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约定应有“水涨船高”机制
合同内容:应明确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计件工资,并按规定发放加班费。
常见花招:目前很多用人单位不约定工资标准,只是笼统写上“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计件单价也随意确定,变相压低工人工资。在加班费上,则还有写上“如有加班每月
发加班费300元”等。还有些单位发放月饼票、产品等来代替工资。 专家指导: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关系到员工的加班工资计算标准等一系列重要问题,必须明确约定,不能只写“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同时,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是剔除了加班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等内容的。
在加班费的计算上,也不能随意约定标准及计发办法,应按实际加班、按法律规定的标准发放。即,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此外,在工资的发放上,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代替。
在计件单价和劳动定额上,也不能由老板说了算,应该通过由企业以合法的程序,征求职工和工会的意见后,通过企业规章制度的形式加以明确。同时,确定的劳动定额原则上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70%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
劳动专家表示,今后劳动关系长期化是一个趋势,因此广东省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中,还有一个亮点,就是双方约定的工资只是“初始工资”。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物价水平和政府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等情况,依法确定工资正常增长的具体办法和幅度,而不是一成不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