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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12月26日下午,朱运德律师就状告广深港高铁票价过高案接受中央电视台唐记者专门采访。

快讯

本站讯:热烈祝贺朱运德律师当选深圳市律师协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快 讯

本站讯:2012年4月19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报道了朱运德律师作为专家律师参与调解录制的《第一调解》栏目《上门女婿的烦恼》(本周六播,编导徐雷老师)和《残缺的爱》(本周日播,编导舒畅老师),并启动了《第一调解》的开播仪式。本周以后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每周星期六和星期日黄金档9点30分播第一调解节目。欢迎各位网友到时观看,并提宝贵意见。
有矛盾怎么办?第一调解,调解第一。
深圳律师咨询网http://www.szlvshi.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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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中心(2011)112号文件批复,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于2011年7月正式成为中国农业银行湖南分行信用卡委外催收机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于2011年8月正式入围湖南省股权交易所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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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20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的邀请,担任都市频道《第一调解》栏目的律师观察团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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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19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的邀请,担任特约评论员评论:《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快  讯

本站讯:2012年2月1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晚报》的邀请,担任特约员评论:《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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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6月16日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经湖北省司法厅批准在武汉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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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月2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与台湾地区张北两岸联合法律事务所在福州共同签署了《两岸法律服务合作协议书》,从此我所可以办理台湾和大陆有关台湾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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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16日《羊城晚报》特约深圳律师朱运德律师评论:3.18厘米肿瘤CT片没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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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6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承办的4.10冯玉江故意杀人案之《19岁少年殒命酒吧》评论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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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4月16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特邀朱运德律师担任《亿万富婆的爱情买卖》的法律评论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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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31日《深圳晚报》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女教师开车三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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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25日《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应中国移动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邀请在茂名全球通大厦进行《婚姻法与婚恋法律风险防范》讲座,该讲座深受移动员工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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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25日《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应中国移动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邀请在茂名全球通大厦进行《婚姻法与婚恋法律风险防范》讲座,该讲座深受移动员工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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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2月13日《深圳电视台》财经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联合其他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扩大暴力乞讨罪的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行为已引起很大社会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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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2月12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看》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向全国人大提交关于扩大强迫乞讨罪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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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24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香港女士李群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王涛搬离被侵占的房屋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快  讯

本站讯:2010年12月6日《人民日报》(人民网)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深圳民间高回报承诺吸揽资金现象愈演愈烈。该报道被各大媒体转载。

快      讯

本站讯:2011年1月15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韩国女士金美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石某拖欠女儿金某玉抚养费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快      讯

本站讯:2010年12月1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广东德纳(长沙)律师事务所”成立。

快      讯

本站讯:2010年12月18日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广东德纳(长沙)律师事务所》成立。

快      讯

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陈峻峰律师、刘芳律师、史亚新律师一行四人参加香港贸发局主办的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并在参加forum中小企业论坛。在会上朱运德律师等与国际众多中小企业家进行了广泛交流。


快      讯

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成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办的《中国律师网》和《中国律师》杂志协办单位。



快      讯

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于2010年10月18日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主管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资格审查并成为了该协会会员单位。从此朱运德律师所在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的所有律师具备了各银行承认的为企业申请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资格。



快      讯

本站讯:2010年5月4日,广东司法厅公开发布韩国金美玉女士对《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律师感谢信,称朱运德律师为广大律师树立了良好典范。

快      讯

本站讯:2010年4月7日,《深圳晚报》报道《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律师面对举目无亲、经济困难的韩籍金美玉女士和未成年女儿石贤美的求助,减免一万五千元律师费,为石贤美向其父追索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提供法律援助。

快  讯

2009年5月21日,由深圳市采购中心组织的深圳市政府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预选供应商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深圳市政府法律服务供应商。

快  讯

2009年8月1日,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分行组织的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2009年度小额贷款等债务清收)的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分行唯一的2009年度小额贷款等债务清收的公开中标法律服务供应律师事务所。

快   讯

2007年12月3日,应中国缝纫机械设备协会和浙江美机缝纫机有限公司的邀请,《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在中国海南省三亚市清华大学力合作度假养生中心的会议中心成功举办了《企业狼道赊销管理》讲座,该讲座深受全国缝纫机经销商喜欢。

喜  报

热烈祝贺朱丽萍小姐和张兴国先生诉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第一审和第二审均胜诉,同时成功将预付房款执行到位。在此谨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表示深深的感谢!

贺 函

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与深圳市法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台中所签订战略联盟和业务合作联盟协议。


公   告

为了更好的为各位网友服务,本网站现正在进行扩容改版,不便之处敬请各位谅解。

快   讯

《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就韩国商人在中国的婚外情问题及中韩经济、政治、文化交流问题接受韩国最大、最具代表性的广播电视台KBS独家采访。

快   讯

《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就香港人在中国内地的婚外情问题及香港回归以后香港与内地之间经济、政治、文化交流问题接受香港有线新闻台驻北京首席记者胡力汉先生的独家采访。

喜   报

热烈祝贺东莞新乐卡电子有限公司成功收回2003年前货款人民币四十万元整,同时谨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商帐追收团队及负责人朱运德律师表示感谢和敬意!

