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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12月26日下午,朱运德律师就状告广深港高铁票价过高案接受中央电视台唐记者专门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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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朱运德律师当选深圳市律师协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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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4月19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报道了朱运德律师作为专家律师参与调解录制的《第一调解》栏目《上门女婿的烦恼》(本周六播,编导徐雷老师)和《残缺的爱》(本周日播,编导舒畅老师),并启动了《第一调解》的开播仪式。本周以后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每周星期六和星期日黄金档9点30分播第一调解节目。欢迎各位网友到时观看,并提宝贵意见。
有矛盾怎么办?第一调解,调解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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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中心(2011)112号文件批复,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于2011年7月正式成为中国农业银行湖南分行信用卡委外催收机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于2011年8月正式入围湖南省股权交易所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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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20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的邀请,担任都市频道《第一调解》栏目的律师观察团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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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19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的邀请,担任特约评论员评论:《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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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1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晚报》的邀请,担任特约员评论:《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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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6月16日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经湖北省司法厅批准在武汉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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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月2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与台湾地区张北两岸联合法律事务所在福州共同签署了《两岸法律服务合作协议书》,从此我所可以办理台湾和大陆有关台湾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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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16日《羊城晚报》特约深圳律师朱运德律师评论:3.18厘米肿瘤CT片没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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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6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承办的4.10冯玉江故意杀人案之《19岁少年殒命酒吧》评论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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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4月16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特邀朱运德律师担任《亿万富婆的爱情买卖》的法律评论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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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31日《深圳晚报》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女教师开车三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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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25日《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应中国移动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邀请在茂名全球通大厦进行《婚姻法与婚恋法律风险防范》讲座,该讲座深受移动员工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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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25日《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应中国移动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邀请在茂名全球通大厦进行《婚姻法与婚恋法律风险防范》讲座,该讲座深受移动员工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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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2月13日《深圳电视台》财经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联合其他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扩大暴力乞讨罪的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行为已引起很大社会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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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2月12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看》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向全国人大提交关于扩大强迫乞讨罪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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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24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香港女士李群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王涛搬离被侵占的房屋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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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6日《人民日报》(人民网)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深圳民间高回报承诺吸揽资金现象愈演愈烈。该报道被各大媒体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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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1月15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韩国女士金美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石某拖欠女儿金某玉抚养费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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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1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广东德纳(长沙)律师事务所”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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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18日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广东德纳(长沙)律师事务所》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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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陈峻峰律师、刘芳律师、史亚新律师一行四人参加香港贸发局主办的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并在参加forum中小企业论坛。在会上朱运德律师等与国际众多中小企业家进行了广泛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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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成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办的《中国律师网》和《中国律师》杂志协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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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于2010年10月18日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主管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资格审查并成为了该协会会员单位。从此朱运德律师所在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的所有律师具备了各银行承认的为企业申请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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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5月4日,广东司法厅公开发布韩国金美玉女士对《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律师感谢信,称朱运德律师为广大律师树立了良好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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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4月7日,《深圳晚报》报道《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律师面对举目无亲、经济困难的韩籍金美玉女士和未成年女儿石贤美的求助,减免一万五千元律师费,为石贤美向其父追索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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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21日,由深圳市采购中心组织的深圳市政府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预选供应商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深圳市政府法律服务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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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日,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分行组织的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2009年度小额贷款等债务清收)的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分行唯一的2009年度小额贷款等债务清收的公开中标法律服务供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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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3日,应中国缝纫机械设备协会和浙江美机缝纫机有限公司的邀请,《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在中国海南省三亚市清华大学力合作度假养生中心的会议中心成功举办了《企业狼道赊销管理》讲座,该讲座深受全国缝纫机经销商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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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朱丽萍小姐和张兴国先生诉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第一审和第二审均胜诉,同时成功将预付房款执行到位。在此谨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表示深深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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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与深圳市法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台中所签订战略联盟和业务合作联盟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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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就韩国商人在中国的婚外情问题及中韩经济、政治、文化交流问题接受韩国最大、最具代表性的广播电视台KBS独家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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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就香港人在中国内地的婚外情问题及香港回归以后香港与内地之间经济、政治、文化交流问题接受香港有线新闻台驻北京首席记者胡力汉先生的独家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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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东莞新乐卡电子有限公司成功收回2003年前货款人民币四十万元整,同时谨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商帐追收团队及负责人朱运德律师表示感谢和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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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4日,广东省司法厅公开发布韩国金美玉对朱运德律师感谢信,称朱律师为全省律师树立了很好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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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禁止转让期内达成的转让协议并不当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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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朱运德律师 阅读:2057次

