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其中: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上述各类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须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鼓励西部地区企业提高技术开发经费的开支比重。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工资、研究设备折旧、与新产品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应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以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规定,办理享受所得税优惠,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的执行程序,具体规定是:
(1)对设在西部地区,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企业才能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上报,第一年报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经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
如果对投资项目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企业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由税务机关结合其他相关材料审核认定。
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下列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
(1)企业的书面申请;
(2)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鼓励类产业的证明文件(新办企业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3)企业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企业当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5)当地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和表格。如《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审核确认表》等。
报送时间应在年度终了后,在所得税申报期内主动提出申请,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的,应事前报税务机关批准,在批准延长的时限内办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上报,第一年须报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应报经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