喜   报
2010年5月4日,广东省司法厅公开发布韩国金美玉对朱运德律师感谢信,称朱律师为全省律师树立了很好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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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运德(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田阡(中山大学人类社会学博士)
曾小武(华南农业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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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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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律师见证业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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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朱运德律师 阅读:4368次



1、 总则

1.1 为了指导律师从事见证法律业务,特制定本指引。
1.2 福建省律师协会会员在从事律师见证业务时可以参照本指引。
1.3 律师见证是律师根据委托人的委托,依照一定的程序对委托人指定的的民事行为或法律事实等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证明的法律行为。
1.4 律师从事律师见证业务,必须遵守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1.5 律师从事律师见证业务,应当严格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1.6 律师见证的主要业务范围
1.6.1 各种合同、章程、协议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见证;
1.6.2 各种代理、委托关系的设立、变更和撤销见证;
1.6.3 财产赠与、分割、转让及放弃财产权利的见证;
1.6.4 文件原本同副本、复制件是否相符的见证;
1.6.5 文件上签名、盖章是否属实的见证;
1.6.6 有法律意义的声明的见证;
1.6.7 当事人委托办理的其他见证事务。

2、 接受委托

2.1 委托人要求律师见证,应当由其本人或其代理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见证合同,由律师事务所依委托见证合同的约定指派律师承办。
2.2 对合同、协议的见证,应由该合同或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办理委托,但委托见证合同有另有约定的除外。
2.3 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应审慎考虑委托人委托的见证事项是否必须由其他专门机构办理以及将出具的律师见证书是否会被有关机构接受,并根据需要向委托人提示。
2.4 委托人拟委托的见证事项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由专门机构专属办理的,律师事务所不宜接受该委托,并向委托人作出说明。如委托人了解该专属办理的规定后仍要求律师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该委托,但应在委托见证合同和见证书中以显眼的方式对专属办理的规定作出提示。
2.5 委托人拟委托的见证事项违反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该委托。
2.6 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见证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
2.6.1 委托见证事项;
2.6.2 委托合同双方的权责;
2.6.3 费用及其支付;
2.6.4 办理见证事务的期限;
2.6.5 尽职调查的特别约定;
2.6.6 必要的提示;
2.6.7 合同双方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
2.7 委托人委托的见证事项与承办律师本人或其配偶及本人或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承办律师应当回避。

3、 尽职审查

3.1 律师尽职审查是承办律师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事实情况,按一个法律专业人士的通常专业水平,对其进行的审查、分析、鉴别和判断。
3.2 承办律师办理律师见证业务,对下列事项应谨慎审查
3.2.1 见证事项的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2.2 见证事项的内容及所涉的标的物;
3.2.3 见证事项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3.2.4 委托人及/或相关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
3.2.5 承办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3.3 法律、法规规定或委托见证合同约定律师应特别履行的审查职责,承办律师应遵守执行。
3.4 承办律师应当就委托见证事项询问当事人,并根据需要制作询问或谈话笔录。
3.5承办律师对委托见证事项的合法性及当事人提供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应有专业的分析和判断。承办律师认为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支持委托见证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应当要求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予以核实。经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补充提交后仍不足以支持委托见证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如委托见证合同有特别约定尽职调查的,承办律师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做尽职调查。
3.6 承办律师的见证过程应制作必要的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完整、清晰。工作底稿应包含下列内容:
3.8.1 当事人主体资格文件;
3.8.2 当事人提供的文件;
3.8.3 询问、谈话记录;
3.8.4 委托人的书面保证或声明书;
3.8.5 对审查疑问所作的说明;
3.8.6 适用法律法规。

4、 出具律师见证书

4.1 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律师见证书出具的审核控制体系,以确保服务质量,防范法律风险。
4.2 承办律师在尽职审查中,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予见证:
4.2.1 见证事项的主体不适格的;
4.2.2 有证据显示见证事项所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
4.2.3 见证事项的内容或所涉标的物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且当事人不同意纠正或补救的;
4.2.4 见证事项的事实不清或所依赖的证据材料不能满足法律的最低要求的;
4.2.5 见证事项欠缺法律依据的;
4.2.6 按一个法律专业人士的通常专业水平判断不能予以出具见证书的其他情形。
4.3 承办律师认为不予见证的,应报律师事务所批准。律师事务所决定不予见证的,应书面通知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4.4 律师事务所应在委托见证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出具见证书.见证书内容应包括:
4.4.1 委托人的自然情况和律师姓名;
4.4.2 委托见证事项、范围;
4.4.3 见证过程;
4.4.4 见证结论(含必要的提示);
4.4.5 律师签字、盖章,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4.4.6 出具见证书的时间;
4.4.7 见证书份数。
4.5 见证书应将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作为附件。该附件应由提供人逐一签字确认,并填写提交的时间。
4.6 见证书正本应送委托人各执一份;若委托人需要,可增发若干份副本。律师事务所应留存一份见证书,连同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附卷备查。

5、 备档

5.1 律师见证工作完成后,应立即将下列材料立卷归档:
5.1.1 当事人请求见证的函、电和接待谈话记录;
5.1.2 委托见证合同文本;
5.1.3 收费单据复印件;
5.1.4 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和陈述笔录;
5.1.5 律师调查、访问笔录和搜集的证明材料;
5.1.6 律师事务所讨论、审批材料;
5.1.7 见证书文本与底稿;
5.1.8 决定不予见证的,应将不予见证的通知书附卷;
5.1.9 送达回证。
5.2 律师见证档案应按行业管理规范的规定长期保存,并不得涂改、变更、销毁。

6、 附则

6.1 本指引由福建省律师协会起草,其目的系仅为会员提供办理见证业务的借鉴、经验,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会员在实务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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