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税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抗税罪的行为特征
所谓暴力,是指对税务人员人身施加攻击或者强制。如殴打、捆绑、扣押、禁闭等。此外,为阻挠征税而捣毁税务人员的交通、通讯设备,冲击打砸税务机关的,亦属实施暴力。按抗税罪处罚的暴力最大限度只能是造成轻伤害,如果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伤害超过这一限度,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按照伤害罪、杀人罪从重处罚,并处罚金。
所谓威胁,是指行为人为了抗拒缴纳税款,用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法使税务人员精神处于恐惧状态,从而迫使税务人员不敢征税的一种抗税手段。威胁的内容可以是多方面的,如杀害、伤害、毁坏财产、加害亲属、损害名誉等。
抗税罪的认定
暴力手段并非构成抗税罪的必备要件,而是选择要件,是一个加重情节。所以,抗税以手段划分有"暴力抗税"与"非暴力抗税"之别,"非暴力抗税"又叫作软抗税。但《刑法》将抗税罪只限定在暴力和威胁手段上,暴力和威胁手段成为抗税罪的必备要件,而其它非暴力手段已不能构成抗税罪。对于以非暴力手段抗税可由税务机关作行政处罚。
税务争议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况:
(1)由于纳税人的过错而引起的争议
对于这种争议要准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有的纳税人出于对政策的曲解,或者对税法的无知等原因,就纳税数额、项目、税率等问题与征税人发生争执,那么他们不具备抗税的故意,即使出现一些暴力或威胁行为,也不能认定为抗税罪;如果造成伤害结果,可考虑以伤害罪论处;如果纳税人无理取闹、扩大事态,企图借此拒缴税款,则具备了抗税罪的故意,在客体要件具备的情节上,可以认定为抗税罪。
(2)由于征税人的过错而导致的争议
征税人的过错大多是错征税款,即因工作疏忽、理解错误,不懂税法、不负责任等原因,搞错了征税对象、应税项目和应税数额等。如该减免税款不减免、不该征税者却征税或重复征税等。在这种情况下,如税务人员坚持征税引起暴力抗拒的,这种行为不符合抗税罪的特征,不能定为抗税罪。原因在于:一是抗税是针对应纳税款而言的,而错征的税款不是应纳税款;二是抗税具有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目的,而在错征的情况下,行为人拒缴税款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抗税罪的立法精神无疑是制裁那些图谋非法经济利益,公然违反税法,并以暴力和威胁手段抗缴税款的犯罪分子。这些犯罪分子主观恶性严重,犯罪目的明确。而抗缴错征税款的行为人显然不具备这些主观要件,如以抗税罪论处此类案件,显然属于客观归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7条规定,抗税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是否轻微,应从下面几个方面掌握:
(1)拒缴税款的数额大小及抗税次数的多少。依据"两高解释"中所肯定的内容,抗税数额达到偷税罪数额标准起点的二分之一时,为"情节严重"。
(2)抗税行为的暴力和威胁强度、后果及内容。如果行为人只有一般的推搡、拦阻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只有一般的威胁言词,无意采取实际行为,应被规定情节轻微。
(3)有的行为人尽管抗税数额未达上述标准,暴力行为也未造成伤害结果,但其行为性质或者影响却十分恶劣,也应当以抗税罪论处。
抗税罪的处罚
对于抗税罪的处罚,根据情节轻重,《刑法》第202条规定了两档处罚:
(1)对情节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2)有下列严重情节的:a.聚众抗税的首要分子;b.抗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c.多次抗税的;d.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e.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3)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