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罪的概念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达到法定数额标准或者具备其他法定情节的行为。
偷税罪的行为特征
偷税罪主体
是特殊主体,即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和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主观方面
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明知应当缴纳税款而故意逃避缴纳税款。因过失造成少缴或者不缴税款的,不构成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客观方面
行为人为逃避缴纳税款在客观上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
(1)伪造帐证,是指仿照真帐簿、真凭证的式样、内容,制造虚假的帐簿、凭证,并怀着欺诈的偷税故意把它当着真的来使用(即以假充真,无中生有)的行为。
(2)变造帐证,是指用剪贴、挖补、拼凑等方法,改变帐簿、凭证上所记载的项目、数量、日期等内容,使本来正确的帐簿、凭证改变成错误的行为。
(3)所谓隐匿帐证,是指将帐簿、凭证隐蔽和藏匿起来,以逃避税务机关查获的行为。
(4)所谓擅自销毁帐证,是指在帐簿、凭证法定保存期限内,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销毁帐簿、凭证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用于记帐的发票等原始凭证的行为,也属于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记帐凭证的行为。
(5)所谓多列支出,是指虚增成本、乱摊费用、缩小利润所得数额等行为。
(6)所谓不列、少列收入,是指不将经营取得的应税收入记入法定帐户核算,帐外经营;或者将应税收入转入其他非法定的帐户等行为。
(7)所谓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是指拒不按照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通知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a.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b.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c.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8)所谓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不依法如实申报其应税项目、数量和应税收入、所得等行为,即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
行为人偷税数额要达到一定比例和数额或者具备法定情节,才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201条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数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才构成犯罪。对多次犯有偷税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所谓“未经处理”,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五年内多次实施偷税行为,但每次偷税数额均未达到构成本罪的数额标准,且未受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的规定,所谓偷税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所谓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其他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行为人最后一次偷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年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各税种偷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当缴纳税款总额的比例确定;偷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及百分比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即构成偷税罪。各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偷税百分比应当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确定。
偷税罪的认定
偷税犯罪行为与一般偷税违法行为的界限。区别二者的关键,在于情节是否严重。偷税而情节严重的,构成偷税罪;偷税而情节不严重的,属于一般偷税违法行为。
构成偷税罪的法定数额情节: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
构成偷税罪的法定其他情节: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这是对屡教不改的偷税行为认定为偷税罪的量化标准。由于它不受数额标准的限制,因而是构成偷税罪的又一个独立的标准。
偷税与漏税、节税、避税的区别
(1)偷税与漏税的区别
偷税是行为人以偷逃国家税款为目的的故意行为,而漏税是纳税人并非故意未缴或少缴应纳税款,属于无意识而发生的过失行为。
造成漏税的原因一般有:a、纳税义务人不了解或不熟悉税法规定和财务制度,或因粗心大意、工作草率而错用税率、漏报应纳税目、少计应税数量、销售金额和经营利润等;b、税务机关因特殊情况和税务人员失职,没有及时将税种、税率的调整变化通知到征税人员,致使计税有误,造成税款漏征;c、纳税义务人没有详细报告其经营状况,而税务人员也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二者都没有完全履行法定义务,双方混合过错造成漏税。
漏税不是犯罪行为,对于漏税,税务机关可以在三年内追征。
(2)偷税与节税的区别
节税与偷税有天壤之别,节税是指可能的纳税义务人在税法和其他经济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其投资、经营、理财等活动的事先谋划,以达到税务负担最低目的的一种行为,节税是行为人根据政府制定的法律设定方案进行择优选择,是合法行为。
(3)偷税与避税的区别
避税是指可能的纳税义务人通过对其经营活动或财务收支的安排确认实际纳税义务,以达到躲避或减轻税收负担目的的一种行为,义务人通过对税法不完善之处、遗漏之处的利用使自己从政府设定的税收法网下解脱出来,其不是违法行为,更不是犯罪行为。对于避税,政府只能采取完善税法,堵塞漏洞等反避税措施。
偷税罪的处罚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犯偷税罪的处罚,根据偷税数额的大小和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以及其他情节确定。
(1)《刑法》第201条对此规定的两档处罚:
偷税数额占应缴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 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偷税数额占应缴纳税数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偷税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规定:a.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偷税罪定罪处罚。b.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