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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12月26日下午,朱运德律师就状告广深港高铁票价过高案接受中央电视台唐记者专门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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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朱运德律师当选深圳市律师协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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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4月19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报道了朱运德律师作为专家律师参与调解录制的《第一调解》栏目《上门女婿的烦恼》(本周六播,编导徐雷老师)和《残缺的爱》(本周日播,编导舒畅老师),并启动了《第一调解》的开播仪式。本周以后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每周星期六和星期日黄金档9点30分播第一调解节目。欢迎各位网友到时观看,并提宝贵意见。
有矛盾怎么办?第一调解,调解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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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中心(2011)112号文件批复,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于2011年7月正式成为中国农业银行湖南分行信用卡委外催收机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于2011年8月正式入围湖南省股权交易所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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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20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的邀请,担任都市频道《第一调解》栏目的律师观察团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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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19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的邀请,担任特约评论员评论:《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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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1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晚报》的邀请,担任特约员评论:《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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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6月16日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经湖北省司法厅批准在武汉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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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月2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与台湾地区张北两岸联合法律事务所在福州共同签署了《两岸法律服务合作协议书》,从此我所可以办理台湾和大陆有关台湾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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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16日《羊城晚报》特约深圳律师朱运德律师评论:3.18厘米肿瘤CT片没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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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6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承办的4.10冯玉江故意杀人案之《19岁少年殒命酒吧》评论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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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4月16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特邀朱运德律师担任《亿万富婆的爱情买卖》的法律评论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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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31日《深圳晚报》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女教师开车三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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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25日《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应中国移动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邀请在茂名全球通大厦进行《婚姻法与婚恋法律风险防范》讲座,该讲座深受移动员工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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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25日《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应中国移动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邀请在茂名全球通大厦进行《婚姻法与婚恋法律风险防范》讲座,该讲座深受移动员工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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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2月13日《深圳电视台》财经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联合其他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扩大暴力乞讨罪的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行为已引起很大社会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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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2月12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看》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向全国人大提交关于扩大强迫乞讨罪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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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24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香港女士李群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王涛搬离被侵占的房屋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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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6日《人民日报》(人民网)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深圳民间高回报承诺吸揽资金现象愈演愈烈。该报道被各大媒体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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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1月15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韩国女士金美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石某拖欠女儿金某玉抚养费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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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1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广东德纳(长沙)律师事务所”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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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18日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广东德纳(长沙)律师事务所》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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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陈峻峰律师、刘芳律师、史亚新律师一行四人参加香港贸发局主办的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并在参加forum中小企业论坛。在会上朱运德律师等与国际众多中小企业家进行了广泛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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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成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办的《中国律师网》和《中国律师》杂志协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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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于2010年10月18日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主管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资格审查并成为了该协会会员单位。从此朱运德律师所在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的所有律师具备了各银行承认的为企业申请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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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5月4日,广东司法厅公开发布韩国金美玉女士对《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律师感谢信,称朱运德律师为广大律师树立了良好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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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4月7日,《深圳晚报》报道《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律师面对举目无亲、经济困难的韩籍金美玉女士和未成年女儿石贤美的求助,减免一万五千元律师费,为石贤美向其父追索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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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21日,由深圳市采购中心组织的深圳市政府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预选供应商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深圳市政府法律服务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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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日,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分行组织的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2009年度小额贷款等债务清收)的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分行唯一的2009年度小额贷款等债务清收的公开中标法律服务供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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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3日,应中国缝纫机械设备协会和浙江美机缝纫机有限公司的邀请,《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在中国海南省三亚市清华大学力合作度假养生中心的会议中心成功举办了《企业狼道赊销管理》讲座,该讲座深受全国缝纫机经销商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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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朱丽萍小姐和张兴国先生诉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第一审和第二审均胜诉,同时成功将预付房款执行到位。在此谨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表示深深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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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与深圳市法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台中所签订战略联盟和业务合作联盟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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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的为各位网友服务,本网站现正在进行扩容改版,不便之处敬请各位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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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就韩国商人在中国的婚外情问题及中韩经济、政治、文化交流问题接受韩国最大、最具代表性的广播电视台KBS独家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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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就香港人在中国内地的婚外情问题及香港回归以后香港与内地之间经济、政治、文化交流问题接受香港有线新闻台驻北京首席记者胡力汉先生的独家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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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东莞新乐卡电子有限公司成功收回2003年前货款人民币四十万元整,同时谨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商帐追收团队及负责人朱运德律师表示感谢和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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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4日,广东省司法厅公开发布韩国金美玉对朱运德律师感谢信,称朱律师为全省律师树立了很好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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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坠楼身亡原因不明,谁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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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朱运德律师 阅读:3147次

