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易程序
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指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行为,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1、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后果比较轻微且有法定依据,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2、给予的处罚较轻,仅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违法案件。
对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的,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向当事人出示税务行政执法身份证件;
2、告知当事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依据和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3、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4、填写具有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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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般程序
根据税收征管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税务机关在对违反行政法定义务的当事人决定行政处罚时,应当调查取证。对于首先需要调查取证的违反行政法规的处罚,使用一般程序。其具体步骤如下:
国税机关根据管辖的规定,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受理涉及违法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包括通过国税机关的计算机系统选案、认证比对、协查发现的、有关单位移送的、群众举报的、当事人自述或者申诉的、国际情报交换获取的,经过初步审查认为有税务违法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以及税务机关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有税务违法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
立案的违法案件,税务稽查部门都要派人员进行调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检查人员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然后按照《税收征管法》授予的职权进行调查。调查取证时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同时,要注意对于涉及到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有责任替被调查人保密。对于能够证实当事人有无税务违法行为和税务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的各种证据均应征集,要特别注意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当事人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税务违法案件调查终结,检查人员应当制作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立案依据;违法事实及性质;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当事人的态度及意见;处罚意见及处罚依据等。
对于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案件审理人员在接到检查报告后,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审理把关:一是其所办案件是否属其管辖;二是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三是对案件的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量罚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案件涉及的其它重要问题。
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税务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并在规定期限内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