 
作者: 金 玮 沈 伟 
裁判要旨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禁止转让期内达成股权转让的合意,并约定在禁止转让期届满后进行实际转让,不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
 
案情
 
    江山公司与港口公司于2004年6月17日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江山公司向港口公司购买不锈钢板513吨,总价款1000.35万元。江山公司预付货款980万元,如港口公司不能按时交货,应当全额退款,如不能退款,则以其拥有的文峰公司607.04万股股权抵偿。买卖合同签订后江山公司按约支付了预付款,但港口公司未能交付货物,也无力退还预付款。10月30日,港口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以文峰公司股权抵偿欠款,并与江山公司签订了股权抵债协议。协议约定港口公司以其拥有的文峰公司4.54%的股权抵偿所欠江山公司980万元的货款、双方于12月27日起办理股权交割过户的正式手续,在此之前由江山公司对港口公司的股份进行托管等。
 
    另查明,文峰公司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26日,港口公司是其发起人之一,占有4.54%(607.04万股)的股权。港口公司与江山公司签订股权抵债协议时文峰公司成立未满三年。
 
    后港口公司认为根据公司法(2005年修订之前)第一百四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其与江山公司签订的股权抵债协议无效,拒绝办理股权过户手续。江山公司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港口公司按约办理股权过户。
 
裁判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判决:港口公司所持有的文峰公司的607.04万股股份归江山公司所有。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港口公司与江山公司依法办理该股份过户的手续。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解析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港口公司和江山公司之间的《股权抵债协议》是否因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股份可以自由转让是股份有限公司区别于有限责任公司的重要的特征之一,所以港口公司与江山公司约定以股抵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实质就是股份转让。但股份转让不仅影响股东和受让人的利益,也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所以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作出了专门规定,以平衡和保护公司、股东和第三人的利益。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本案中,港口公司是文峰公司的发起人,其于2004年10月30日与江山公司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是在文峰公司成立的三年内,该协议是否因违反该法条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呢?
 
    笔者认为该协议有效。因为虽然江山公司和港口公司股权抵债协议签订的时间是在法律规定的禁止转让期内,但协议同时约定双方于2004年12月27日起,即文峰公司成立满三年之后,才开始办理股权交割过户的正式手续。也就是说在法律规定的禁止转让期内只有当事人关于股权转让的合意,并没有股份转让的实际行为。而上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转让”从法条字面解释、立法目的解释、可操作性和立法趋势来看,其禁止的都只是股份转让的实际行为,而并不是股份转让的合意。
 
    首先,从字面上看,“不得转让”中的“转让”是一个行为动词,所指向的是实际转让行为。从普通动产来说,转让行为是“交付”;从普通不动产来说,转让行为是办理相关“登记”;从本案涉及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来说,转让行为是“股东背书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并且由公司将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所以当事人仅达成股份转让的合意而没有背书、变更股东名册等实际转让行为,并不构成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禁止的对象。借用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区分理论和物权行为独立性理论来分析的话,公司法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对象只是直接导致股份所有权转移的物权行为;而约定对股份进行转让的债权行为只产生请求权发生的债权效力,并不在该禁止性规定范围内。其次,从立法目的上看,公司法规定发起人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主要是为了加强发起人的责任,避免发起人以设立公司为名,行资本炒作之实,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及受让人的利益。而如果当事人之间只有股权转让的合意、没有股权转让的行为,则不能导致股份所有权人的改变、不能导致发起人股东身份的变化,发起人的责任也并不会减轻,所以也就不会违反公司法上述规定的立法目的。第三,从可操作性上看,如果没有书面合同,当事人又有争议的情况下,判断股份转让的合意形成时间比判断股份的实际转让时间难度更大。如果客观的转让行为发生在法律规定的禁止转让期后,如何确定其主观的转让意思形成在何时呢?同时,确定其主观转让意思形成的时间也并没有实际意义。最后,从立法趋势上看,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缩短了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份的禁止转让期(新<公司法>法规定为一年),说明立法者有意放宽发起人责任、放宽对发起人股权流转的限制。所以认定本案股权转让有效也符合这一立法趋势。
 
    综上,本案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禁止转让期内达成股权转让的合意,并约定在禁止转让期届满后进行实际转让,不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
 
    (本案案号为[2005]通中民二终字第0090号)
 
    案例编写人: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金 玮  沈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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