来源:广西法院网  

【案情】

被保险人李强生前系贺州市某管理处干部,2013226,该管理处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在被告A保险公司处购买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自2013227零时起至2014226二十四时止,保险责任包括意外身故、残疾、意外全残收益补偿等,特别约定被保险人每人的意外死亡伤残保险金额为100000元;另,保险条款上载明的保险人可以免责的情形为: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李强属于该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之一,受益人为本人。201353010时许,贺州市公安局建东派出所接110指挥中心电话:贺州市锦秀园酒店旁民宅有人坠楼,民警赶赴事发现场调查确认,李强当天上午9时许从其自建房坠楼身亡,排除人为致害,属意外或其他非刑事案件。同日,贺州市中医医院出具死亡证明书,证明李强于201353010时许死亡。2013531,死者李强尸体在贺州市殡仪馆火化。之后,李强的法定继承人向A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A保险公司向其支付保险金10万元,而A保险公司则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资料不足以证明李强坠楼身亡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身故,李强坠楼属于自杀。

本案处理结果:判决A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险金10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分歧】

被保险人李强坠楼身亡,公安机关只是排除为非刑事案件,是自杀还是意外,该事实真伪不明,因此,举证责任的分担将直接影响到对不利裁判结果的承受,本案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被保险人李强坠楼身亡的原因应由原告(请求权人)承担举证责任。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另一方面,在保险事故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形下,由保险人承担举证责任而承受不利裁判结果,将会间接地助长保险金不正当请求事件的发生,扰乱保险市场秩序,危害保险行业有序发展,最终损害其他诚实保险参与者的利益;原告作为被保险人李强的法定继承人,对李强的生活习性等各方面比较了解,而且李强在自家楼房坠楼,相对于被告(保险人),原告(请求权人)更容易收集证据,因此由其承担举证责任更为公平合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再综合各方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原告已经尽其所能提供其客观上所能提供的证明材料,虽然原告是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但是保险人的证据收集能力及分析能力显然要远远高于原告,被保险人李强坠楼身亡已成事实,保险人如认为李强坠楼身亡属于保险条款中约定的免责事由理应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而且,本案李强并非单独投保,是其单位为其购买保险,可以排除蓄意骗保的可能。因此,应由被告对李强坠楼身亡属于非意外(自杀)承担举证责任。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被保险人李强坠楼身亡已成事实,但是对于坠楼身亡的具体原因,因为案发现场没有目击证人,也没有监控设备,公安机关经调查只排除人为致害,属于意外或者其他非刑事事件。一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关于请求权人申请理赔时提供理赔材料的要求,即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的规定,被保险人李强的法定继承人(原告)依照其自身条件已经提供其客观上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另一方面,保险契约的本质是分担各种社会风险,原告已经提供初步证明材料,如果还要负责调查、确认保险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此举显然违背保险契约的本质,显失公平。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的规定,保险人如认为被保险人李强坠楼身亡系自杀,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保险合同属于射幸合同,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取决于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意外应理解为保险合同缔结时保险事故为客观不确定性或者主观不可预测性,本案中,原告已经提供证据证明意外事故已发生的事实,而被告只提供事故发生地的楼房情况相片、对李强家属的询问笔录,该两份证据均不属于直接证据,证明力较低,而保险事故发生的偶然性要远远大于人为因素造成的可能性,参照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标准,被告的证据还不足以证明李强坠楼身亡属于自杀。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如被保险人的死因属于事实真伪不明时,应结合具体案件事实恰当分配举证责任,实现公正裁判。

作者:黄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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