程、撤销或变更公司决议等。如果通过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同意解散公司,也可以以这种方式调解结案。这种结案方式有个问题,即,在股东未全体参加的情况下,参加诉讼股东的调解方案对其他股东是否有效力。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如果参加股东的股权达到或超过法律或章程规定的作出决议的股权数,对其他股东有效力。如果没有达到或超过法律规定的股权数,对其他股东没有效力。也就是说这个方案不能作为结案的依据。
新公司法对于公司或其他股东购买原告的股权,或者原告购买其他股东的股权,都有很多限制性的规定。调解协议如何符合这些规定,使调解协议内容合法,是调解中应当考虑的问题。1、收购股权导致公司股权全部归于一人的问题。虽然新公司设立了一人公司制度,但是设立一人公司的条件比二人以上有限责任公司严格,如果收购的结果是全部股权归于一人,且达不到一人公司条件的,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就成问题。笔者认为,如果调解达成协议的内容是股权转让归一人,并且转让的结果不符合一人公司条件的,调解内容应有由受让人满足一人公司的措施。2、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一般情况下,调解的结果不会出现由股东之外的人购买股权的情形,但是一旦出现,就要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以避免调解协议无效。3、公司收买股权的问题。如果调解方案是公司收买原告股东的股权,必须考虑购买资金的来源。按照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公司的税后利润,应当提取利润的10%作为法定公积金,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增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公司用于收买股权的资金运用必须符合这些法律规定,否则必须履行减资手续。对于公司收买的股东股权,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做了规定,但该规定不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本案案号为[2006]莆民初字第51号
 
    案例编写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刘炳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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