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退税登记简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出口货物退(免) 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口企业必须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办理退(免) 税登记也是退税机关了解出口企业组织结构、经营范围、法人地位等情况以确定出口企业是否具备退(免) 税资格的有效途径。通过出口货物退(免) 税登记,可以确定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 税的计算方法及出口货物退(免) 税资料的申报录入方法。
二、退(免) 税登记的时限及地点
出口企业持商贸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和工商营业执照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或者发生出口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证。
三、新办登记
出口企业在规定时间内,领取《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按登记表及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明等证明资料一起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即受理登记。
需提供以下资料:1、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进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实行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制的国有、集体生产企业,需提供省级外贸主管部门颁布的《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登记证书》;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主管征税的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4、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5、招标单位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中标企业用);6、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使用中国政府优惠贷款和合伙合作项目基金援外出口的批文(援外出口企业用);7、委托出口协议(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委托出口企业用);8、出口企业开设的基本帐号、退税帐户和开户银行证明);9、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证件、资料。
四、核发退税登记证
出口企业填好登记表有关后,加盖有关人员印章和企业公章后,连同附送资料一并报退税机关,经审核,登记表内容填写齐全、表达准确、资料齐全,便为受理登记。
退税机关受理后,按规定进和求全面的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同时对退税公式、退税方法、申报方式进行核定。
退税公式: 根据出口企业类型及政策规定确定所适用的退税公式。
退税方法::计算出口退税采取的方法,如单票对应法、免抵退税法等。
申报方式:对衽计算机申报、审核退税的企业,可以由主客退税机关集中申报录入或企业自行申报录入,特殊行业可由企业手工填报。
审核确认结束后,由经办人签字盖章并报出口退税机关负责人审批。有权审批机关为省辖市主管退税机关负责《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表》审批。审批应在3日内审批完毕,对审批过的应以登记,签发《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正副本,加盖退税机关章,交出口企业便可。
五、退税登记的资料管理
1.退税部门应将已办理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有关资料分类登记底册。整理归档,并记录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建立本地区的出口企业管户库。出口企业退税登记事项如有调整,需及时调整维护代码库。
2.主管退税机关应根据退免税登记增减变动情况,按月编制退免税登记统计表,逐级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3.主管退税机关应当与同级外贸主管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定期的登记核对制度。
六、变更登记
出口企业改变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点、进出口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开户银行和帐号等退﹝免﹞税登记事项的,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有亲批准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原退税登记证正、副本等资料到退税机关办理变更登记。退税机关根据出口企业申请,在原出《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正、副本签署“变更” 字样,并核发新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七、注销登记
出口企业发生破产、解散、撤销及其它依法应当终止退税事项的情况,须在批准撤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1)出口企业退﹝免﹞税注销登记申请报告;(2) 上级主管部门批文;(3)原《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申报办理出口退税注销登记。
退税机关按规定对其清算退税款后,注销并收回原签发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八、验证、换证及其它
退税机关每年组织一次对出口企业退税登记的查验工作,每三年组织一次对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的换证工作。
纳税人遗失《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应当书面报告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并登报公告声明作废,同时申请补发《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